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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工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

第一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二条奖学金项目、类别、奖金及比例。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大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实践奖学金、体育尖子奖学金、考取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给予学生的最高荣誉,在以上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评定。

类别

奖项

奖金(人、项)

比例(人数)

特等奖学金

5000元/人

全校1-10名

优秀学生

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1300元/人

3%

二等奖学金

800元/人

8%

三等奖学金

500元/人

9%

学业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1200元/人

3%

二等奖学金

700元/人

8%

三等奖学金

500元/人

9%

单项

奖学金

创新奖学金

500—1000元/项

不限

实践奖学金

500—800元/人

不限

学业进步

奖学金

200元/人

不限

体育尖子

奖学金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费的不同百分比奖励

不限

第三条特等奖学金。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一)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学习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在校风学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根据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

2.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全班排名40%以内,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50%以内,思想品德和文体素质测评均须合格。

(二)体育成绩不合格,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故不参加测试者(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除外)不能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根据一学年学业表现测评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

(一)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

(二)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在50%以内,思想品德和文体素质测评均合格。

第六条创新奖学金。

在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其成果具有原创性,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并有2名副教授以上老师推荐,经学校指定的专门评审小组确认后,个人项目获奖金500~1000元不等,集体项目按每人奖金不超过500元奖励。

第七条学业进步奖学金。

(一)学业测评成绩排名比上一测评学年进步10名以上(含10名);

(二)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

第八条实践奖学金。

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认真调查思考,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工作受社会有关部门表彰或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第九条体育尖子奖学金。

体育尖子奖学金是指运动员入学前、后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为学校获得优异成绩,由学校体育部负责受理申请并报学校审批,给予减免学费的奖学金。

(一)体育尖子新生奖学金。

特殊需要的运动员,由学生申请,体育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可视情况获破格减免第一学年学费或部分学费的奖励。

(二)参加校外体育运动获奖奖金。

1.全国及全国以上的综合型运动会(代表学校、广东省以及国家的比赛)。

类别

名次

奖金

个人项目

第1-6名

全额学费

第7-8名

1/2学费

集体项目

第1-8名

运动代表队所有学生获全额学费的奖励

2.省级综合型运动会。

类别

名次

奖金

个人

项目

第1-2名

全额学费

第3-4名

1/2学费

第4-6名

1/3学费

集体项目

第1-2名

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分别有运动代表队总人数60%的学生获全额学费、总人数20%的学生获1/2学费、总人数20%的学生获1/3学费的奖励

第3-4名

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分别有运动代表队总人数20%的学生获全额学费、总人数30%的学生获1/2学费、总人数50%的学生获1/3学费的奖励

第5-6名

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分别有运动代表队总人数40%的学生获1/2学费、总人数60%的学生获1/3学费的奖励

3.省大学生体协主办的单项运动会。

类别

名次

奖金

个人项目

第1名

全额学费

第2名

1/2学费

第3名

1/3学费

集体项目

第1名

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分别有运动代表队总人数60%的学生获全额学费、总人数20%的学生获1/2学费、总人数20%的学生获1/3学费的奖励

第2名

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分别有运动代表队总人数40%的学生获全额学费、总人数20%的学生获1/2学费、总人数40%的学生获1/3学费的奖励

第3名

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分别有运动代表队总人数10%的学生获全额学费、总人数30%的学生获1/2学费、总人数60%的学生获1/3学费的奖励

第十条考取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章其它奖励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在50%以内,思想品德测评须良好以上。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3.学生干部指:

班团支委、班委干部;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红十字会、艺术团等干部,校学生社团(包括学校广播台、记者团)副会(团)长以上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名额按学生人数2.8%下达各学院,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业绩考核情况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报学生处审核。

班级、学院级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

校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干部、学生会、社团负责人等)按全校学生0.3%的指标下达校团委,由校团委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定,报学生处复核。

班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与校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重复评选。

(三)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先进班集体奖。

奖励积极参加学风、校风建设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班级(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专业及科技竞赛奖。

奖励在全国、省、校专业及科技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该类奖金的申请应在公布比赛结果后的10天内由相关学院统一报送学生处审批。

标准如下:

