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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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附件:
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站机械化为重点,兼顾油料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以及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突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规范操作程序,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改善农业装备结构。
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二)加大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
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五)提高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装备水平。
(六)实施“以机代牛”,提高血防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向优势粮棉油主产区倾斜、向奶牛主产省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
坚持农机结构优化,合理布局,机具配套以及提高组织化农机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规划(2005—2010年)》和各地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重点发展南方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推进北方保护性耕作和玉米生产机械化,促进奶业生产机械化、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及汶川地震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和兵团”)资金控制规模。
(详见附表1)
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养殖业发展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等县域差别的基础上,结合往年项目的实施和农民需求摸底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省(区、市)和兵团年度项目实施县(场)数量及其投入规模。
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种植大县、养殖大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河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3个奶牛主产省在分配农机补贴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奶农卖奶难和倒奶等问题,结合实现全部生鲜乳收购站机械化挤奶的建设需要,切实提高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装备水平。
生鲜乳收购站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县(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畜牧部门、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生鲜乳收购站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畜牧管理机构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根据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会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张榜公示,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按照附表1的规模予以安排。
具体的补贴农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农场的指导和帮助,强化人员培训,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其它地方垦区(市)县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它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的机具(详见附表2)。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补贴机具由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选型确定,通过制定并公布年度补贴产品目录供农民选择。
分部、省两级组织开展补贴机具的选型工作。
对于目前全国通用性较强的拖拉机类(8-15马力手扶拖拉机、25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收获机械类(全喂入自走履带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类(青饲料收获机)、栽植机械类(水稻插秧机)、耕地机械(旋耕机)、植保机械类(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类(挤奶机、储运奶罐)等6大类7个小类13个品目农业机械,由农业部引入竞争机制,组织专家统一筛选机具型号,制定《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中央补贴范围内的其它非通用类机具由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机制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选型工作,制订《省级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
同品种、同基本配置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各地可以在全国补贴的12大类38个小类128个品目外,在12大类范围内自行增加不超过10个品目的其它机具列入《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可使用中央资金进行补贴。
用于这10个品目的中央补贴资金不能超过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的15%。
参与部级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省级非通用类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省(区、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
各省(区、市)和兵团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中的补贴种类进行取舍(但不能在某一品目中仅对某些型号的产品进行取舍)后,与本省和兵团制订的《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合并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并在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认可后由各省(区、市)和兵团予以公布执行。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
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数量
全国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
血防疫区继续执行“以机代牛”50%的补贴政策,汶川地震重灾区县补贴比例提高到50%。
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
各省(区、市)和兵团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
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地方自行确定。
但必须对目录内所有同一类别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
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
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
七、经销商的确定问题
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的经销商是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环节。
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在省(区、市)和兵团范围内的经销商建议名单,报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实施。
八、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年度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订本省(区、市)和兵团的《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各省(区、市)和兵团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于2009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各地要尽快启动补贴工作,确保春耕生产前机具能够到位。
各级农机、财政、畜牧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
农机主管部门要与种植业、畜牧、水产、农垦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兼顾新增补贴机具及植保等相关环节机械化的发展,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购买我国境内生产的农机产品,重点支持产品质量好、技术水平高和售后服务到位的优势农机企业,扶优扶强。
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财政部、农业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中央补贴资金。
各省(区、市)和兵团也要加强对各市、县、团场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
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各省(区、市)和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三)落实职责,确保成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机具选型、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要加强补贴专项的信息档案工作,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
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逐级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等管理支出。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各省要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档案资料于12月20日前报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要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
各省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应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目录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
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
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保证做到每季度(即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前)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结算进度要按季度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附表:
1.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2.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12大类38个小类)
附表2:
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12大类38个小类)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圆盘犁
1.1.4旋耕机
1.1.5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微耕机
1.1.7田园管理机
1.1.8浅松机
1.1.9深松机
1.1.10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秧田播种机
2.2.3种子处理设备(浮选、催芽、脱芒等)
2.2.4营养钵压制机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草坪修剪机
3.3.4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3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4割晒机
4.1.5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剥壳(去皮)机械
5.2.1玉米剥皮机
5.2.2花生脱壳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种子烘干机
5.3.3热风炉
5.4仓储机械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清粪机(车)
8.2.3药浴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储奶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1.2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1.2.1手动卷膜器
11.3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3.1开窗机
11.3.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3.3排风机
11.3.4二氧化碳发生器
11.3.5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其中,手扶拖拉机和微耕机仅限在164个血防疫区县(场)和丘陵山区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