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科提分背背+国际公法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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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提分背背+国际公法15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考点分散,几乎每章都有涉及。
每年基本上是在10-15分的分值浮动。
主要考过的考点有:
已考知识点
所考年份
分值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2007单32
2006不定项92
3
不干涉内政原则
2008年单32题(延期)
1
民族自决原则
2007年单30题
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2006多78题
2
政府间组织:
联合国
2011年单34题2009年单31题
2006年单29题
3
国家领土主权
2011年单33题
2007年单34题
2006年单30题
2010年多78题
5
国家承认
2010年单29
1
国家豁免权
2010年单30题
2008年单32题
2
债务的继承
2008单33题
1
联合国各理事会
2009单31题
2008单31题
2006单31题
3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2011单32题
2006多77题
3
专属经济区
2010单31题
2008多78题
3
底土
2007单34题
1
先占
2006多79题
2
割让
2007单30题
1
界水利用规则
2006单30题
1
非法捕鱼处理
2008年多78题
2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2008年单33题(延期)
1
挂旗制度与紧追制度
2007多79题
2009单30题
3
国籍的原始取得
2007单31题
1
中国国籍的丧失
2010多80题
2006单32题
3
引渡的原则规定
2009单32题
2007单29题
2
国家的庇护权
2007多78题
2
使馆馆舍地位
2010多79题
2008单29题(延期)
3
使领馆邮件、档案
特别使团特权
2009多79题
2008年多79题(延期)
4
外交豁免权
2007单33题
1
国内立法与条约的关系
2008单30题(延期)
1
条约对第三方效力及条约的保留
2009年单29题
2006单33题
2
条约的约束力
2010单32题
2008年单31题(延期)
2
约定即守原则
2008多98题(延期)
2
条约的终止
2008单30题
2008不定项98
3
请求国际法院出具咨询意见的主体
2008单29题
1
战争对条约的影响
2008年多78题(延期)
2
战争对敌国财产的影响
2008年多79题
2
日内瓦体系
2009多78题
2007多77题
2006单34题
5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008单34题
1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⑴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⑵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⑶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⑷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
国际法权威者的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要点提示:
1、要注意主要渊源和辅助方法的区别,其效力不一样
2、国际习惯必须具有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物质要素是指各国重复一致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心理要素是指这种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3、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4、司法判例既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判例
5、国际组织的决议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条约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条约与国内法平行(同时)适用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同时适用。
(三)条约转化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四)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2、民商事范围外,没有统一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要点提示:
1、条约直接适用时要注意保留的除外
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其适用要依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4、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要注意其在民商事范围内还是民事范围外,再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处理。
在内的话,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在外的话,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三、国家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二)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于其有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力;其管辖对象还可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等
(三)保护性管辖权
国家对于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力。
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四)普遍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要点提示:
1、要注意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注意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3、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
一是通过行为人进入受害人国家对其进行逮捕而进行管辖;一是通过引渡的方式。
4、普遍管辖的对象主要有: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各国公认的对象);灭绝种族罪、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有关公约确认的对象)。
5、普遍管辖的行使区域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这个可以不管行为人国籍地和行为发生地
四、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豁免
类型
绝对豁免主义:
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都应享有豁免权。
限制豁免主义:
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主权行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豁免
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的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放弃
豁免
1.明示放弃:
通过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
2.默示放弃:
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视为默示放弃的形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出庭作证、缺席审理、阐述理由不被视为默示放弃。
执行
豁免
明示同意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默示同意对其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除非一国明示同意放弃执行豁免,或者该国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要点提示:
1、限制豁免仅有非民商事行为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
2、国家放弃豁免权应自愿,一国放弃豁免权由该国自己决定,他国不得强迫
3、国家放弃豁免权应特定和明确,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
4、国家放弃豁免权的默示形式有:
(1)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
(2)正式应诉出庭;(3)提起反诉;(4)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
5、国家或其代表为重申其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为视为放弃豁免权
6、国家对豁免权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五、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主体是现存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承认对象是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和法律性。
(三)国家承认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
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条约中的表述等
建立外交关系
缔结政治性条约
国家承认形式构成
正式接受领事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默示承认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不构成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要点提示:
1、要注意识记默示承认的情形
2、国家承认发生在领土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情形,政府承认一般发生在社会变革或政变当中,新政府已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有效统治原则)
3、对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4、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力
六、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
继承:
非人身条约
不继承:
(1)人身条约;
(2)政治条约
财产的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转移
动产:
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的继承
继承:
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
不继承:
地方债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恶债
要点提示:
1、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可以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不可以继承
3、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国
4、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
5、地方化债务指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的债务;地方债务指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
要注意两者一字之差,天差地别,地方化债务国家要继承,地方债务不需要继承
6、恶债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之所负之债,如战争债务
七、表决制度
①性质:
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联合国大会②表决机制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
③效力
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⑴任务:
负责国际和平与安全,授权会员国采取行动
程序事项:
9个理事国同意票即可通过
⑵表决机制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
安理会非程序事项:
大国一致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
③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
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⑶效力
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
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要点提示:
1、联合国大会实践中也常用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
2、重要问题包括: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选举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3)接纳新会员国;(4)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5)实施托管问题;(6)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
3、非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
(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
4、双重否决权:
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八、国际责任
(一)国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归因于国家,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有: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