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造价清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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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造价清单细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
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
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专用章。
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
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第七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名称以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合同、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承担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负责,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咨询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和相关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规定、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1)工程量清单封面
(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投标总价封面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5)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6)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7)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8)表1-3-A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9)表1-3-B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3-C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3-1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2)表1-3-2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3)表1-3-3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4)表1-3-4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5)表1-4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6)表1-4-1计日工表
(17)表1-4-2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8)表1-5主要工日价格表
(19)表1-6主要材料价格表
(20)表1-7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表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表2-2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3)表2-3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4)表2-4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要提供的纸质文件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等具体要求。
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总价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各类费用汇总表和计价表、主要工日、材料和机械价格表。
第十七条采用电子化评标系统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提供不可追刻的电子光盘,光盘内含与纸质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格式电子表格。
电子表格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和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报表格式。
预算软件应有电子表格导入、导出以及工程量清单锁定功能,避免投标人在报价时改动工程量清单。
第十八条总说明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项目中单位工程的组成,施工现场情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招标人应明确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项目内容
及需要总承包人承担的职责。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
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要求,招标项目各类专业工程对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取费计算基数和最低费率标准。
6、招标项目各类专业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取费计算基数和最低费率标准。
7、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8、暂列金额的数量。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二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同一
招标项目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按《计
价规范》的规定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
清单编制人补充的项目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2、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特征时应具体、准确,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
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工程量的有效位数遵循下列规定:
(1)以“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3”、“m2”、“m”、“kg”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项”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最为合适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根据不同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
当费用计算程序或规费费率不同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分别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和规费费率都相同时,单位工程内的不同专业工程可以纳入同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般装饰工程跟建筑工程一起发包时,可以纳入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根据组成内容应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各项措施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有关取费计价文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中3.3.1措施项目一览表和《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规定列项。
第二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
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后。
第二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
整体措施项目指根据招标项目整体应考虑的措施项目,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应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
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指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专业工程特点考虑的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也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
第二十六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措施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
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一览表(见附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等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特殊要求的费用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设置要求,有费用标准的应明确具体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第二十八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第二十九条其他项目清单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等。
未列项目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可做补充。
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的或者为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发生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因素而预留的暂定金额。
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施工总承包人)对招标人(发包人)依法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提供的协调和配合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施工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设施时,其费用由施工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不包括在总承包服务费中。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估算造价以及总承包服务的内容,以供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