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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例题1.某机械公司2000年取得企业收入2000万,(其中产品销售1800万,国债利息100万,其他收入100万),发生各项成本费用总计1000万(包括成本费636万,实付工资200万,业务招待费100万,职工福利50万,职工教育经费2万,工会经费2万,税收滞纳金10万),求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解:

法一: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636-200-1800×5‰-200×14%-2-2=1023(万元)

故该企业应纳税额=1023×25%=255.75(万元)

法二:

利润总额=2000-1000=1000(万元)

国债利息=1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00-1800×5‰=91(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800×5‰=9(万元)

职工福利超支额=50-200×14%=22(万元)

税收滞纳金=10(万元)

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91+22+10=1023(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额=1023×25%=255.75(万元)

例题2.公民李某在某国有企业担任管理人员,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国有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7500元;

2.在某报纸发表文章取得稿酬8000元,并通过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给贫困山区;

3.从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

4.出售一套房产取得120万,该房产系3年前以40万购得。

并支付相关税费8万,发票为证;

5.购买福利彩票中奖50000元;

要求分项计算“当年”个人应纳所得税。

解:

1.个人所得税额=(7500-3500)×10%-105=295(元)

或7500-3500=4000(元)

故个人所得税额=1500×3%+2500×10%=295(元)

2.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捐赠抵扣额=6400×30%=1920(元)

故个人所得税税=(6400-1920)×20%×(1-30%)=627.2(元)

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24000×30%-2000=5200(元)

4.个人所得税额=(1200000-400000-80000)×20%=144000(元)

5.个人所得税额=50000×20%=10000(元)

第一章

一.《会计法》于1985年颁布,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

(4)会计监督检查。

四.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P7-8)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纪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五.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法内自愿(P8)

1.会计机构负责人:

从业资格+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2.总会计师:

会计证+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主管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P8-9)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2.直系亲属: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3.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7.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P10-12)

1.会计资料的生成与提供必须合规

(1)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2)必须使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记录文字要符合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与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规定

(4)使用计算机核算要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软件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门的审批

2.伪造会计凭证——“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以假乱真”

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P15)

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年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5年

事业单位月度、季度财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年

企业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15年

其他

10年

9.会计监督(P16-26)

1.构成: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又分为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P22-23)

10.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P27-28)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1.主要会计工作岗位(P29-30)

包括: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职工薪酬、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注意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2.会计工作交接(P30-33)

原则:

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1)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作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2)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及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13.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和法律责任(P38-42)了解

第二章

1.现金结算的范围(P50-51)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学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注】(5)、(6)的规定(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出差)。

其他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确定现金的,开户行审查同意

专项控制商品,必须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2.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P55-56)注意“零”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利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P57-62)

(一)基本存款账户

1.概念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

原则:

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2.使用范围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3.开户要求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

开立时证明文件要求: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等,此外,还有税务登记证

特别注意:

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

开户程序:

(1)填写开户申请书

(2)提供规定的证件

(3)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

(4)经银行审核同意

(5)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1.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银行账户以外银行开立

2.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

可存现但不能取现

3.开户要求(无数量限制)

(1)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借款合同

(4)其他有关证

不需要人民银行批准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特定用途资金

2.使用范围专用资金收付

3.开户要求开立需要证明文件。

此外QFII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具体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且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建、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运行批准

(4)其他提现审查批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资金外),只付不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临时需要

2.使用范围

3.开户要求

文件:

批文+营业执照正本、许可证、施工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数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3)注册(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开户的程序:

(1)填写开户申请

(2)提供规定的证件(3)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4)经银行审核同意(5)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

(1)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个功能:

活期储蓄、普通转账、信用支付工具

2.使用范围

(1)单位从其分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5万元的提供相应依据。

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为单位的票据,需提供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3)单位转个人账户的,开户行将相关付款依据(收款依据)的原件复印,按会计档案保管。

3.开户要求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跨省、市、县

2.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省):

基本存款账户

(2)异地借款或其他:

一般存款账户

(3)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收入汇缴、业务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

(4)异地临时经营:

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异地开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票据丢失的处理方法

1.找出票人挂失止付

2.人民法院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5.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P72)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6.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P82)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7.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P85)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注意】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8.托收承付的概念(P96)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三限)

  主体限制: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第三章

1.税收的特征(P119)

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2.税收的分类(P119-121)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注意】书上说契税属于财产税,而不是行为税。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

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注意1】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工商税、从价税(唯一的价外税)

【附注】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绝大多数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消费税

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量税

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3.税法的构成要素(P122)

一般包括:

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核心)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注】书上P125页起征点和免征额

(1)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4.混合销售与兼营(P131-132)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P135-139)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条件: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件:

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

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2.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一种计算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附注】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

  

(1)应税货物:

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二甲醚;

  【理解】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记忆提示】低税率四大类: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2)应税服务:

  ①交通运输业、邮政业:

11%

  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特点:

执行简易办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营业税应纳税额(P142-143)

1.计税依据:

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从业阶段考核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将全部收入额相加与税率相乘即可,勿减除题目中给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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