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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真题

(12年-20年)

1.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刺破公司的面纱?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时,该出资人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该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2.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第3--11修正案。

①指导思想;②国情;③市场经济制度;④农村经济: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⑤政党制度(政协)

3.简述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具有排他性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其行使无须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只需负有容忍和不侵害该权利的义务。

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特别重要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5.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

(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如:

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如:

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故:

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③第三人为善意。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须注意:

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

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须注意:

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

  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6.船舶物权概述

7.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

性质:

单一制:

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

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法律体系:

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联邦制:

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国家机构:

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公民国籍:

单一制:

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联邦制:

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

权力来源:

单一制:

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

联邦制:

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

对外关系:

单一制:

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外交的权力。

联邦制: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8.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9.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10.道德和习惯的区别

11.德国宪法法院的职权

(1)裁决联邦最高机关(联邦议院两院、联邦政府及其他派生机关)和联邦最高机关通过议事规程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比如联邦议院中的议会党团、公法性质的基金会等等)的争议案。

有些什么权利涉及宪法赋予他的,他没享受到,可以到宪法法院请求裁决。

(2)裁决对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与联邦基本法之间、州法律与联邦其他法律之间是否一致的争议案。

(3)裁决关于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案,特别是各州执行法律和联邦行使对各州的监督权之间的争议案。

(4)裁决联邦与各州之间、各个州之间或者一个州内部的各个县之间的其他属于公法范围内的争议案。

各个州之间的争议案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关于管辖领域,或者是立法触犯了他州的立法权限。

各州之间的争议找联邦宪法法院,州内部的各个县之间的争议案找本州的宪法法院。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公法争议案,如果是私法性质的找各个普通法院。

(5)审理和裁决政党是否违宪的争议案。

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审理过两个政党违宪,一个是国社党(国家社会主义党)就是希特勒的党,被取缔了;还有共产党违宪,我第一次在德国对这个很感兴趣。

我跟教授讨论共产党怎么违宪了。

原来的德国共产党将要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作为纲领,他说你要推翻我现在建立的政权,我当然要取缔,从他的角度来说有道理。

我的一本书里有一张照片,就是警察执行法院决议的时候把德国共产党总部的牌子扛下来了。

现在还有德国共产党,但是它保证不推翻现政权。

德国共产党的恢复是重建的,不是原有的。

(6)审理和裁决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或者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而提起的弹劾案。

现在还没有弹劾总统,从理论上讲,总统发布的演说、言论、报告、命令、指示甚至接见外宾的跟基本法不一致的讲话都有可能作为违宪的理由来进行弹劾。

德国总统历来都是忠于宪法本条的。

我1982年、1983年获得德国洪堡奖学金在德国的时候,受到德国总统的接见。

他跟我讲,我们总统按照基本法行事没有问题,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我不敢行为。

(韩大元教授:

我插一句,普京到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去,学生提了一个问题:

你作为总统最想做但不敢做的事情是什么?

普京说我最想违反一次宪法看看有什么样的后果,因为作为总统我的所有行为都被宪法牢牢控制,我很想看一下我违宪了以后到底是怎么样的后果。

这说明他作为总统对宪法非常有研究。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远不如德国宪法法院。

在欧洲若干个宪法法院里,以德国的管辖权最为广泛。

(7)具有对抽象法律法规的审查权和对具体法律法规的审查权。

(8)审理联邦议院议员的申诉案。

万一被罢免资格或因为其他原因作为议员的资格受到损害或将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联邦宪法法院来申诉,就有申诉的权利。

(9)审理裁决联邦和各州法院的弹劾案。

被弹劾如果不服,可以到联邦宪法法院审理。

(10)宣告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程度的案件。

有的自然人和法人,特别是德国的中小企业很多,如果他认为他的权利受到公法行为的侵害,这里强调公法行为,比如取缔、吊销执照、审核不批准等情况,当然也有部分归行政法院管辖,但这里强调公法里面的宪法性争议案。

这里滥用基本权利,如果享有某一些基本权利的人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了,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判附加刑,他认为他的人身方面的基本权利,是基本法赋予他的权利,被剥夺他不服,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申诉,当然有的在州法院,这种诉愿在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是没有这个管辖权的,没有个人宪法诉愿,但是联邦德国有,当然捷克和奥地利也有。

最早的宪法法院根据凯尔逊的理论1928年设在奥地利。

美国实际上也有这种案件审查,但那是零散的。

真正的宪法审判是始于德国和奥地利(它们原来是一个国家),确立了近现代的个人申诉案,申诉到宪法法院,有两个要件:

第一,你认为宪法给你的基本权利受剥夺或侵害,这是在各个法院的申请法律救济中解决不了,其他救济途径没有了;第二,不是任何自然人的权利救济都可以到宪法法院,必须是带有宪法性的争议案,即宪法赋予的权利没有实现、被侵害或剥夺,包括司法系统剥夺他的权利,公权力的行为侵犯了你这个自然人公民的宪法性的个人权利,你才有资格到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诉愿。

(11)涉及某个州的宪法法院对联邦基本法的解释与联邦宪法法院或者其他州的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相抵触时,州宪法法院对某个裁决作了解释,其实这个解释在裁判文书里就有。

如果这个解释与依据的宪法相抵触,则要接受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

德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我记得韩大元老师在研究宪法司法化的问题,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现在有几个国家的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我国做不到。

