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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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制度.docx

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制度

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农环股

责任人:

谭冬平、承办人黄训军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

三、审批(办理条件)

1、占用的耕地属于其他农用地。

2、固体废弃物不得为高毒产品。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供下列4项的纸质材料:

1、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申请书  2份。

2、农业环境保护方案2。

3、现场检查报告2份。

4、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2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材料;

2、审核(含现场查勘);

3、办理。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项目流程图

 

植物检疫(调运检疫)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植保站

责任人:

谢巧艳、承办人曾凡杜、陈冰英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审批(办理条件)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提交调入地《调运检疫要求书》

3、提交种子检疫合格证明相关材料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供下列3项的纸质材料:

1、《调运检疫申请书》

2、《调运检疫要求书》

3、本地植物产品提供《产地检疫证书》;外地植物产品提供调入本地的《调运检疫证书》

五、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末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植物检疫(调运检疫)审批项目流程图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责任人:

袁小飞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

三、审批(办理条件)

(一)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3、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4、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1台、300℃电热干燥箱1台、电冰箱1台、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0.001克电子天平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各一套、横格式分样器1台、不同孔径的套筛1套、电动粉碎机1台、生物显微镜1台、净度分析台1台;

5、有种子加工设备。

以上条件中仓储、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供下列7项的纸质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人员的资格证明;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清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袁小飞,受理电话:

55223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认为有必要的,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查;

4、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

5、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组织实地考察时限),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决定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流程图

 

占用农业生产用地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局农环股

责任人:

谭冬平,承办人:

黄训军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0号公告)

 三、审批(办理条件)

申请批准立项的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4项纸介质材料(一式二份):

1、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行政许可文书;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3、现场检查报告;

4、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黄训军

2、岗位责任: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批准立项的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退件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4、对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现场环境检查报告,分送审核人员和申请人;对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受理人员;

5、对批准立项的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符合要求的,在《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批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受理人员。

(三)决定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受理人员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用农业生产用地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项目流程图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含草种)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责任人:

袁小飞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

三、审批(办理条件)

(一)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3、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4、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1台、300℃电热干燥箱1台、电冰箱1台、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0.001克电子天平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各一套、横格式分样器1台、不同孔径的套筛1套、电动粉碎机1台、生物显微镜1台、净度分析台1台;

5、有种子加工设备。

以上条件中仓储、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供下列10项的纸质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人员的资格证明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清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0、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

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自有品种证明;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袁小飞,受理电话:

55223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认为有必要的,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查;

4、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

5、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组织实地考察时限),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决定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至省农业厅。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含草种)

流程图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的审批制度(含草种)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农环股

责任人:

谭冬平,承办人:

黄训军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三、审批(办理条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四、所需材料

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2、所在地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3、单位法人证书、工商执照(复印件);

4、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员:

黄训军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3、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4、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退件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5、对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

6、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决定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省农业厅办理相关手续;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的审批流程图

 

植物检疫(产地检疫)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植保站

责任人:

谢巧艳、承办人曾凡杜、陈冰英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审批(办理条件)

1、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供下列1项的纸质材料:

1、《产地检疫申请书》

五、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

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植物检疫(产地检疫)审批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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