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文件哈工大公共区域增加无线热点覆盖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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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文件哈工大公共区域增加无线热点覆盖项目

需求文件-哈工大公共区域增加无线热点覆盖项目

1.采购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配置参数

数量

(台/套)

1

无线控制器

WLC2800

实配置192个AP授权,最大单台可扩展不少于512个AP授权,集群模式最大可扩展不少于4096个AP授权,冗余电源,支持8个千兆光电复用端口,2个万兆光口;厂家能够提供基于VMware虚拟机的软件控制器,方便未来无线网络的扩容;单台控制器支持的并发用户数大于等于其所能支持的AP数量乘以25;控制器包含网管软件一套,能够实现图形化管理,可对控制器升级管理,支持自定义升级时间,可管理的AP节点不少于250个。

无线控制器,必须能够跟与juniperWLC2800控制器做成集群模式,实现AP数量扩展,控制器负载均衡和冗余。

1

2

双频双流无线AP

WLA322-WW

无线AP,支持802.11a/b/g/n2x2MIMO(2SS),同时支持2.4G和5G频道,两个流空间,内置天线,要求产品上市一年以上(以产品获得Wi-Fi证书和无委会产品核准证为依据),必须与POE交换机同一品牌

34

3

双频三流无线AP

WLA532-WW

无线AP,支持802.11a/b/g/n3x3MIMO(3SS),同时支持2.4G和5G频道,三个流空间,内置天线,要求产品上市一年以上(以产品获得Wi-Fi证书和无委会产品核准证为依据),必须与POE交换机同一品牌

21

4

24口POE交换机

EX2200-24P-4G

EX2200-24P机箱,支持24个POE+接口,4个sfp接口,支持每vlan生成树,配置命令提交生效方式。

1

5

48口POE交换机

EX2200-48P-4G

EX2200-48P机箱,支持48个POE+接口,4个sfp接口,支持每vlan生成树,配置命令提交生效方式。

1

6

光模块

EX-SFP-1GE-LX

千兆单模模块

0

2.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在报价前必须到达用户现场勘察现场环境及无线点安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成本,以及用户方施工细节要求,如果供应商未到达现场勘察,招标单位将不考虑此投标单位为预中标单位。

投票方报价时需将各种费用(包括综合布线及设备安装的所有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需方不再支付合同金额之外的任何费用。

提供所投终端接入产品的原厂服务承诺函,所需证明材料必须在投标时随报价一并上传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平台。

央采詹博网络协议供货商

投标单位必须在哈尔滨或在哈尔滨有办事处,当地必须具备技术人员及安装施工人员,能保证接能电话1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

3.项目背景

本次无线网建设,主要任务是采用802.11n技术,增加哈工大公共区域的无线热点覆盖。

4.供货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全部货物的供货,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送货地点。

5.项目质量和检验标准

1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供应商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技术要求和供货》部分中的规定及报价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采购人接受)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3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

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4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5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

供应商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以此作为供应商履约进度的依据。

否则,供应商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

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供应商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6        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

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

7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供应商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

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

其中:

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

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9        供应商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供应商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10    供应商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180天(6个月)。

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11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应商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应商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2  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6.项目培训要求

供应商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7.项目测试验收要求

1、进场前的检验和测试

A、在提交项目产品前,供应商应当对软硬件设备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与测试,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系统测试分析报告。

供应商在项目产品进场前,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申请。

B、甲方有权对供应商检验与测试过的软件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认开发软件能否符合规定的目标与要求。

C、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软硬件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软硬件产品,供应商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被拒绝的该软硬件产品,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定的要求,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检验与测试

A、供应商在软硬件安装前,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交申请,并提供与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检验与测试有关的各种相关交付物及详细清单,甲方有权向供应商提出对交付物的补充要求。

如甲方发现所提供的该软硬件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或有明显缺失(如产品版本不符等),供应商负责更换、补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项目延期等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B、供应商应负责所有软硬件及开发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直至完成整个系统的调试。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供应商应对甲方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清晰、明确的答复,直至甲方满意。

供应商应提供安装调试工程中的各种相关文档资料,以使甲方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维护方法。

安装调试完成后,供应商应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安装调试结果和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内容。

C、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与规定对该现场产品进行系统检验与测试,并写出检验测试报告。

供应商有义务配合并解答有关问题。

D、甲方具有在软件到达项目现场后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产品的权利,该等权利将不会因为项目产品在项目现场以外的场地通过了甲方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E、系统连接、调试、测试结束后,供应商有义务安装运行甲方的本项目应用系统并解决相关问题,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定协助安装其它与本系统相关的系统软件并解决相关问题。

3、评估与验收

A、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供应商应予配合,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

B、甲方有权在项目现场对产品进行阶段性验收,该验收应与产品的现场检验测试和付款方式相对应。

C、产品验收除依据现场检验测试报告外,甲方有权组织专家组对现场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运行状况进行审议,写出验收报告。

经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D、如果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进度表日期内交付可交付物,或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则甲方可以选择:

(I)延长改正期限;或(II)中止履行合同直到问题改正达到项目约定的条件;和/或(III)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甲方的选择并不能减免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项目维护服务要求

除购买产品后获得的原厂商服务外,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1从最终验收完成,双方签署验收文件之日起进入设备免费保修期。

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项目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项目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

供应商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2供应商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供应商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3供应商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

