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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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
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房屋及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及场地的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及场地位于南宁市北湖南路36号南宁装饰城三楼天面,房屋属临时建筑。
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及场地前,已对承租房屋及场地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乙方已同意按现状承租。
2、租赁房屋及场地面积为3200m2,可在场馆内设置标准羽毛球场(或气排球场)28个,乒乓球场地3个,洗手间2间,更衣室5间。
3、房屋及场地、设施见本合同附件的《房屋及场地、设施移交确认清单》。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及场地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三年,从201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及场地用于经营运动场馆。
第三条装修免租期、租金、水电费
1、房屋及场地装修免租金期为1个月,即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2、租金单价为元/每平方米,月租金为元,年租金为元。
3、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以银行代扣方式交纳当月租金。
逾期支付某月租金,每跨一个月份,则乙方须按该月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累计两个月不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场地及上盖建筑。
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租赁保证金。
4、水电费支付
水费收费标准每吨2.722元,电费收费标准每度1.2元,乙方在收到甲方水电缴款通知单5日内结清每期的水电费,逾期缴纳则加收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
本合同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第一个租赁年度的叁个月租金额确定,交纳水电押金壹万元整。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一切应交的费用并交回房屋及场地的,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收据原件将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全额无息退还;否则,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中抵扣任何乙方应承担尚未交纳的费用。
乙方不能提供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收据原件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申请退还;否则,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
租赁保证金转入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兴业银行南宁新城支行
账号:
552030100100102270
水电押金转入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
南宁振宁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行银行唐山路支行
账号:
45001604761050509274
第五条经营条件的约定
甲方对租赁物进行现状出租,乙方承租后就对租赁物的水、电、天面、消防系统及其他问题自行检查或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条房屋及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及场地交付乙方。
甲方按照租赁物的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房屋及场地、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署《房屋及场地、设施移交确认清单》。
《房屋及场地、设施移交确认清单》的签署视同甲方完成租赁房屋及场地、设施交付。
租赁房屋及场地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对租赁房屋及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管理权。
2、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且应当保持房屋及场地、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及场地的正常使用。
甲方按原交付时乙方签署的《房屋及场地、设施移交清单》收回房屋及场地、设施,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乙方放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第七条房屋及场地装修的约定
1、乙方装修前,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
装修竣工后,经甲方检查,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按乙方交纳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在装修有违约行为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赔偿金优先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结合租赁期限、租赁房屋及场地的用途以及将来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法收回残值等问题充分考虑装饰装修的必要成本和标准。
3、本合同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在此指在租赁过程中乙方为了达到使用目的,对竣工后的房屋及场地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
装饰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
如吊顶、门窗、地板、水电设施、空调管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等。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饰装修物与房屋及场地未完全结合或者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如空调机、电梯等。
4、乙方对房屋及场地进行装修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5、甲方按房屋及场地的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在不破坏原建筑主体及房屋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可自行对房屋及场地进行装修。
6、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2)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3)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4)改变房屋及场地规划设计用途;
(5)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6)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7)拆改燃气管道或房屋及场地共用部位;
(8)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或损坏房屋及场地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危及房屋及场地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合同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合同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乙方在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安放大型设备、水箱等;
(3)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4)改变给排水及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的敷设;
(5)其他需甲方同意的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乙方需安装招牌广告的,相关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出具相关资料证明。
9、乙方在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施工时,需对现场周围进行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装修期间若出现高空坠物等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乙方在对租赁的房屋及场地进行装修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装修企业施工,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乙方装修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同时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在现场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装修时不得影响公共通道的畅通,及时清理装修垃圾,确保周边商家的正常经营及住户的正常生活。
因装修造成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12、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如需对原有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动的,需经过当地消防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3、乙方对装修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因乙方装修行为导致房屋、场地及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14、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及时整改。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饰装修的(或其中的部分),或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乙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均可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房屋及场地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
16、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
乙方按合同约定申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
(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在交回房屋及场地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造成甲方房屋及场地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2)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除房屋及场地被征收、不可抗力外),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给予乙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补偿约定为:
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上的(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5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下的(不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20%。
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补偿,造成甲方房屋及场地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3)甲、乙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补偿:
