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水量保护区划定变更及废止作业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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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水量保护区划定变更及废止作业流程图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1 目的

1.2 作業組織

1.3 作業程序

1.3.1 擬議階段

1.3.2 審議階段

1.3.3 審定階段

1.3.4 作業流程圖

1.4 非自來水事業所轄水庫水源

第二章 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作業

2.1 劃定之法源依據

2.2 劃定原則

2.2.1 劃定之原則

2.2.2 異議之處理

2.3 申請文件

2.3.1 需具備之文件

2.3.2 申請書之格式與內容

第三章 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更作業

3.1 變更之前提

3.2 申請文件

3.2.1 需具備之文件

3.2.2 申請書之格式與內容

第四章 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止作業

4.1 廢止之前提

4.2 申請文件

4.2.1 須具備之文件

4.2.2 申請書之格式與內容

 

圖目錄

附圖1、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及廢止作業流程圖

 

表目錄

附表1、○○○○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申請檢核表

附表2、○○○○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申請摘要表

附表3、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調查表

附表4、經濟部水利署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

附表5、○○○○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更申請檢核表

附表6、○○○○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更申請摘要表

附表7、○○○○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止申請檢核表

附表8、○○○○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止申請摘要表

 

第一章 總則

1.1目的

  水質水量保護區係自來水事業視事實需要,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目前經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計有113處,面積達8,992.83平方公里,佔台灣地區總面積25%。

隨著社會的變遷及科技之發展,以往依取水口以上之集水區所劃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或因自來水取水口之變動,或因製圖年代久遠導致與現況地形條件之差異,實有適時檢討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之必要,以兼顧水質水量保護與土地合理使用。

  自來水事業除依事實需要,經審慎評估後而提出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之申請外,既有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以維持現狀為原則,至於個別申請範圍變更或廢止案件,則需視各河川水系之水質與水量特性及自來水事業之營運情況,慎重進行個案之評估及審查。

  本手冊之目的為說明申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先決條件、作業程序、審議機制及配套措施,以作為申請者及主管機關辦理之參考依據。

1.2作業組織

  辦理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之申請或審查,均有其不同之作業理念與責任,不同個案也有其不同程度之複雜性、地方差異度與敏感性。

申請者可就個案成立專案小組辦理分析檢討,而主管機關可依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就自來水事業所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申請案,進行公正、客觀、正確之技術研判,作為首長決策之參考依據。

1.3作業程序

  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作業程序,由申請者至主管機關分為3個階段進行。

首先由自來水事業視實際需要,就個案審慎評估需否提出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之申請,是為擬議階段;申請案送達主管機關進行公正客觀之嚴謹審查,是為審議階段;主管機關核定公布至申請者於保護區完成告示牌設置作業,是為審定階段。

1.3.1擬議階段

  申請單位應針對水質水量保護區進行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前後之水質、水量(特別注意枯水期之情況)、保護區管理、周遭環境衝擊及自來水事業經營之影響進行檢討評估,經徵詢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意見,並視需要辦理民意調查及說明會等,綜合分析對自來水事業經營之影響,評估其可行性後提出申請書。

1.3.2審議階段

  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申請案送達經濟部後,由承辦單位(水利署)就資料之完整性進行程序審查,再由經濟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審議會工作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工作小組完成審查後,水利署將工作小組審查意見提報送請經濟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審議會審議。

1.3.3審定階段

  水質水量保護區審議委員會會議針對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或廢止申請案所作審議結論,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再依程序辦理相關公告及通知事項。

  申請者所提案件若經主管機關同意並公告後,應與有關機關協商辦理下列事項:

1、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案

(1)加強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及宣導事項。

(2)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

(3)於保護區設立告示牌。

(4)其他有關事項。

2、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案

(1)加強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及宣導事項。

(2)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

(3)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設立告示牌。

(4)其他有關事項。

3、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止案

(1)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

(2)其他有關事項。

1.3.4作業流程圖

  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變更及廢止作業流程圖(如附圖1)。

1.4非自來水事業所轄水庫水源

  非自來水事業所轄水庫水源,為保護自來水水源,若自來水事業或水庫管理單位認其有必要劃定、變更或廢止水質水量保護區之需要,可提報主管機關本權責劃定、變更或廢止。

 

第二章 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作業

2.1劃定之法源依據

  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

2.2劃定原則

2.2.1劃定之原則

  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原則如下:

一、以自來水水源取水口以上之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為範圍。

二、自來水水源來自離槽水庫或越域引水者,其導水路如屬開放式明渠有受污染之虞者,其劃入範圍依個案實際狀況劃定;如屬封閉式之輸水管線無污染之虞者,則免劃入。

     自來水水源為湧泉或地下水等特殊情形者,依個案實際狀況劃定。

2.2.2異議之處理

     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事涉劃定範圍居民之權益,保護區範圍內居民如對其劃定有異議時,申請者應審慎溝通處理。

