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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

黎城县统计局总计6条

序号

类 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

共6项

1

行政处罚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职权

编码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01239044-8-CF—0004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

查对象

办公室

(执法)

常用

县级

行使

保留

 

序号

职权

编码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2

01239044-8—CF—0005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

查对象

办公室

(执法)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序号

职权

编码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3

01239044-8—CF—0006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

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

查对象

办公室(执法)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序号

职权

编码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

及理由

备注

4

01239044-8—CF—0007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注: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对象

办公室(执法)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序号

职权

编码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5

01239044-8—CF—0011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办公室(执法)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序号

职权

编码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6

01239044-8—CF—0012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办公室(执法)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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