德国基本法也不长,但有好多基本法延伸的法律,如涉及人权的、涉及行政权的。

德国不管哪种法院都可以引用联邦基本法的条款,为你的判决找根据。

如果在解释方面有问题,就发生宪法冲突了,引起了宪法诉愿。

(12)对联邦或州的某项法律侵犯了基本法规定的地方自治权,也就是涉及国家结构的问题,具有裁决权。

比如有的法院判决或州政府有关文件讲到的藐视自治权。

大家知道社区服务最发达的是西方国家,德国的自治权十分重要,不能被侵犯,这是宪法的权利。

(13)由州法律将裁判权转移给联邦宪法法院时,联邦宪法法院对于该州内的宪法争议案具有管辖权。

当州的宪法法院解决不了,到联邦宪法法院最后终审。

(14)对国际法的某项规则是否成为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或该项规则是否能直接创设个人权利义务的争议案。

这涉及国际法包括欧盟法能否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我最近主编的比较法学里有一章关于欧盟法跟他的成员国法律之间冲突规范的协调问题。

到2006年5月1日,欧盟是25个国家,欧盟的法律高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制定法律不能违反欧盟法。

相反欧盟的法律及法规指令,也有法律意义,根据这个,各成员国不能违反。

有的大部分用立法的形式,把欧盟法转化为国内法,并不是欧盟法直接搁在这儿,而要转化为国内法。

如果发生争议,比如联邦议会、联邦政府或者某个机构认为这个转化违反了基本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诉到宪法法院。

欧盟的几大机构,如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法院等,有的有立法权限,为什么他有立法权,为什么欧盟的法律和指令对各成员国有这么大的效力,甚至有高于本国的法律的效力,因为各国都签订了共同体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各国让渡一些主权给欧盟。

欧盟法在德国是不是全对呢,是不是和基本法抵触呢,如果有疑义到联邦宪法法院审理。

(15)对联邦基本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是否能成为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而继续有效的争议。

德国联邦基本法是1949年颁布的,它是不断修正不断补充的。

联邦基本法有一种权力,即决定是否认可过去法律,包括帝国时期、俾斯麦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

纳粹时期尽管希特勒很反动,但那时的立法有的是延续帝国时期的法律特别是私法,如德国民法,是在1900年实施的,他没废除,相反民主德国废除了。

两德统一后,民主德国的法律的存留问题是很复杂的,我也曾研究过。

我前后到前联邦德国留学时到民主德国去过,1991年两德统一的时候我也到民主德国去过。

主要是考察法律体系的不同,我主要在前联邦德国,只是考察过民主德国,或最近一些年随代表团到民主德国去。

我讲的权限,就是说在联邦基本法1949年生效之前,德国的法律哪些还有用。

严格说来继续有效的都保留了,比如德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税务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税法非常多,有好多都是铁血首相制定的,到现在还生效,只不过修正了。

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都是帝国时期制定的法律,有些废除了,有些现代化了,但原型还是那些。

如果立法机关认为联邦基本法公布之前那些法律不能用,但是你用了,你提出异议了,需要联邦宪法法院来审理。

他们的法官非常令人敬仰,一百多年的法律他都精通。

1999年我代表社科院到德国,与德国行政法院有一个项目,我在那里呆了半年,我的办公室,要找一八几几年的法律文件也能找到,人家的材料非常全。

帝国时期的法律在公法领域,很少执行,在私法领域很多,特别是税法、社会保障、救济方面的法律甚至劳工方面的法律也有很多基础。

(16)裁决公民个人提起的公权力机关侵犯某项个人基本权利提起的宪法诉愿案。

在欧洲大陆只有很少国家设置了宪法诉愿案,首先要有宪法法院,然后才有宪法诉愿。

原来的苏联宪法法院也有,今天在捷克、意大利等几个国家也有个人宪法诉愿案,法国则没有。

1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①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和模糊。

②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③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④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复试英语口试真题

(15年-20年)

1.过年做了什么

2.海大法学院留给你的影响如何?

3.假如时光可以倒流,你愿意吗?

4.检察院用英语怎么说?

5.介绍家乡的特产?

6.介绍你喜欢的电影?

7.介绍你最喜欢的一本书

8.介绍自己的本科学校

9.空闲的时候你喜欢做什么事情

10.你本科学的最好的科目?

11.你本科院校是在你家乡还是省外?

12.你的工作经历对学习法律有什么帮助?

13.你感觉海大的学习氛围怎么样?

14.你感觉海大整体环境怎么样?

15.你更倾向于那个法律职业

16.你家乡有什么美食?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笔试真题

第一编:

历年真题汇编(12年-19年)

1.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民事责任的形式(至少5种)(2019简答题)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2.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2014简答)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法律特征有: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b.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d.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a.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b.双方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担保的请求类型(2018简答)

4.法的溯及力(2018名解)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说来,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

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5.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2016论述)

6.法人成立的条件(2016简答)

依法成立

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B.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即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2017简答)

主流的观点,系统化形式一般有两项内容:

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以上是比较普遍的观点。

只要是符合以下方法的形式,都可以成为规范新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形式。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自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但它并盖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法规清理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明令废止、责成修改、延长法律效力。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它不能形成新的法律和法规。

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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