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院校章程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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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院校章程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前身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学校,创建于1974年10月15日,隶属广东省科技局,位于华南植物园内,1978年1月后隶属广东省科学院,1985年搬至现校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2004年10月28日,更名为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经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2009年4月29日,正式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教育科学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英文:

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ScienceandTechnology。

校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广东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由广东省教育厅举办和主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学校办学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办学目标是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探索多元化办学新模式,打造品牌专业和办学特色,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培养的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的基本操作技能;办学宗旨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学质量第一,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第六条学校办学定位是以理工科为主,文科为辅的综合性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石油化工类、信息技术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财经商贸类、教育类为基本专业,其他专业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时增减。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在对学生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且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校训是:

团结、守纪、勤奋、进取。

第九条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

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ScienceandTechnology”。

中间三个椭圆环形交叉的图形下面有一打开的书本形状,书本上面衬托“科技”的拼音缩写“KJ”。

图示:

第十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3.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培训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和技能证书、证明;

5.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相关奖励或处分;

6.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职业教育;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会、青年团、妇联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5.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7.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应着力建立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每三年或五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发展的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评价机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作为社区的成员,积极参与社区的工作,依靠社区开展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五年。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制度,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办学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深化校内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四)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拟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都得到发展;

(八)制定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抓好后勤保障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努力创收,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九)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主持对外事务,开展国内外校际、校企交流,发展横向联系;

(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筹措和安排学校经费,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工生活福利待遇;

(十一)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加强民主管理,及时向教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认真听取教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校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重大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学校对重大问题,如学校办学方针,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行政机构设置和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干部人事任免,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征地、较大规模基建,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学校基金使用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及工资晋级方案等在决策前应先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提出方案,由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集中群众智慧,最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研究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各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行政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工作,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行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建立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是加强党委、行政两系统协商配合、交流信息、促进各项工作和谐开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办学方针、德育教育和其他有关全校性的重大问题。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参加。

第二十条建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部分科室负责人以及在治校和治学方面有丰富经验和见解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另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人选经民主协商推选,由校长任命,每届委员任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副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五年。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分管行政、后勤、教学、实训、学生、招生、就业、校企合作、采购等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坚持校长负责制的原则,完善学校集体决策机制。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注重跟踪事项的发展与成效。

第二节内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按岗位职责负责行政后勤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兼党办)、教务科(含图书馆、教育教学研究室)、学生科(含保卫科、团委)、招生就业办公室、实训中心、总务科(含财务室)等职能部门。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合理调整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按照聘用管理制度、竞聘上岗等办法产生,经学校考察、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后聘任。

学校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需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方可聘任。

第三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建立党组织,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广东省教育厅党组任命。

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干部和进行干部任免考察。

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人事变动,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一)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起草党委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学校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贯彻党委的决议;

2.主持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等;做好党委班子、支部班子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组织党委一班人充分发挥保证监督职能,保证学校正确统一集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团结党内外同志,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

4.组织制订、修改党务系统规章制度,签发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函电;

5.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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