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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算清缴须知

(一)汇算清缴应知道事项

1、汇算清缴范围

2012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

(1)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皖国税发〔2008〕103号文,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但是,总机构应按比例分摊企业年度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5月31日前,分别扣除各自的已预缴税款,在各自的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3)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4)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应按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申报缴纳税款。

对不能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对待,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依法进行汇算清缴。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

为避免税务风险和申报拥堵,请纳税人在2013年5月31日前,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错峰申报”。

4、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说明;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同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定期定率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使用国税函〔2008〕44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013年度《核定征收鉴定表》国税发〔2008〕30号文附件)。

 (3)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2012年5月底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附件,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皖国税发〔2008〕10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2012年5月底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附件进行年度税款的补(退)税结算申报。

(二)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税前扣除时,请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已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取得来源,分为应税外部凭证、非应税外部凭证、内部凭证、特殊事项凭证。

1、应税项目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非应税项目凭证

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纳税人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3)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纳税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1年7月1日启用,纳税人2011年10月31日后取得的《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纳税人自制的用于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成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表等。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纳税人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充分体现纳税人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4、特殊事项凭证

(1)工资薪金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外部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纳税人业务宣传有关。

(3)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4)差旅费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纳税人参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5)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贴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支出,凭发票据实扣除。

纳税人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作为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凭纳税人制定的补贴标准、支付单据税前扣除。

单位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6)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以实物形式发生。

(7)利息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3、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

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8)赔偿费

1、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纳税人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或法院文书)、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签字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或法院文书)、检验报告(或事故鉴定)、相关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水费、电费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等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以物业公司的发票、费用使用及分摊表、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物业公司应做好费用代收代缴记录,以备核查。

纳税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相关表单下载

1、安徽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程序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填报说明

(3)《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

2、《企业年度关联企业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6、《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B类)》填报说明

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8、《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9、《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10、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

1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1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13、备案通知书

1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1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流程

 

(一)查账征收企业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返回《年度申报表》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各一份给纳税人留存

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填报程序》

数据审核后,输出上报文件存U盘,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

纳税人阅读

汇算清缴须知

请阅读使用说明,启用宏,填写报表

2012年度财务报表一套

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校汇缴培训班

同步报送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式两份

纳税人有疑难问题电话咨询税务机关

 

(二)小型微利查账征收企业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返回《年度申报表》、《备案确认书》《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各一份给纳税人留存

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填报程序》

数据审核后,输出上报文件存U盘,并打印申报表主表三份,附表两份

纳税人阅读

汇算清缴须知

请阅读使用说明,启用宏,填写报表

2012年度财务报表一套、2012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一份

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校汇缴培训班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两份、《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两份

纳税人咨询和预约办理电话

 

(三)企业有涉税事项查账征收企业

税务机关确认后,向纳税人送达《备案通知书(事前)》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返回一份《年度申报表》、《备案通知书(事后)》、《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给纳税人留存

纳税人提前一个月向税务机关提交税收优惠事前备案资料

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填报程序》

纳税人阅读

汇算清缴须知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和资产损失申报资料

请阅读使用说明,启用宏,填写报表

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校汇缴培训班

数据审核后,输出上报文件存U盘,并打印申报表主表三份,附表两份

纳税人咨询和预约办理电话

2012年度财务报表一套、《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式两份

表复印件一份》

 

(四)定期定率核定征收企业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返回一份《年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鉴定表》给纳税人留存

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填报程序》

纳税人阅读

汇算清缴须知

数据审核后,输出上报文件存U盘,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

请阅读使用说明,启用宏,填写报表

2012年度财务报表一套

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校汇缴培训班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有疑难问题电话咨询税务机关

 

三、税收政策

(一)管理类

1、《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5、《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9、转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

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11、《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12、《池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池地税函〔2012〕201号)

1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14、《池州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池地税〔2007〕145号)

15、《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池地税〔2011〕34号)

16、《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池地税〔2012〕50号)

(二)收益类

1、《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6、《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7、《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三)扣除类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6、《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7、《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8、《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9、《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0、《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11、《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12、《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3、《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14、《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5、《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7、《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18、《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19、《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2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2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2011】67号)

(四)优惠类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皖地税函【2012】392号)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6、《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7、《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8、《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10、《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11、《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12、《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5、《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16、《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7、《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8、《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19、《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0、《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21、《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四、服务热线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通讯表

单位名称

办税服务厅名称

联系电话

池州市征收管理分局

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2080601

池州市经济开发区分局

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2080601

贵池区地方税务局

城区办税服务厅

2037419

贵池区地方税务局

乌沙分局

4011286

贵池区地方税务局 

殷汇分局

4315177

贵池区地方税务局 

马衙分局

4712046

贵池区地方税务局

滨湖分局

4876249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城区办税服务厅

7016003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东流分局

8124270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大渡口分局

8011024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洋湖分局

8311270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官港分局

8051108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昭潭分局

8061020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香隅分局

8162953

东至县地方税务局

升金湖分局

8241130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5028527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木镇分局

5612228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庙前分局

5512042

石台县地方税务局

城区办税服务厅

6025502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分局

办税服务厅

282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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