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村街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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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村街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朱村街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朱村街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接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为本项目施工单位,为本项目勘察单位,为本项目设计单位。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朱村街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增城区朱村街

工程立项:

增发改投[2019]349号

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解决

项目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共管网完善工程:

新建D300-D600污水管6.52km;公共管网错混接整改工程:

改造公共管网3.26km;公共管网结构性隐患治理工程:

对现有管网检测、清淤、修复334处;达标创建配套管网工程:

达标单位创建0.51km2;渠箱清污分流工程:

渠箱清污分流总长12.88km,其中广汕公路南侧渠道6.0km,广汕公路北侧渠箱6.88km。

(发包人有权按实际设计情况微调工程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工程具体实施规模及建设内容最终以经职能部门审定的施工图为准)。

2.承包范围:

2.1工程勘察范围:

包括前期资料收集工作、工程物探、工程地形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质钻探(包括初勘、详勘)等工作,取得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2.2工程设计范围:

完成本项目可研批复范围内各相关专业的方案设计优化,工程初步设计(达到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准)、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提供建设工程报建所需的工程图纸及资料、施工现场指导与监督、配合专家评审、工程调整和竣工验收设计服务等;

2.3工程施工范围:

包含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通过、包保修、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

(2)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配合相关部门概算、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

(3)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工程建设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移交的工程总承包,配合业主办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完成本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3.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投标书附表;

(5)《朱村街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造价控制方案》

(6)专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8)通用合同条款;

(9)招投标文件、澄清、答疑

(10)发包人要求

(11)价格清单;

(12)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3)承包人建议;

(14)其他合同文件。

4.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5.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

暂定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工程勘察费¥元,工程设计费¥元,建安工程费¥元,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元。

预备费¥元。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2)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3)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

(5)概算送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6)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7)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8)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6.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同):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7.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1)设计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施工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3)项目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片区污水主干管下游出口处污水水质指标氨氮年平均浓度达到23.6mg/L。

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后,经考核氨氮年平均浓度、COD年均浓度未能达标或出现内涝情形的,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处罚如下:

①到2020年底,片区污水主干管下游出口处污水水质指标氨氮年平均浓度低于23.6mg/L高于等于22.6mg/L的,承包人的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违约通知五天内向发包人相应支付本合同工程设计费5%的违约金;氨氮年平均浓度低于22.6mg/L高于等于21.7mg/L的,承包人的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违约通知五天内向发包人相应支付本合同工程设计费10%的违约金;氨氮年平均浓度低于21.7mg/L的,承包人的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违约通知五天内向发包人相应支付本合同工程设计费15%的违约金;

②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届满前,片区范围内出现内涝情形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违约通知五天内各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的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发包人违约通知五天内各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8.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

%、工程勘察费投标下浮率:

%、工程设计费投标下浮率: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投标下浮率:

%。

承包人在编制概算和结算时须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

9.中标价:

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控制价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报投标下浮率,预备费不下浮直接按控制价金额填入。

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

中标价为签约暂定合同价,并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1)概算造价(达到预算深度):

概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不另外计取编制费用。

承包人编制概算后,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完成后按相关程序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工程总承包可支配范围的费用不得突破评审概算中的对应费用。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概算超出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或项目实施过程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发包人原因超概算的,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或概算调整手续。

(2)预算造价:

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及概算评审完成后开展施工图预算编制,预算价应在经审批的概算建安费按投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在评审概算中以暂估价开项的建安费,如外水、外电等,需以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施工图单独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纳入项目预算。

(3)结算造价: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结算价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10.承包人可支配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按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价款作为封顶价办理结算,但因发包人增加或变更工程,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的,按实调整。

11.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1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3.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2020年1月1日,施工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工期为182日历天。

完工日期:

2020年6月30日。

节点工期要求: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2、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达到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准);

3、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概算。

4、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14.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壹拾陆份,各方各执肆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17.本工程勘察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本工程设计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本工程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地址:

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同):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7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8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9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见协议书的约定。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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