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教学大纲第七章关税政策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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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教学大纲第七章关税政策教材

第七章关税政策

内容提要

本章详细阐述关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介绍了关税的含义、特点、作用和分类以及关税的征收方法、依据和程序,分析了关税的经济效应,并详细介绍了关税水平、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关税结构。

学习目标

1.了解掌握关税的含义、特点、作用和分类;

2.掌握关税的征收方法、依据和程序;

3.通过图形分析关税的经济效应;

4.了解关税水平,掌握名义保护率、有效保护率和关税结构。

重点:

关税的经济效应。

难点:

有效关税保护率。

第一节关税的基本概述

一、关税

(一)关税的涵义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二)海关

1.海关是执行海关法令和有关规章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2.主要任务

(1)对进出口的货物等实行监督管理,

(2)征收关税,

(3)查禁走私货物,

(4)临时保管通过关境的货物,

(5)统计进出口商品等等。

(6)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处理:

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甚至没收或者销毁。

.海关是设立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部门,其职责是依照国家法令,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3.关境和国境

(1)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或¡°税境¡±

(2)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相等:

关境=国境;

②若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

关境<国境;

③若干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

关境>国境。

关境是指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制度以及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它又称关税领域。

货物只有在进出关境时才被视为进出口货物而征收关税。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海关在其本国国境内实施统一的贸易法令与关税法令,此时,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

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关境与国境不一致:

①当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虽在国境之内,从征收关税的角度看,却在关境以外,这时关境小于国境;②如果几个国家缔结成关税同盟,对内取消一切贸易限制,对外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成员国只对来自和运往非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关境大于国境。

二、关税的性质和特点

(一)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二)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三)关税的税收主体是进出口商,客体是进出口货物

三、关税的作用

(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

(三)关税是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

在出口方面,可以通过低税、免税来鼓励商品出口。

(四)通过关税调节贸易差额

(五)关税成为对外关系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关税的主要种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的流向分类

关税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一)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各国进口税税率的制定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出发,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关税结构是:

进口商品加工程度越高,进口税率越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

对于进口国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商品予以低关税甚至免税,而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征收高关税。

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税种,也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

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主要是指征收进口税。

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可以提高其成本,削弱其竞争力,起到保护国内市场和生产的作用。

关税壁垒是一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进口税还是一国进行贸易谈判时迫使对方作出让步和妥协的重要手段。

(二)出口税

1.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出本国关境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2.征收出口税的目的在于:

(1)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

(2)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

(3)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以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有利价格,防止“贫困的增长”。

(4)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向跨国公司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出口税,可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历来采用鼓励出口的政策,但为了控制一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采用了对极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的办法。

被征收出口税的商品主要有生丝、有色金属、铁合金、绸缎等。

(三)过境税

1.过境税又称为通过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2.目前,过境税逐步被签证费、印花税和统计费所取代。

二、按照征收关税的目的分类

按照征收关税的目的分类,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一)财政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没有代用品;

二是进口的货物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三是税率比较低或适中。

3.财政关税税率的制定要考虑几个因素:

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本国消费者的负担能力、税率对对外贸易额产生的影响。

比较典型的财政关税是对进口烟草、酒、茶叶等所征收的关税。

(二)保护关税

1.保护关税指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就是保护关税.

2.主要特征是税率高。

3.各国一般都重视对保护关税政策的使用,对本国能生产并且能满足需要的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定得比较高;对国内有生产,但还满足不了需求,要进口一部分加以补充的商品,税率略高一些;而国内不能生产,又很需要的产品,关税税率就比较低,甚至会免税进口。

4.保护关税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国家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一些发达国家将原材料及半制成品税率订得比较低,而工业制成品的税率相对较高,对农业一般是采用保护关税。

在使关税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生产与市场的作用的同时,如果制定很高水平的关税税率,在实际的海关管理中,还会出现走私问题。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普通税、最惠国关税、特惠税、普惠税、差价税和进口附加关税。

(一)普通税

普通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未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的国家的原产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

与普通税不同的是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税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它一般是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国家之间实施的,目的是增加签约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

优惠关税主要包括最惠国关税、特惠税和普惠税。

(二)最惠国关税

最惠国关税适用于那些彼此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地区)之间的进出口商品的税率。

(三)特惠税

1.特惠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引用最惠国原则要求享受优惠待遇。

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有的是非互惠的。

2.特惠税可以分为互惠的特惠税和非互惠的特惠税两种。

(1)互惠的特惠税是缔约国之间相互提供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

(2)非互惠的特惠税是缔约国一方单向对对方提供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而另一方不必提供相应的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

(四)普遍优惠制

1.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2.普惠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普惠制的决议,普惠制有三项基本原则,即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非互惠原则。

3.普惠制实施的目标或宗旨是:

扩大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展,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实行普惠制的国家在提供普惠制待遇时,都做了种种规定,在已有的16个普惠制方案中,主要的规定有以下几个。

1.对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按照普惠制的原则,给惠国应该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条件、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

但是实际上,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

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

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

例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就不包括某些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石油输出国成员、与美国的贸易中有歧视或敌对的国家等。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

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美国也是给惠国,但是它没有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2.对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

一般农产品的受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受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

