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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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长大学〔2005〕178号)
第一条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奖励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大学关于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集体奖和单项奖等奖项,获得者颁发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奖,授予三好学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一等及特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及一等奖学金;
(三)优秀毕业生奖,授予优秀毕业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一等及特等奖学金;
(四)先进班集体奖,授予先进班集体及标兵称号,颁发三等及二等奖学金;
(五)单项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学生奖学金设特等(2000~4000元/人•学年)、一等(1000~2000元/人•学年)、二等(500~1000元/人•学年)、三等(200~500元/人•学年)4个等级。
奖学金的评选比例、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应在对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考核(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美育等占10%)的基础上进行,学生综合考核办法及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由各学院、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尊师爱校;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优秀学生标兵还应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与好评;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学术活动、文体等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威信,工作成绩突出;
2.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
3.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还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各方面都能起到表率和榜样作用。
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参照“优秀毕业生奖”和“优秀学生干部奖”条件。
(三)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除满足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历年学习成绩全部及格;
2.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3.优秀毕业生标兵还应能响应国家的号召,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专长的地方去工作。
(四)先进班集体奖的评选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团生活制度化。
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有班、团工作实绩的日常性资料;
2.班集体凝聚力强,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爱国爱校;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4.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5.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
6.先进班集体标兵还应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能起典型示范作用。
毕业班一般不评定“先进班集体奖”。
(五)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本学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成绩)突出。
优秀本科新生和优秀体育特长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评选,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及奖励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及奖励依双方协议或章程执行,其他事宜参照“优秀学生奖”的规定执行。
社会奖学金的设立分为学校级和学院级,并实行奖学金最低金额准入审查、设奖者资格审查、权利义务审查与备案制度。
社会奖学金的设立一般以长期为主,不附加条件且满足最低总金额和时间要求。
凡境外单位设立社会奖学金(一律定为学校级),原则上每年发放总金额不少于8.5万元人民币,设奖时间不少于5年;凡境内单位设立学校级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发放总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设立学院级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发放总金额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设奖时间不少于5年。
未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奖学金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宣传和颁发证书等。
已设立和拟设立的社会奖学金,须在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评选一般应履行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学工部审议并公示、上报备案等程序。
学生申请奖学金一般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后),班级进行初评推荐,学院、部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初审并公示。
经公示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行文表彰或上报备案。
第十条学生申请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其筛选、公示、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学生参加活动或竞赛获国家、省部级奖的,其奖励申请材料由学校有关单位报送,其奖励事宜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学生奖励材料应当按年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及学生电子档案系统。
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学院(部)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等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0—200学年)
**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院(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务
班级
专业
学号
申请奖学金的种类
综合测评分及专业排名
不及格
课程门数
本学年获其他奖励
申请奖学金理由: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班级意见:
班长签字:
年月日
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
同意院(系)意见。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学生档案,一份院(系)存档。
**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长大学〔2008〕2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
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
第六条德育成绩=75+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德育基本分为75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
(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德育加分细则
(一)奖励表彰
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
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1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
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
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6—12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4—8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加2.5—5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4分;
2.学生兼职辅导员加5—10分;宿舍舍长加0.5—1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文明宿舍者,舍长加3分、2分,成员加2、1分。
注:
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
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上限应减半。
(三)其他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类等活动,加1—3分;
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2.5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1—5分。
第九条德育减分细则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含党、团组织会议)、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
(二)旷课者,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5分;无故不参加晚点名者每次减2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通报批评者减5分;
(四)宿舍卫生受到全校公开批评一次,舍长减5分,成员减3分;院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宿舍累计三次被评为差者,舍长减3分,成员减1分;
(五)其他有损于学院或学校声誉的行为,由学院酌情减分。
第三章智育测评分则
第十条智育成绩=学习成绩+智育加减分,智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成绩,包括学位课与非学位课。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二条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学习成绩=【Σ(课程成绩×学分数)/Σ课程学分】×100%
第十三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一年级:
学习成绩=【Σ(公共课程成绩×学分数)/Σ公共课程学分】×100%
二年级:
学习成绩=【Σ(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数)/Σ专业课程学分】×80%
三年级:
学习成绩按75分计。
第十四条智育加分细则
(一)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等计分标准
排名
奖项分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以后
备注
科研成果获奖
省部级一等奖
20
15
12
9
7
5
3
落款单位须为**大学。
排序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的,按第一作者对待。
省部级二等奖
15
12
9
7
5
3
省部级三等奖
12
9
7
5
3
发表论文
一类刊物﹡
9
3
二类刊物得分﹡
6
2
三类刊物得分﹡
2
专利
发明专利
9
4
2
实用新型专利
5
3
1
外观设计专利
3
2
0.5
﹡注:
一类刊物:
被SSCI、SCI、EI、ISTP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二类刊物:
国内核心期刊(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表、CSCD来源期刊、CSSCI收录期刊);三类刊物:
公开发表的一般期刊。
各级增刊按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学生参与编书,第一主编等同于1.5篇二类刊物,第一副主编等同于1篇三类刊物,出版一本专著等同2.5篇二类刊物。
(二)非英语专业的英语等级考试计分标准
级别
学生类别分值
大学英语四级
大学英语六级
425分以上
560分以上
425分以上
560分以上
本科生
一、二年级
2
3
4
5
三、四年级
2
5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计分标准
等级
学生类别分值
三级
四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本科生
1
1.5
2
2.5
研究生
1
2
(四)学术性项目团体获奖计分标准
个人排名
奖项分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以后
国家级特等奖
20
15
12
9
7
5
国家级一等奖
10
7
6
5
4
3
国家级二等、省级特等奖
7
6
5
4
3
1
国家级三等、省级一等奖
6
5
4
3
1
0.5
国家级优秀、省级二等奖
5
4
3
1
0.5
省级三等、校级特等奖
4
3
1
0.5
省级优秀奖、校级一等奖
3
2
1
0.5
校级二等奖
2
1
0.5
校级三等奖
1
0.5
校级优秀
0.5
(五)学术性项目个人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奖项分值
特
一
二
三
优秀
国家级奖励
10
6
5
4
3
省级奖励
5
4
3
2
1
校级奖励
3
2
1.5
1
0.5
注:
1.学术竞赛的具体项目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其他奖励酌情加分,但不超过三等奖加分值
第四章文体美测评分则
第十五条文体美成绩=50+文体加减分,文体美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文体美方面表现基本分为50分。
获此项基本分的条件是:
凡能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方面的集体活动,人际关系和谐。
第十七条文体美加分细则
(一)非学术性竞(比)赛(不含校运会)加分表
等级
级别分值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参与
国家
40
30
20
15
10
5
省部
20
15
10
8
6
4
校级
10
8
6
5
3
2
院系
6
5
4
3
2
1
(二)在国家级、省级、校级体育比赛中,破纪录者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前3名者分别加8分、7分、6分,获第4至第8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与但未获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体育特招生加分减半。
(三)在校报、校网站积极投稿并被采纳的通讯报道,每篇加1分,最多按5篇计。
校报和广播台记者、通讯小组组长投稿并被采纳,加分减半。
第十八条文体美减分细则
(一)特招生、特长生必须代表学院或学校参加相关活动及比赛,否则将据其影响程度减10--15分。
(二)凡不能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减1分。
(三)无故不参加早操者每次减1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十条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
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测评一般以专业或班为单位对上学年的情况进行测评。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的程序是:
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由测评小组评议、核查,经院(系)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