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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

“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涉及的政策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第一,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有效凭证,合法的有效凭证主要包括税务发票、财政收据、境外的签收单据、自制凭证等,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混用。

(二)税前扣除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政策。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

除的有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范围内的五费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经费等。

(四)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其他相关规定:

1、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帐面发生额进行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五费一金及三项费用。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应符合以下五大条件: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2、该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是比较固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已经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5、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不予在提取年度税前列支。

(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三)其他有关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有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给派遣方的,此费用作为劳务报酬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同时不能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三、应付福利费的范围和相关税前扣除规定:

(一)应付福利费包括(国税函[2009]3号):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应付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其他相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返聘人员)如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在为这些人支付医药费、报刊费、生活补贴等,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予税前列支,如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上述费用可作为福利费列支。

(四)注意事项: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工会经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地税缴纳的部分凭银行扣款凭证税前扣除,另外的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但两者之和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五、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和税前扣除规定: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财建[2006]317号):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规定: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这部分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第

(1)条的规定处理。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提高为8%。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高层管理人员的考察费用等一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

(一)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必须有借款协议,否则不予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向非金融机构 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我省经省政府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2013年度平均贷款利率为17.09% (即2013年利息扣除限额标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

金融企业:

5:

1,其他企业2:

1,此处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另外注意的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即不影响当年税款入库总额的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若企业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出具合法有效凭证的,其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及税前扣除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5号公告明确规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只受60%的比例限制,不受营业收入的比例限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会议材料)、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3、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4、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九、佣金及手续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佣金及手续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此处的合同金额指的单份合同金额,并不是指总金额。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税前扣除规定:

1、罚款、罚金、滞纳金税前扣除规定: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2、注意事项:

(1)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即罚款开具的是否是《浙江省罚没财务专用票据》。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迟交土地出让金而交纳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土地闲置而交纳的土地闲置费作为土地开发成本。

十二、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一)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目前我市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有:

富阳市慈善总会、富阳市红十字会、富中教育基金会、富阳见义勇为基金会。

(二)联乡结村捐赠:

企业须提供联乡结村的相关文件,企业给予相对应的乡、村的捐赠予以税前扣除,给予其他乡、村的捐赠不属于联乡结村捐赠的范畴,参照第

(一)条规定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扣除规定:

赞助支出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四、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但不包括典当业,下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其它的贷款,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上述的“上年度”本次汇算清缴仅指2011年度,2008年、2009年计提未转入当期收入的部分暂不作处理。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普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二、新政策相关规定及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解读:

1、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所得税处理,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发生的改扩建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2、在资产报损中有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报废情况的,各分局应加强后续管理,如有推倒重置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政策性搬迁:

国税函[2009]118号(老政策):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老政策的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清算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的第11行、54行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新政策,从2012年10月1日始执行):

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搬迁完毕的企业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清算。

税收优惠

目前我市涉及到的优惠政策有:

免税收入、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文化体制改革、加速折旧、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一、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农林牧渔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园林绿化属于靠花卉政策执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证书享受15%的税率优惠,但如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经有关部门认可可以取消优惠政策。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改造。

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确认应区别企业帐面金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确认的研发费金额。

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七、文化体制改革: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的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取得上述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手续,取得的专用设备如无法在目录中找到的,需要出具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方可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2013年以来新出台企业所得税常用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年9月29日 财税[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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