供应商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0.5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供应商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4供应商对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为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设备原厂商硬件三年以上,提供设备本身自带相关软件原厂三年维护服务,其它软件和服务一年以上的免费维护期。

虽有该期限的约定,但:

仅为兜底约定;供应商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本合同甲方、供应商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5供应商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原厂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

每周(7)天*(24)小时,设备原厂商硬件三年,提供设备本身自带相关软件原厂三年,其它软件和服务一年。

自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0.5小时电话响应,故障提供2小时上门服务,并在到达现场后4小时内解决备品备件问题并排除故障。

6保修期内原厂商提供每年六次上门预防性主动维护服务,检查设备状态和性能,包含提交设备检查报告,负责提出预示发生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提供2小时用户培训,通过巡检,保证避免出现因设备故障导致生产中断的事故。

如果发生此类事故视为供应商违约,除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罚金外,并负责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

7如供应商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0.5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如供应商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6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与该设备同一型号的备用设备,未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和解决故障,视为供应商违约,在规定的恢复时间以后的故障,每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罚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替代件服务,提供所有设备的备件,为使甲方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提供给甲方不低于损坏部件性能、质量和数量的备件。

当部件需要返修时,应保证不影响我局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供应商承担运费。

9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应商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应商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并不包括丝毫利润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10如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应商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应商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供应商承担。

11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供应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12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供应商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供应商提供合同所购设备每年的服务费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价格向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服务标准不低于本合同;包含操作系统的维护;供应商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本条款不受合同期限限制,在合同结束后继续有效。

其中维护费用报价要求原厂商提供书面承诺文件。

13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供应商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在

(2)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14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非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其它紧急故障,供应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供应商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直至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设备故障。

但若因该设备故障使任何使用人或相关人的人身及/或具较高价值的财产受困、受威胁、受伤害,及/或存在任何危险,供应商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立即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且最长不得超过

(2)小时到达,到达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计成本地、尽最大努力消除人身危险,再迅速排除其它所有故障,彻底消除任何及/或所有危险。

15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及/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供应商提出,供应商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

16若由于甲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甲方承担,供应商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

17若由于供应商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18供应商保证,供应商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应商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19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承诺配合系统集成中标方的工作。

并与其他厂商、集成方共同实施本合同中服务器的调试、设备移机、上架、下架等工作,考虑到甲方系统的复杂性,当系统出现了有可能为供应商产品所引起的故障后,应当按甲方要求到现场进行排查及确认。

20产品升级服务:

系统版本(微码等)升级服务。

21维护报告:

供应商应对每季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总结,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书面报告:

应含每次维护的具体时间、响应速度、问题类型、解决措施和维护结果(涉及硬件更换的应注明)。

供应商应当在年度维护报告中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便于甲方实施设备升级、扩容、下线等计划及调整维护级别等。

22供应商工作人员在进行系统维护的相关操作时,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运行维护规定,并在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23供应商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组织技术队伍,做好项目整体方案并提出长期保修、维护、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

24系统项目工作一开始,供应商就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参与系统的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问题等各项工作。

25供应商必须提供项目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日程表,并严格按照日程表执行。

日程表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日期、现场安装、系统联调、系统试运行、集成验收、应用系统运行、技术培训等。

本招标书及所要求指标将作为测试和验收的基本要求。

26供应商必须保证有能力进行对第三方供应商的选择、签约、督导和工作协调。

27供应商应对满足规定指标的设备及软件供货商的资信和信誉进行认真考核并对用户甲方负责。

28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完成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图表资料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并交付相应的电子版本。

29供应商因选型不当或未考虑的因素而出现的连接故障及其他问题由供应商负责。

30本项目所有产品交货日期为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15日之内到货。

31供应商负责与其他供货商和服务商的所有协调工作,并承担协调费用以及由于其他供货商和服务商为配合本项目而进行的相关工作有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32供应商要综合考虑现有机房的环境,包括地面承重、机房供电、空调制冷等相关因素,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改造工作及费用,如有特殊需要请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供应商要负责机房可能发生的设备搬运、机房保洁、布线、加固、电源以及网络连接工作,并承担必要的电源改造费用,包括配电柜到机柜的电缆、供电连接器等费用。

33供应商要向甲方提供现场环境要求及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安装位置、电源及各种线缆布线等,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供应商负责根据方案安装设备和布线,并与甲方进行测试、在线调试与最终验收。

如造成现场环境或设备的损坏,由供应商负责。

34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应与甲方建立必要的技术联络会制度,供应商需组织召开必要的技术联络会,其次数不少于2次。

供应商应在项目维护期内,根据甲方要求配合集成方免费变更存储等相关软硬件配置。

35供应商接到甲方通知设备进场后,甲方为供应商进行加电测试验收,在服务期内供应商为甲方做一次本机房的设备位置调整,并承担相应费用。

36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供应商进行维护管理,供应商必须服从该第三方的管理。

9.违约责任

1、对本项目要求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

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项目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

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2、若供应商未如期按照项目约定的任何及/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项目货物及/或提供服务、补足及/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应商未能履行项目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违约通知书,供应商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3、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项目相关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项目规定的各项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5、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供应商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6、按项目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供应商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7、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8、如果供应商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供应商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1%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项目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项目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项目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项目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等于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金额的违约金。

10、其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项目合同或有违反项目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供应商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如供应商在项目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应商不能交货,供应商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和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全部损失。

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若供应商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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