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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1

 

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篇投标须知第二篇合同条件第三篇工程技术要求

第四篇投标文件的有关事项

第五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说明

第六篇图纸目录

第七篇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一篇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1

1.2

1.3

1.4

1.5

3

4

5

6

13.1

 

14.2

16.1

18.5

19.3

 

1.3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自筹,工程建设资金到位

项目批准情况:

招标人:

招标代理: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待定

合同: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不长于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元

现场勘察时间为:

   年 月  日;地点:

招标工程现场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或在现场勘察中发现任何疑问,投标人均应于  年 月 日时以前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知招标人。

联系人:

 

 

17

18

19

20

 

 

19.6

20.1

22.1

 

地址:

联系电话:

传传真:

答疑会议的时间地点将由招标人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期起60日历天

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

                    

 

第一篇投标须知

第一章招标工程与招标人

1.招标工程说明

1.1工程名称:

1.2建设地点:

1.3工程建设规模:

   ㎡

1.4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自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到位

1.5项目批准:

 

1.6工程性质:

1.7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投资商

2.1法定名称:

 

2.2法定地址:

2.3法定代表人:

3.招标人:

4.招标代理机构:

5.工程设计单位:

6.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待定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构成及相关事项

7.本招标文件已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

本次发出的招标文件分为三卷:

第一卷文字卷、第二卷工程量清单、第三卷工程图纸,各卷内容组成、各分卷(篇)具体内容组成详见总目录及相应卷(篇)描述。

招标文件的所有附表、附录,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正式发出的书面答疑文件和补充文件,以及在其中明确应成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因本次招标已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只有凭招标人正式对其发出的投标通知书及其已提交招标人的相关确认文件,方可使本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约束力。

9.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时,须交纳施工图纸押金   元(人民币),在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将施工图纸完好无损地返还给招标人后,招标人将尽快将押金返还给未中标人。

投标人需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其工本费为  元人民币。

10.投标人应当认真检查其收到的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如有任何缺陷、重复或不清楚之处,投标人必须立即通知招标人,并使招标人予以纠正。

如投标人未严格履行上述工作义务,由此造成的投标差错以及投标文件效力的丧失或被拒绝等,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可能会因任何原因或某投标人提出的某项询问、质疑或要求,以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11.2招标文件的补充或答疑文件,招标人均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予所有已知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答疑文件并在招标人的补充答疑文件收讫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已收到该补充答疑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领取补充答疑文件而由此造成的投标差错以及其投标文件效力的丧失或被拒绝等,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正式发出的补充或答疑文件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11.4投标人如在合理工作时间内,未收到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招标人应发出的书面文件,投标人有义务及时与招标人取得联系并进行落实。

11.5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将招标文件补充或答疑文件的内容在编写投标文件时予以考虑,在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期,并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告知投标人。

11.6提醒投标人注意,如果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任何文件中出现明显的或不符合逻辑等的错误或在招标文件编写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打印错误等,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能发现并对有关歧义、矛盾或错误提出澄清要求,而在中标后发现并提出,中标人将必须接受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而做出的书面澄清。

第三章工程招标内容与要求

12.招标工程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其它经协商同意的合约性文件确定的招标工程项目之工程施工承包,及协调、配合、照管分包人的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土建工程以及给排水系统、中水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采暖系统、通风工程、动力系统、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电梯工程、弱电系统、燃气系统等全部安装工程。

12.1指定分包项目:

在上述总包工作范围内,以下工作将以指定分包的方式实施(但属于总包的合同工作范围,并由总包与相应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通风工程、含除湿机等设备。

(如果有)。

12.2招标人指定供应项目:

无。

12.3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

不在总包工作范围内(由招标人与相应承包人之间直接签订承包合同)

(1)电话、电视、天线系统供应及安装;

(2)燃气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含燃气报警)

(3)电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12.4招标人直接采购项目:

无。

对上述12.1、12.2、12.3条所描述项目的投标报价(含安装费)及总包配合费的相关描述见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说明。

12.5更为详细的招标范围的进一步说明见本须知附录二《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

13工期要求

13.1本工程定额工期为   天;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不超过  天

(所有工期描述均为日历天)

13.2对于最终完成工期,投标人可做竞争性考虑。

如果投标人选择报出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更为提前的投标工期,投标人应同时提交可行、可信、可靠的保证措施。

一旦该投标工期为招标人所接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投标人递交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中。

招标人不会再另外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抢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4.质量要求

14.1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如果招标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的标准执行。

14.2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具体要求见本须知附录一。

14.3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文件中“控制扬尘污染”及“文明安全施工”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具体措施,投标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价。

14.4按有关规定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保险,投标人应将其费用列入措施项目中,并单独列项,计入投标总价。

14.5制定本工程施组时应参考招标方对整个小区的整体施工组织。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与投标保证

15.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5.1所有投标人,必须是已经资格预审合格,并已收到投标通知书的单位。

15.2投标人资格的复审考察

15.2.1为复审投标人的资格,招标人将可能对投标人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管理、技术力量、机械设备、在建或已竣工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

提供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如此名单被确认中标后必须按此名单进行配备人员管理,否则视投标人违约。

15.2.2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考察通知后,应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一份基于上述考察内容的初步计划(包括邀请考察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和电话),供招标人考察时参考。

15.2.3在考察过程中招标人自主支付和事前已被明确告知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考察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

   万元整)的投标保证作为履行投标人义务的投标担保。

16.2投标担保的选择及要求应符合京建法第[2004]24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经招标人认可。

16.3如果选择投标保函,除非事先经过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投标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本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范围(投标保函格式见本须知附录三)。

16.4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至少长28天。

按本须知第20条,如果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将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相应延长。

16.5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将其投标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或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而予以拒绝。

16.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给有关投标人,最迟退还日期不应超过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在任何情况下,投标担保的退还都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16.7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签署协议书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但也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16.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没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A)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含本须知第20条予以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

(C)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

(D)投标人拒绝出席可能的投标文件答辩会(如果有);

(E)投标人拒绝接受招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所进行的错误修正;

(F)投标人拒绝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开标会记录无误后,投标人仍拒绝确认;

(G)由于投标人未能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而致使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失败或对招标工作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恶意串谋、欺诈、威胁、贿赂等。

第五章期间工作事项

17.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全面地审阅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正确履行投标人义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答疑文件和补充文件,相互参照阅读和理解。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旦递交,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则应被视为:

对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及工程环境(包括地上、地下、现有管线、天空、气候、水文、地址情况等自然、社会、人文环境)等一切可能对其投标行为和投标报价以及合同执行等产生影响的因素,已详细研究并完全了解,并在其所报的报价中按招标文件要求得到了完全考虑和反映,如有遗漏,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8.工程实地考察

18.1招标人将在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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