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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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11

其它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征收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类产品是以水、食糖、卡拉胶(或其他食用胶或淀粉)为基础原料,以药食同源的中草药(如茯苓、凉粉草、金银花、甘草等)或其提取物为风味物质,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制作而成龟苓膏、即食凉粉等凝胶状食品。

龟苓膏类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它食品(龟苓膏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它食品(龟苓膏类)。

其它食品(龟苓膏类)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龟苓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产品是指以水、食糖、淀粉、龟(或龟苓膏粉)和茯苓为原料,可适当加入金银花、甘草等药食同源的中草药提取液,不加色素和防腐剂,经熬煮(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凝胶状食品。

龟苓膏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熬煮(溶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2.以龟苓膏粉为原料的生产流程

配料、熬煮、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材料中应有龟及茯苓,添加的中草药应是药食同源的材料。

2.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控制。

3.管道设备清洗控制。

4.灌装、封口控制。

5.杀菌工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

2.采用非药食同源物品作原料。

3.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

4.标签标识不规范。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灌装车间相对独立,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灯、熏蒸、臭氧等消毒方式)。

生产车间进口处配备清洗消毒设施(手清洗消毒、鞋靴消毒)。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处理设施;煮料罐;灌装、封口设备;杀菌设备;冷却设施(如水冷、风冷);5.生产日期/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工艺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一)生产所用原料、辅料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得使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作为生产原料。

  

(二)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

5.干燥箱;6.生物显微镜;7.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

龟苓膏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及出厂检验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龟苓膏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

3

pH值

4

固形物

5

可溶性固形物

6

7

8

总砷

9

食品添加剂

10

菌落总数

11

大肠菌群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13

酵母

14

霉菌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产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

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1kg,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签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采用罐头生产工艺生产龟苓膏类产品可按罐头(其他罐头)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各项指标应符合罐头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2、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指标应符合附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

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表1:

龟苓膏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3

pH值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4

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5

可溶性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GB/T10788

6

铜(Cu)mg/kg

≤5.0

GB/T5009.13

7

铅(Pb)mg/kg

≤1.0

GB/T5009.12

 

8

总砷(As)mg/kg

≤0.2

GB/T5009.11

 

9

食品添加剂

GB2760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10

菌落总数cfu/g

≤100

GB/T4789.24

 

11

大肠菌群MPN/100g

≤3

GB/T4789.24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24

 

13

酵母(cfu/g)

≤20

GB/T4789.24

 

14

霉菌(cfu/g)

≤20

GB/T4789.24

 

15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即食凉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凉粉产品是指以凉粉草(仙人草)的萃取物为主要风味物质,以水、白砂糖和卡拉胶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常温下产品形态呈胶冻状的食品。

即食凉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

凉粉草的水提取物(或浓缩液、粉等)→蒸煮→调配→过滤→预热→杀菌→

卡拉胶、白砂糖

灌装→常温成型→检验→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罐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灌装、封口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产品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即食凉粉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应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灯、熏蒸、臭氧等消毒方式),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

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等)、清洁作业区(自动灌装封盖车间等)。

各区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罐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罐装工艺,必须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2.配料设施;3.过滤器;4.杀菌设备;5.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工艺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干燥箱;6.生物显微镜;7.折光仪;8.分析天平(0.1mg)。

7、检验项目

即食凉粉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带“*”号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即食凉粉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可溶性固形物

 

4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

5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

6

合成着色剂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7

总砷

*

 

8

*

 

9

*

10

菌落总数

 

11

大肠菌群

 

12

沙门氏菌

*

 

13

志贺氏菌

*

 

14

金黄色葡萄球菌

*

 

15

霉菌

*

16

酵母

*

17

标签

 

 

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一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

样品分成2份封好,送检验机构。

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各项指标应符合附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

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即食凉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

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3

可溶性固形物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4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GB2760

GB/T5009.29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5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GB2760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6

合成着色剂

GB2760

GB/T5009.35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7

总砷

≤0.2

GB/T5009.11

 

8

≤0.2

GB/T5009.12

 

9

≤5.0

GB/T5009.13

10

菌落总数

≤100

GB/T4789.2

 

11

大肠菌群

≤3

GB/T4789.3

 

12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T4789.4

 

13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GB/T4789.5

 

14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10

 

15

霉菌

≤10

GB/T4789.15

16

酵母

≤10

GB/T4789.15

17

标签

GB7718

 

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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