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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集订本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

第一条为明确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

相关法规,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及二级公司经营实际,集团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按规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与集团各二级公

司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条集团各二级公司本着合法、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

定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争议及其它。

第五条合同期限

集团根据内部岗位职级序列的不同分别为:

一年、二年、三年期限。

1、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集团级总监合同期限为三年

2、集团各职能部门部长、二级公司正副总经理、三总师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财务部经理和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合同期限为两年

3、其余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4、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含),试用期为二个月;合同期在二年以上(含)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集团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集团及其二级公司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制度。

特别岗位和特殊工种除外。

2、集团各二级公司因工作需要,执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或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集团或二级公司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工作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企业遇重大突击任务,或项目开发、开业筹备时期等的;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删。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3、劳动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情况下提前三天通知本人)

②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集团及其二级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①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执行,

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据本办法相关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7、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及其二级公司。

未获得书面同意之前,员工应继续上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企业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企业人事部门);

②企业采取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③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9、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10、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终止与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任务完成后;

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④员工死亡;

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各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终止。

3、员工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等假期内届满,合同期限相应顺延至上述假期期满为止。

员工合同到期,企业和个人均未提出终止意向,但员工不履行续签手续的,企业将视同自动终止合同。

4、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妥善交接工作,如个人档案调入公司,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出。

5、劳动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须在合同期满前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延续劳动关系;其中一方决定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应根据员工当时工作岗位,选择合理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一签。

工作表现优异、经双方认可的,续签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二年。

第十条经济补偿与赔偿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①双方协商一致,由集团或二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集团或二级公司解除合同的。

3、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照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年限,每满一年,向企业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补偿金;未履行部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

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员工,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如遇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将

以国家、北京市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集团人力资源部或二级公司人事部门、

员工各保存一份。

第二节社会保险

第一条员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第二条员工社会保险由集团或二级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企业应缴

部分由公司统一支付,个人应缴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与集团及二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

用的员工,持转正通知单和其他资料到集团或二级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只需将社会保险转移单转入集团或二级公司即可;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员工(新参保人员)需提交:

1、北京市户口的需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2、外地户口的需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就业证。

第五条对于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新参保人员),个人参保基数

均按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岗位工资低于上年度北京市最底工资标准者,按北京市最底工资标准计算;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者,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其余部分免缴社会保险;介于上年度北京市最底工资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者,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各项保险金交纳比例:

养老保险

大病统筹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保险基数

根据岗位

工资确定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

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

公司缴纳

19%

6%

0.5%

1.5%

个人缴纳

7%

1%

/

0.5%

注:

以上比例将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动而变动

第七条外地户口员工,如保险关系不能转入集团或二级公司的,原则上由

档案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集团或二级公司凭当地缴费发票给予报销各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缴费部分。

第八条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实习人员、下岗人员不适用本

管理办法。

第九条员工被集团或二级公司正式聘用后,开始办理社会保险,聘用之前

所发生的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一十条员工离职或与集团、二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集团、二级公司将从

解除劳动合同之月起停止为该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须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三节招聘录用

第一条:

招聘录用原则:

因缺报需,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用。

第二条:

招聘审批:

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公司发生岗位空缺时,需填报《岗位空缺/新增编制申报表》,执行以下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工作。

、属新增编制岗位:

集团本部:

需求部门经理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明确意见,呈执

行总裁签批后,方可进行招聘;

各二级公司:

需由各二级公司人事负责部门提报,经本公司总经

理签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明确意见,呈执行总裁签批后,方可进行招聘。

、属原有岗位增补:

集团本部:

部门主管级以上职位,报人力资源部明确意见,呈执

行总裁签批后,方可进行招聘;部门主管级(含)以下职位,仅报人力资源部签批;

各二级公司总经理: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总裁直接向集团

人力资源部下达招聘指令;

各二级公司副总、三总师:

由本公司总经理签批,报集团人力资

源部明确意见,呈执行总裁签批后,方可进行招聘;

各二级公司其他人员:

主管级以下职位,部门经理核决;主管级(含)

以上职位,部门经理明确意见后,报本公司总经理签批,送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级公司

集团

部门经理

人事负责部门

总经理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

执行总裁

新增编制岗位

集团本部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二级公司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原有岗位增补

集团本部

主管级以上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主管级(含)以下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二级公司

总经理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总裁直接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下达招聘指令

副总、三总师

提报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主管级(含)以上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备案

主管级以下

签署意见

核决签批

注:

财务岗位发生岗位空缺时,需经集团计划财务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核。

第三条:

发布招聘信息:

本着提高效率、资源共享、有效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的原则,审批通过后的集团各职能部门人员和各二级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的招聘需求信息,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发布;各二级公司其他重要岗位招聘需要集团总部协助招聘时应书面知会人力资源部,并提交样稿,人力资源部将具体分析招聘信息,选择最佳招聘渠道;一般职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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