①乙方违约在先,甲方违约在后的,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上的(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3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下的(不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10%。
②甲方违约在先,乙方违约在后的,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上的(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4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下的(不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20%。
但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补偿,造成甲方房屋及场地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甲方对出租的房屋及场地有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权利;
3、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场地装修有审核批准的权利;
4、甲方应负责解决出租房屋及场地权属所产生的纠纷;
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涉及房屋及场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6、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按合同使用所承租房屋及场地的权利;
2、甲方违反规定和约定,擅自提租或乱收费用的,乙方有权拒付;
3、乙方需办理取得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经营许可证照、文件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将以上证照、文件各复印一份报甲方备存;
4、乙方需保证对排放物的处理方式达到当地环保等部门的标准要求;
5、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及场地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
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需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乙方需承担起租赁范围的防盗、消防工作;
8、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9、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门前三包的相关规定,不准跨门槛经营,在租赁范围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准喷涂、书写广告等。
10、乙方承担三楼天面的一切防水防漏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安全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同时,需另行与甲方授权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如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承租房屋及场地的消防验收等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承租房屋及场地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营业。
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及场地,没收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负责赔偿。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营业前也须取得消防许可证,否则甲方将按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来处理。
3、租赁期间须自行配备经检验合格的干粉灭火器(4Kg),并要达到消防部门要求的数量,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安全、消防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或储存的产品(物资),应自行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
5、乙方对房屋及场地、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房屋及场地、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的(除人为纵火外),乙方负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发生火灾时,乙方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和甲方如实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同时主动配合协助消防部门及甲方开展事故调查。
6、凡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需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将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甲方方可投入经营。
7、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租赁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排除,如乙方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房屋及场地的转让与转租的约定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出售转让该出租的房屋及场地。
在出售、转让该房屋及场地时,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的房屋及场地。
3、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
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
4、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及场地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及场地维修维护的约定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规范用火用电,规范使用房屋及场地,并负责房屋及场地下列部位、范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
1、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天面和房屋及场地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2、房屋门窗及其玻璃等易损易碎物件;水电管道等设施。
3、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甲方原安装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
4、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场地及房屋、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及场地给乙方;
(2)甲方未尽义务履行协议,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房屋及场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及场地: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及场地;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非正常损坏承租房屋及场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造成严重损坏或安全隐患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场地租赁用途;
(5)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也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10日以上仍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场地(指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内容)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回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乙方前期投入的装修设计费或其他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提前收回房屋及场地的,应返还乙方已交纳的尚未使用时间的租金,并按乙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的额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及场地,乙方已交的租金、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及场地整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场地;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及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4)每期租金或水电费不按时足额支付,而且拖欠时间超过30天的;
(5)有符合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终止合同的行为。
2、在租赁期内,乙方迟延支付甲方租金及其它应交费用的,乙方应根据迟延支付金额按每日5‰计算支付甲方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租赁保证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交还该房屋及场地。
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逾期租金(即逾期租金=2×当月租金×逾期天数/30)。
第十六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指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或甲方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使甲、乙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解除,互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间发生房屋及场地拆迁征收时,征收人给予的有关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以下约定执行:
房屋及场地产权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商铺临时过渡费用归甲方所有;搬迁补助费、房屋设施设备(如电话、有线电视、空调、三相电源等)迁移费归乙方所有;乙方投入的房屋及场地装饰装修费用及乙方报装用水用电排烟排油等设施的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3、如甲方对租赁房屋及场地进行危旧改造,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乙方违约。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其他
因装饰城三楼天面的房屋为临时搭建,且房屋及场地所在大楼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如因政府或甲方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互不承担责任,但承租方需在一个月内将房屋及场地清空并将房屋及场地交回出租方,作为补偿,出租方给予承租方一个月的免租期。
第十八条甲方出卖、转让属于甲方部分产权的房屋及场地的,除出卖、转让给甲方下属企业、控股企业、关联企业、参股企业等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因政策、抵押权实现时不能出卖、转让给乙方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承诺,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涉及本合同的内容、商业信息、资料、文件。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房屋及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乙方:
责任公司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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