2.3申請文件

2.3.1需具備之文件

一、申請書1式30份。

二、水權登記證明書。

三、申請書內應有擬劃定範圍暨標示自來水水源取水口、地上建物及界限之最新版地形圖一份(平地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於一萬分之一)之等比例縮小之示意圖。

四、申請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經核定後,依前項規定比例提送保護區全區範圍圖,留存本部供查閱,並應檢附電子圖檔,以供存檔。

2.3.2申請書之格式與內容

一、名稱

   ○○○○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申請書

二、規格

   申請書用紙為A4規格,中文由左至右橫書,正文以40頁為限,專題研究另附專題報告。

三、內容

   申請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申請檢核表(如附表1)。

(二)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申請摘要表(如附表2)。

(三)水質水量保護區環境基本資料

1、蒐集氣象水文資料。

(1)水系:

主支流水系及相關水域(湖泊、池塘、濕地)之分布與特性。

(2)氣象:

雨量、蒸發量、氣溫、相對濕度等。

(3)水文:

水文站、水文觀測資料與統計分析、水文特性、基流量。

(4)地下水:

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流向。

2、蒐集水質資料。

(1)地面水水質:

水質監測資料與統計分析、底泥調查、水污染調查與分析。

(2)地下水水質:

地下水水質監測資料與統計分析、污染概況。

3、蒐集地文資料。

(1)地形:

水質水量保護區形狀、地形起伏、坡度、坡向。

(2)區域地質:

地層、地質構造、活動斷層。

(3)土壤:

土壤分布、性質、土壤沖蝕。

(4)地震:

地震統計、震災概況。

4、蒐集人文活動資料。

(1)行政區域:

縣市鄉鎮村里之分布。

(2)居民及社會活動:

人口分布、社會結構、社會團體;水質水量保護區有原住民部落,應另增原住民議題之說明。

(3)土地:

土地利用及其變遷情形。

(4)公共設施:

公用設施、環境衛生保健與教育設施。

(5)交通運輸系統:

公路、鐵路、道路、飛機場、碼頭。

(6)經濟活動:

產業分佈、生產力、就業人數等。

(7)景觀資源:

觀光遊憩區等。

(8)地區文化:

史蹟、遺址、地方民俗活動等。

5、調查申請劃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是否含有依相關法規劃定公告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如附表3)。

(四)申請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之理由、原則與範圍

1、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之理由。

2、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原則與範圍。

(五)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後之影響評估

1、水質評估

  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之主要目的之一,係為維護自來水之水質,以確保民眾用水衛生及安全。

申請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應先就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前後之水質詳加調查及推估並列表比較,並說明劃定後水質改善狀況。

2、水量評估

  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另一目的,係為維護自來水源之水量,以確保民眾用水不虞匱乏,申請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前,應先就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前後之水量詳加調查及推估並列表比較(評估方式可參考附表4-經濟部水利署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或其他水量評估計算方式)。

3、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之分析

  大部分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相當遼闊,各項貽害水質水量保護區水質水量之行為時有發生,申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前,應先就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前後之管理問題深入檢討分析,並研提加強管理方案,以確保自來水之水質水量,維護民眾用水衛生及安全。

4、周遭環境衝擊評估

  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對下列之周遭環境是否產生衝擊,其影響程度與範圍,均須進行評估,並考量其因應對策使其不利之衝擊降至最低程度。

(1)與相關計畫(如離牧政策與執行計畫)之相容或衝突程度

  例如劃定範圍內是否包含依其他法令劃定之區域,如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自然保留區、文化景觀保存區、野生動物保護區、保安林、國有林等,於執行上是否產生法令競合之問題。

其他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用水計畫、離牧政策等相互關係或影響之計畫皆應列表說明。

(2)土地利用之影響

  劃定區域內之土地利用可能改變,其所衍生之正、負面衝擊。

(3)對社會、文化與經濟活動之影響

  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對於社會發展、文化傳承與經濟活動可能衍生之正、負面影響。

(六)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後之水質及水量監測工作

  依據自來水法第44條規定: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應經常作有關水質及水量之調查及紀錄。

」,為確實掌握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後水質、水量變化及水質保護成效,申請者應敍明劃定後水質及水量監測工作,包含佈站、監測頻率、項目及水質水量異常之因應對策等。

(七)相關配套措施

1、加強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措施。

2、鼓勵社區居民參與保育工作方案。

3、有關補償回饋事項之策劃。

4、配合離牧政策與相關執行計畫所應繼續管制之事項。

5、其他相關措施。

(八)意見徵詢及異議處理

1、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2、徵詢有關機關(構)及團體意見。

3、蒐集社會輿論,並視需要辦理民意調查或說明會。

4、異議之處理。

(九)附錄

1、相關協商文件與紀錄。

2、相關研究評估與統計資料。

3、相關照片或影像資料。

第三章 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更作業

3.1變更之前提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水質水量保護區:

一、自來水水源取水口位置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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