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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提高测绘成果使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和销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测绘成果的定义和分类)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责任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授权或者指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作为本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密管理)

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和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七条(奖励)

本市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绘成果汇交

 

第八条(汇交范围时限要求)

本市财政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项目、地籍图测量项目、行政区划界线图测量项目、地下管线测量项目、地名测量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汇交副本的其它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应包括:

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控制点成果表、布网图及点之记、各种图件(纸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等。

第九条(基础测绘内容)

基础测绘成果主要包括:

(一)为建立广州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航空摄影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1:

5000至1:

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十条(成果资料真实性合法性)

测绘单位或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测绘成果目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汇交副本要求)

测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汇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测绘成果副本。

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信息载体能长期保存;并按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汇交副本检查)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出具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资料清单,并对测绘成果副本进行备案,对成果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测绘成果汇交单位负责。

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测绘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可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副本进行检查,并由测绘成果检查单位出具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审核意见,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出具汇交凭证)

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测绘成果目录合格后,应出具汇交凭证,收回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资料清单。

第十四条(副本移交)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出具汇交凭证10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第三章测绘成果保管

 

第十五条(异地存放备份制度)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测绘成果档案保管人员,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实施,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六条(存放设施与条件)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要求)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八条(编制成果目录集)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及时编制年度测绘成果目录集,并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测绘成果目录集。

第十九条(发布)

市国土房管局应每年2月15日前在公众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测绘成果目录集。

对于城市建设与管理急需测绘成果目录,应及时发布。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测绘成果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求)

测绘成果数据使用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要对其使用的测绘成果安全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借、转让和公布测绘成果。

使用测绘成果应当按原密级管理,不得对外单位扩散。

第二十二条(避免重复测绘)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国土房管局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三条(有偿使用)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提出使用要求)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书面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品种、范围和数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使用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调用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审核不同意提供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不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签订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与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签订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版本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数据使用改变情形)

当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

第二十八条(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情形)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发布、服务和使用。

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实行“谁生产、谁更新、谁维护”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销毁)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

测绘成果数据保密与使用许可协议中应规定测绘成果销毁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建立成果利用登记系统)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情况以及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集的。

第三十二条(不汇交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测绘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的,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测绘项目出资人作出行政处罚,自处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集的;

(四)未依法向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测绘成果资料的;

(六)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历史数据的解决途径)

本规定实施前未汇交的测绘成果数据,参照本规定进行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和销毁。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州市测绘成果汇交流程

 

市国土房管局收件,出具资料目录清单。

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检查,并审核。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汇交凭证,收回资料目录清单。

 

附件2

广州市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流程

 

使用单位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收件

使用单位书面提出测绘成果使用申请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附件3

 

广州市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凭证

编号:

穗测汇交【20】第号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相关规定,我单位接收了贵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份,测绘成果副本套,电子数据光盘张。

汇交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收的资料清单附后)。

专此凭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抄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附件4

 

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兹介绍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明函开具单位

申请使用广州市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

成果资料名称

成果保密等级

种类、范围

及精度

使用目的

申请人承诺

 

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符合国家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测绘成果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

四、不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五、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使用

测绘成果

资料目录

 

备注

 

附件6

广州市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成果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内容描述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初审意见

 

年月日

市国土房管局测绘管理处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国土房管局领导批准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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