类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挑战杯

全国

10000元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100元

全省

2400元

1200元

600元

300元

80元

其它

全国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100元

全省

1200元

600元

300元

80元

全校

500元

300元

150元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奖。

在全校性运动会以及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运动会或单项竞赛获奖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奖励[单位:

元/人(队)]:

类别

奖励办法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全国比赛(单项)

4000

3000

2000

1500

1200

1000

800

500

省大学生比赛(单项)

400

350

300

200

150

120

100

80

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

8000-

10000

6000-

8000

4000-

60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校级体育

比赛

80

50

30

全省大学生综合运动会

按分计算,每分100元/人

(一)代表学校参加省、市及以上级别比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在编队员人数给予奖励。

(二)在比赛中破记录者可视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破学校记录者奖励300元;破市高校运动会记录者奖励1000元;破省高校记录者奖励3000元;破全国高校记录者奖励10000元。

第十五条文娱活动优秀奖。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全省文化艺术竞赛获奖的学生,按以下的标准奖励:

类别

奖励办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

集体

1000元/项目

800元/项目

500元/项目

300元/项目

个人

500元/人

300元/人

200元/人

100元/人

省级

集体

500元/项目

300元/项目

200元/项目

100元/项目

个人

100元/人

80元/人

60元/人

50元/人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优秀奖。

奖励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优秀队员及实践队。

被评为省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实践队的集体给予300元奖励,优秀实践队员给予100元奖励;被评为全国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实践队的集体给予1000元奖励,优秀实践队员给予300元奖励。

第十七条团学工作奖。

(一)类别。

奖项

名额或比例(人、个)

红旗分团委

5

红旗学生会

5

红旗社团

20%(社团总数)

红旗团支部标兵

30

红旗团支部

10

优秀团员

每班一名

优秀团干

1%(团员总数)

优秀团干部标兵

20

优秀团委学生干部

60%(干事总数)

杰出学生会主席

不限

优秀社团、社联干部

100

艺术团优秀个人

10%(艺术团成员总数)

优秀学生会干部

120

(二)以上奖励的奖金纳入团学经费中开支。

如获省级以上表彰由学校按以下标准奖励:

1.被评为省先进集体的团支部、团总支、分团委、班级等单位给予300元奖励;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给予100元奖励。

2.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的团支部、团总支、分团委、班级等单位给予1000元奖励;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人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给予300元奖励。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要在学生年度总结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研奖、体育奖学金除外)。

(二)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最后一学年除外),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时间为每学年度的第一学期。

(三)奖学金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校审批的办法。

具备条件,但本人不作申请者,视为弃权。

(四)奖学金评定须严格按照标准实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不能为凑够指标而降低评定标准。

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各奖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应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得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五)各学院掌握一定比例的奖学金机动指标(名额按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计算)。

机动指标的分配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此机动指标在普通班中只能用于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和学业优秀三等奖学金的增加名额调配;在提高班中此机动指标可用于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学业优秀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增加名额调配。

增加名额所产生的奖学金总额不能超出机动指标按每人500元计算的总额。

学院应分别制定提高班及普通班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由学院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标准按比例评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实践奖学金、创新奖、校园文化贡献奖学金均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推荐,由学生处组织专家组评审后决定(专家组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七)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可同时申请。

同一项目不能在创新、实践、校园文化贡献三项奖学金中重复申请。

(八)体育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并报体育部审定。

(九)获体育奖学金中免全额学费奖金的学生,如同时获优秀学生或学业优秀奖学金,授予荣誉证书,奖金只发最高一项。

(十)获优秀学生及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如同时获特等奖学金,奖金只发最高一项。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者;违反校规、校纪受党、团和学校、学院行政处分者。

(二)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条在奖学金评定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者,学校有权停发或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奖、专业及科技竞赛奖、先进班集体奖在每年的10月份由学生本人或班级提出申请,由学院或校团委推荐,并报学生处审定。

第二十二条体育竞赛奖的申报应在比赛结果公布后,学生向体育部提出申请并由体育部审定。

第二十三条团学工作奖、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奖、文娱活动优秀奖由团委在每年团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定。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及奖励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申报、评定和颁奖工作实行规范管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所有奖励以学校正式行文为准,由学生处统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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