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社保中心部门预算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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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社保中心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浦口区社保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部门单位构成

一级预算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内设机构(科室)

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综合科

(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科

(三)医疗保险管理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科

3、人员情况

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1名。

目前,实有在编人员36人,聘用人员26人,借用12人,退休人员9人,共计83人。

(二)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依法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经办工作。

(3)承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承担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人数的审核工作。

(4)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5)承担参保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等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6)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7)承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8)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协议进行管理服务。

(9)承担区卫生局委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经办工作。

(10)编制经办险种基金预决算草案。

(11)承担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12)督促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6年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

1、对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年检及缴费基数的申报、审核、录入,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欠工作。

2、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及记录单,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和转移接续。

3、组织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三线老军工”、“三无人员”待遇支付、社会化发放,负责做好养老保险退保工作。

4、按政策要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5、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资格审核、缴费基数申报及待遇审核支付,城乡居民参保关系的变更及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领取资格验证。

6、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核准养老保险待遇及待遇调整,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7、对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进行失业待遇审核、发放、转迁,审核、拨付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费用。

8、对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进行统筹。

9、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基金的基金征缴、结算管理以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三线老军工”医疗补助费用的审核发放工作。

10、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进行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1、筹集和管理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开展具体经办补助兑付业务,对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确认和管理,接受相关咨询、投诉等工作。

12、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对经办险种进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业务政策解释。

13、对所经办险种缴费基数申报缴纳情况、待遇领取、支付情况进行稽核,指导、协调街道、社区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14、做好各险种业务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1、预算收支基本情况

部门预算总额42086万元,比去年增加7892万元。

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比去年增加2150万元,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

(2)政府性基金预算比去年增加3732万元,主要是因为被征地农民、失地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增加;(3)增加其他收入1997万元,主要是因为财政存量资金的增加等原因。

(一)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39978万元。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357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4259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

111万元。

3、其他收入:

1997万元。

(二)支出预算

本年度支出预算4208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776万元;项目支出41310万元。

2、对本部门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357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4259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

111万元。

3、其他收入:

1997万元。

(二)支出情况

1、支出按功能分类。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619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58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73万元。

3、支出按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776万元,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61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77万元。

(2)项目支出41310万元。

主要用于全中心在年度工作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项目。

主要有:

1、机构运行保障经费432万元,包括:

机构日常运行保障经费:

292万元。

主要用于编外聘用人员经费82万元;付白马社区办公大楼一年的租赁费97万元;开展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征收所需费用93万元等。

机构专项业务经费:

140万元。

主要用于慢性病人员慢性病鉴定费40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等社会化发放生存验证、保险稽核等业务经费40万元;区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40万元等。

2、事业发展专项经费40878万元。

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失地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3766万元;财政弥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赤字11000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区财政补贴资金17431万元;居民合作医疗2016年区级财政补助5823万元等。

3、“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0万元。

(2)公务接待经费:

4.44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

2.5万元。

(4)会议费:

0.74万元。

(5)培训费:

1.11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预算与去年持平。

(二)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说明

部门项目支出41310万元。

主要有:

1、机构运行保障经费471万元。

包括:

(1)房屋租赁费96.6万元。

支付白马社区办公大楼一年的租赁费,依据租赁合同(租期五年,每年96.6万元,此次为第三年);

(2)档案维护及管理经费20万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个人人事档案管理费后,本中心现有各类失业人员档案近11万份,以及社会保险各种业务档案近10万份。

(3)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征收费用175万元。

根据宁政发(2002)17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浦政发(2002)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正常征收8.75亿*0.2%=175万元)。

用于发放聘用人员工资823917元,其余:

主要用于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办公耗材等30万元,保险稽查、宣传、交通费等579083元。

2015年办理转移接续3000人,邮寄电汇15.5元/笔,3050人*15.5元约4.7万元。

(4)因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人员及失地人员社会保障业务经费20万元。

根据宁政发[2010]254号、255号及浦征保[2012]2号文件规定,2015年预计用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费用、材料表格印制费及电脑耗材购置费10万元,生成验证、会务费用5万元,个人账户权益对账单、保障证印制工本费10万元,合计:

20万元。

(5)区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40万元。

根据《浦口区2015年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浦政规﹝2015﹞1号文件第五条区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3元标准由区财政解决,按25万人计算需75万元,实际安排40万元)。

