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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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解析

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发行

公司管理层

2

运行部

5

技术检修部

5

安环部

2

财务部

2

综合管理部

2

文件编号:

CG/CS-AX-1.1.8-2012

文件版本:

A0

首发日期:

2012-08-01

编制部门:

综合管理部

编制人员:

陈福亮

审  核:

陈忠勤

批  准:

杨茂生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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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A0

按标准要求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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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目次

前言3

1.范围4

2.术语和定义4

3.事故等级划分4

4.事故认定5

5.一类障碍8

6.二类障碍9

 

前言

本标准依据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故暂行规定》及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由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定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各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非计划检修

指计划检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

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被迫停止运行

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公司领导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公司领导部门批准以前停运)。

2.4直接经济损失

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2.5职工

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3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特大事故

3.1.1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3.1.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者;

3.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3.1.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特大事故者。

3.2重大事故

3.2.1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3.2.2发供电设备、转动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3.2.3发电机组一次事故使2台机组及2台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

3.2.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3.2.5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重大事故者。

3.3一般事故

3.3.1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3.3.2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以外的设备事故。

4事故认定

4.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4.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4.1.2本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实习生、外来单位实习人员、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要本企业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7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者:

4.1.8.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4.1.8.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者;

4.1.8.3对危险性工作区域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者;

4.1.9政府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4.2电力设备的一般事故

4.2.1发电厂2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或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者;

4.2.2发电厂110kv及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者;

4.2.3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者;

4.2.4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4.2.4.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标准,但停用时间达到168小时者;

4.2.4.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者;

4.2.5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2.6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用:

4.2.6.1一般电气

出现以下误操作者:

4.2.6.1.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者;

4.2.6.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接线及误投或误停(包括压板)者;

4.2.6.1.3人员、误碰设备者;

4.2.6.2热机

4.2.6.2.1误操作:

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者;

4.2.6.2.2监控过失:

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者;

4.2.7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

4.2.8由于抽水设备、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

4.2.9发供电设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4.2.9.1炉膛爆炸者;

4.2.9.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更换的重量达该部件总重量的5%以上者;

4.2.9.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者;汽轮机运行中转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者;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者;

4.2.9.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者;

4.2.9.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者;

4.2.9.6汽轮机发生水冲击者;

4.2.9.7汽轮发电机组烧坏轴瓦者;

4.2.9.8发电机定子绝缘、转子绝缘损坏者;

4.2.9.9升压变、厂变绝缘损坏者;

4.2.9.10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者;

4.2.9.11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包括锅炉、汽轮机)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者;

4.2.9.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4.2.9.13其它不安全事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安全部门认定为事故者;

5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5.1发电机组、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5.2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者。

5.3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5.4主要设备超运行规程规定参数应故障停机或达到保护动作值应紧急停机而未停机的。

5.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2万元以上。

5.6压力容器、承压热力管道、热交换器、压缩空气罐、气瓶等压力容器爆炸。

5.7一般电气误操作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7.1误(漏)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主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5.8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9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控保护、自动)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0热机误操作:

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档板)、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1监控过失:

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12网络系统、通讯系统瘫痪,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者。

5.13ERP系统、EAM系统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法通过备份数据恢复,造成重大损失者。

5.14主蒸汽管道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50万元者。

5.15由于行车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造成了锅炉不能投料,导致锅炉压火解列。

5.16垃圾没烧干净造成出渣通道堵塞,造成锅炉解列。

5.17汽机滤油时出现严重漏油,造成机组停运。

5.18其它严重异常情况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6二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6.1锅炉汽包水位高于+200mm或低于-200mm,持续5分钟。

6.2锅炉排烟温度达到165℃。

6.3正常运行除氧器水位高于1700mm或低于800mm,持续10分钟以上。

6.4汽包壁温差超过50℃,并未采取措施且持续10分钟以上。

6.5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动作。

6.6锅炉水压试验超过规程规定的压力。

6.7生产设备被淹,使设备处于异常运行,但未造成机组停运。

6.8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6.9汽机滤油时出现严重漏油,但未造成机组停运。

6.10锅炉由于油管爆裂,漏油严重导致锅炉解列。

6.11垃圾没烧干净造成出渣通道堵塞,但未造成锅炉解列。

6.12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的正常运行。

6.13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6.14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不包括外面系统造成),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6.1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至最低油位线以下,未写缺陷单未上报。

6.16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6.17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充电。

6.18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的。

6.19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的。

6.20汽轮发电机组轴瓦温度超过规程规定上限值。

6.21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上限值。

6.22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上限值。

6.23机、炉、电热控保护误投、停。

6.2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6.25机炉电各种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6.26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6.27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6.28电缆沟井、电缆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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