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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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PathogenicAvianInfluenza,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2.1.1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阳性。

2.1.2未经免疫鸡场的家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

2.1.3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2流行特点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等多种禽类均易感。

传染源主要为病禽和带毒禽(包括水禽和飞禽)。

病毒可长期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

病毒的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2.3临床症状

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表现为突然死亡、高死亡率,饲料和饮水消耗量及产蛋量急剧下降,病鸡极度沉郁,头部和脸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有明显神经和腹泻症状,可出现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2.4病理变化

2.4.1剖检病变:

全身组织器官严重出血。

腺胃粘液增多,刮开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膜可见带状出血;消化道粘膜,特别是十二指肠广泛出血;呼吸道粘膜可见充血、出血;心冠脂肪及心内膜出血;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水禽在心内膜还可见灰白色条状坏死。

胰脏沿长轴常有淡黄色斑点和暗红色区域。

急性死亡病例有时未见明显病变。

2.4.2病理组织学变化:

主要表现为脑、皮肤及内脏器官(肝、脾、胰、肺、肾)的出血、充血和坏死。

脑的病变包括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和神经元性变化;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2.5实验室诊断

2.5.1病原鉴定

2.5.1.1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且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可开展病原鉴定工作。

2.5.1.2样品采集

活禽样品应采集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死禽样品应采集气管、脾、肺、肝、肾和脑等组织器官;小珍禽样品应采集新鲜粪便(见附件一)。

2.5.1.3病原学诊断

主要包括病原分离、鉴定(见附件二)和毒力测定(见附件三)。

2.5.2血清学诊断

主要包括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不适用于水禽)(见附件四)、血凝抑制试验(HI)(见附件五)。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4.1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

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

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封锁

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进行封锁。

对疫点、疫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其中: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

严禁人、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

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水禽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4.2.3扑杀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

4.2.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2.6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见附件六)。

4.2.7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2.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4.2.9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最后一只禽只扑杀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2.10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5预防与控制

5.1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鸡和水禽禁止混养,养鸡场与水禽饲养场应相互间隔3公里以上,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

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包括水禽)进入饲养区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3监测

5.3.1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3.2监测方法

未经免疫区域:

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抑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毒力鉴定进行监测。

免疫区域:

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3.3监测对象:

以鸡、火鸡、鸭、鹅等为主,也包括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和候鸟等易感禽类。

5.3.4监测环节与措施

5.3.4.1产地监测:

对未免疫和免疫的养禽场均可采用病原学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有出口任务的养禽场,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采样比例:

每群采10只禽的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鸡胚接种,进行病毒分离。

对于未免疫的养禽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

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0万只的,按0.1%的比例采样;其它所有养禽场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

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

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5.3.4.2流通环节的监测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5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要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禽群,一律按发生禽流感疫情处理。

5.3.6免疫

在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只进行紧急免疫;在曾发生过疫情区域的水禽,必要时也可进行免疫。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5.3.7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

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6.1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接种过禽流感疫苗;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接种过禽流感疫苗的禽类。

6.4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6.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6.6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附件一:

样品采集与处理

活禽病料应包括气管和泄殖腔拭子,最好是采集气管拭子。

小珍禽用拭子取样易造成损伤,可采集新鲜粪便。

死禽采集气管、脾、肺、肝、肾和脑等组织样品。

将每群采集的10份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容器中放有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PBS液。

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应含有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有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

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若不加抗生素,可用细菌过滤器过滤除菌。

粪便、研碎的组织用含抗生素的溶液配成10-20%(W/V)的悬液,冰浴放置1-2小时内样品应尽快处理,如来不及处理,可放在-70℃或以下保存,若放在4℃保存不能超过5天。

将混合样品用抗生素制成悬液,接种到9-11日龄鸡胚尿囊腔内,0.1mL/胚;置于35-37℃孵育4-7天,检测死胚和所有到孵化末期鸡胚尿囊液的血凝活性。

用浓缩病毒和所有A型流感病毒共有的核衣壳或基质抗原的抗血清作免疫扩散试验,能确诊A型流感病毒。

测定毒株对禽的致病力方法:

将感染鸡胚尿囊液用生理盐水1:

10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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