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民法总要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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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民法总要概念

民事p2:

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实质民法p4:

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P4:

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产关系p6:

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P8:

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人格关系p8:

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p8:

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文理解释p31:

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论理解释p32:

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

包括:

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p43:

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p44:

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

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

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

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

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

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包括:

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和提供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p53:

系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p56:

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事件p56:

又称自然现象,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行为p57:

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表意行为p57: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事实行为p57:

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实构成p58: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总和。

民事权利能力p59: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

又称为法人格,或人格。

民事行为能力p60: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总论 重要概念 总结(中) 

说明:

根据指定教材总结了重要概念,供大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之用。

建议大家打印出来。

使用时先将右边遮住,看能否想到概念的内容,如果不能,就看一下右边的内容;如果还是不清楚,根据概念后的页码对照课本,详细看。

 

民事权利p63:

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权益p64:

指权利的目的,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p64:

指权利的范围,即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p65:

指权利的作用,即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和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绝对权p66:

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p66:

可以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支配权p66:

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p67:

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变动权p67:

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p67:

权利主体依其单方行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p67:

能够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通常指权利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救济权p69:

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权利滥用p70:

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民事义务p74:

民法规范课以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

民事责任p76:

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物p79:

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动产p80:

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p80:

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特定物p82:

具有独特的性质,不能以其他物相替代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种类物p82:

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度量衡加以计量并可以相互代替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主物和从物p82:

为同一民事主体所有,但须互相配合使用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其中在使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配合主物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

原物和孳息p83: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而孳息正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

自然人p86:

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监护p96:

指法律规定的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宣告失踪p104: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p106: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住所p110:

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固定处所。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个体工商户p112: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济单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p114: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单位。

 

总论 重要概念 总结(下) 

说明:

根据指定教材总结了重要概念,供大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之用。

建议大家打印出来。

使用时先将右边遮住,看能否想到概念的内容,如果不能,就看一下右边的内容;如果还是不清楚,根据概念后的页码对照课本,详细看。

 

法人p119: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财团法人p121:

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p121: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法人的清算p134:

指法人被依法中止其业务活动后,由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织,对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的法律制度。

法人机关p138: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p141:

指依照法律或其组织章程的规定,并以主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负责人。

法人人格否认p155:

指对已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社员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非法人组织p164:

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合伙p167:

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

合伙组织p167:

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隐名合伙p172:

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他方出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可以分享收益,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p172: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行为p188:

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p192: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

即民事意思表示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p192:

又称单独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p193:

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p193:

指基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行为p193:

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行为。

无偿民事行为p194:

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行为。

诺成行为p194:

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行为。

实践行为p194:

又称要物行为,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因物的交付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要式行为p194:

指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p194:

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p195:

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以财产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p195:

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财产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p197:

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p201: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p201: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状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209:

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p212:

指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p213:

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p216: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p221:

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后才能确定。

代理p229: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法律行为。

广义代理p229: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狭义代理p229: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直接代理p229:

即狭义代理。

间接代理p229: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复代理p238:

也称再代理,指由本代理之代理人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权p238:

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而将其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由。

无权代理p244: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p246:

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时效制度p250:

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p255:

指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p265:

时效期间开始以后完成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p268:

在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时,法律特使时效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除斥期间p270:

即权利预定之存续期间,超过期限,权利消灭。

取得时效p271:

又称占有时效,指自主占有他人之物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所行使这权利。

期日p277:

指不可分的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即一定的时间点。

期间p277:

指期日与期日之间的时间,即时间的一定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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