(6)农民工工伤及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经费20万元。

根据宁劳社工(2006)18号《南京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医(2010)2号文件规定:

1、我区将使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活动,印制该险种的宣传手册,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提高该险种信息化程度,以及其他开支约20万元。

(7)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5万元。

浦委办发[2008]17号〈关于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南京市浦口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于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宣传、活动等相关费用5万元。

(8)城镇职工医保业务费15万元。

根据苏财社(2000)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1、2015年我区参保人数将逐步增加,计划通过区有线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进一步深入开展医保政策的宣传活动,期间需宣传费约4万元。

2、宣传配套所需耗材及硬件约6万元。

3、失地与征地人员转入医保所需宣传、培训、日常工作开支3万元。

5、医疗保险保费征收票据,及其他杂项业务支出约2万元。

共计15万元。

(9)慢性病鉴定40万元。

全区慢性病人数约1.8万人,2014年已纳入常态化管理。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等社会化发放生存验证、保险稽核等业务经费40万元。

根据苏财社(2000)9号国务院14号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法》浦政规[2012]2号、3号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向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提供参保讯息的免费查询、打印等服务。

我区五险参保近33万人次,全年需申请权益单印刷打印、个人权益对帐单支出费用20万元。

生存验证、社会化发放、稽核管理等10万元。

车辆交通费、办公设备更新购置费、四个不出村工作推进费等经费10万元,共计:

40万。

2、事业发展专项经费40839万元。

包括:

(1)居民合作医疗专项奖励经费10万元。

根据浦政规﹝2015﹞1号《关于印发〈浦口区2015年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经费10万元。

(2)弥补特殊人群医疗保险基金赤字1900万元。

特殊人员医疗保险2016年预计收入1040万元,支出29000万元,缺口1900万元。

(3)特殊人群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940万元。

离休150人二乙残58人四套班子71人特殊退休39人其中离休二乙残四套班子每人每年财政负担3万元特殊退休负担2.2万元以上合计约940万元。

(4)财政弥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赤字11100万元。

根据浦政规[2013]5号《关于印发浦口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浦政规[2013]6号《关于印发浦口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社保中心测算缺口8558.5万元、政府办文(2014)395号负担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缺口约2000万元,丧葬抚恤费预计500万元,三项约11100万元)。

(5)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库返还187万元。

根据浦委办发【2008】17号、浦社保字【2013】30号文件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因该项费用应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社保中心不作为经费使用,列成本支出(原江浦目前1.1万人纳入社会化服务范围,预计2015年有1.7万人,每人按110元核拨共187万元,其余收费留国库非税户)。

(6)被征地农民、失地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3766万元。

根据宁政发[2010]25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浦征保[2012]2号《关于印发〈浦口区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10年分摊上缴1800万元、区政府负担5个地案失地缴费400万元,征地置换测算1565.974万元)。

(7)抗美援朝复员老战士医疗补助6万元。

根据市区会议布置个人自付部分20%不超过8000元/人.年,按4000元/年.人测算,届时按实。

(8)医保举报奖励资金5万元。

2013年已建立医保举报奖励制度,届时按实。

(9)“三无人员”生活困难补助146万元。

根据宁政办发[2014]3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的规定。

(10)征地农转非养老生活补助(老年失地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项目493万元。

根据宁政发[2010]25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11)“抗美援朝复员老战士”生活补助9万元。

根据市区会议布置15人*500元/人*12个月=9万元。

(12)居民合作医疗2016年区级财政补助5823万元。

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按25万人*220元/人=5500万元、特殊人群个人缴费1.5万人*230元/人*50%=172.5万元、80岁以上提高补偿比例150万元)。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区财政补贴资金16454万元。

根据宁政规字[201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6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按现有人员已确定标准测算为164543600元、增人测算为9764400元)。

三、关于预算科目的有关说明及名词解释

2016年预算中各功能科目所反映的支出内容: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6190万元。

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其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10万元,主要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

(2)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2840万元,主要反映财政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3)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16624万元,主要反映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4)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11100万元,主要反映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5)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15万元,主要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6)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01万元,主要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5823万元。

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其中医疗保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5823万元,主要反映财政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

73万元。

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33万元,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25万元,主要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3)购房补贴15万元,主要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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