3.对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

这里的关税削减幅度是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减免关税的幅度。

由于多数普惠制方案对农产品实行减税,对工业品实行免税,所以一般工业品差幅较大,农产品差幅较小。

4.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

这是优惠提供国在实施普惠制方案时,为保护本国工业和制造商的利益而规定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几个。

(1)免责条款。

这是指给惠国认为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受惠商品进口量增加到对本国同类商品或者有竞争关系的商品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已经形成严重威胁时,保留对这种商品取消或者部分取消关税优惠的权利。

欧盟出口的这些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2)预定限额。

给惠国对享受普惠制的工业产品数量事先规定一个限额,其形式有关税配额、最高限额、国家最高限额等。

在受惠国的受惠商品进口量达到限额后,就不再给予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超过限额的进口商品,有的规定征收正常的进口税,有的加征高额关税或罚款。

(3)竞争需要标准。

当给惠国从特定受惠国进口的特定产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就认为这种产品在该国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从而取消这种产品的普惠制优惠待遇。

5.对原产地的规定

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书。

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产品必须由受惠国直接运到给惠国。

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需要,受惠产品可以经过他国领土转运,但必须置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所谓书面证明书,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表格,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6.毕业条款

一些给惠国按照自己的定义和标准,取消一些已经获得较强出口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毕业标准可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两种。

当从受惠国进口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给惠国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制造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或损害时,给惠国则对该受惠国的该项产品完全或部分取消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称之为产品毕业。

一旦某发展中国家(地区)工业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并且在国际贸易中显示出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时,给惠国则对该发展中国家(地区)完全取消受惠国资格,称之为国家毕业。

7.普惠制的有效期

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

普惠制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扩大、工业化的进展和经济增长的确起到了促进作用,像“亚洲四小龙”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普惠制。

(五)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按照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其税额随着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差额是多少就征多少。

也就是因为这一特点,差价税是一种滑动关税。

征收差价税的目的是要把进口商品的价格随时抬高到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水平之上,使进口商品失去价格竞争优势,以保护国内的生产与市场。

(六)进口附加税

1.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税以外,还额外加征的关税。

征收进口附加税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进口措施,又称为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

2.实施这种措施的目的主要有:

①应付国际收支危机,解决国际收支逆差,即当国际收支出现问题时,以这项措施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从而解决国际收支逆差。

②抵制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即以此措施抵消外国商品的压价竞争的效果,防止对本国有关产业的冲击。

③对某个贸易伙伴国实行贸易歧视或者报复政策。

3.一般来说,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1)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2)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对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来征收。

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价格,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在本国国内市场上不能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从而保护本国的制造商。

(3)紧急关税

紧急关税也叫保障措施关税,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和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需要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

(4)惩罚关税

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照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

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和罚款性质。

比如某进口商以低价假报进口价格,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惩罚。

同时,惩罚关税有时还被作为贸易谈判的手段。

(5)报复关税

报复关税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

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

第三节 关税的征收

一、关税的征收方法

关税的征收方法又称征收标准,是各国海关计征进出口商品关税的标准和计算的方法。

按照征税的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四种。

从量税和从价税是关税征收的两种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又使用混合税和选择税。

(一)从量税

1.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收的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的关税金额作为税率的关税称为从量税。

2.征收从量税的计量单位有数量、重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等。

3.计算公式:

从量税额=商品计量单位数×每单位从量税。

(一)从量税

1.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2.它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

商品计量单位数

每单位从量税

3.征收从量税的计量单位有数量、重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等。

4.从量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对数量众多、体积庞大、价格低廉的产品征税简便易行。

主要缺点:

从量税的税额是固定的,不随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5.从量税的税负与商品价格成反比例变动。

从量税的优点在于征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缺点在于税负不合理,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低,均征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征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征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

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则无法使用。

从使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的税负与关税的保护作用看,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税负与价格变化的关系。

税负与商品价格成反比例变动:

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使用从量税的税负就相对减轻,价格下跌,税负加重。

这就是说,如果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关税的保护作用就会减弱。

所以,当有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情况发生时,从量税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

在工业生产还不十分发达、商品品种规格简单、税则分类也不太细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通货膨胀的出现,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工业制成品贸易比重加大,征收从量税起不到关税保护作用,各国纷纷放弃了完全按从量税计征关税的做法,开始采用从价税计征关税。

(二)从价税

1.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2.其计算公式是:

从价税额=商品价格总额×从价税率。

3.特点

使用从价税最大的优点税负随着价格涨跌而增减。

但从价税也有缺点,即完税价格的确定比较困难。

(1)税负合理。

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

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

(2)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3)各种商品均可适用。

(4)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各国之间进行比较。

(5)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采用从价税制时,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目前单一使用从价税的国家并不太多,主要有阿尔及利亚、埃及、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我国以从价税为主。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和选择税。

(三)混合税

1.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定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比如对酒征收5%的从价税,另外每公升加征一美元的从量税。

2.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具体运用时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②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

混合税常用于本身较重的原材料或耗用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的进口计税。

混合税的优点是,当物价上涨时,所征税额比单一从量税为多;物价下跌时,所征税额比单一从价税为高,从而增加了关税的保护程度。

其缺点是手续繁杂,征收成本高,从量税与从价税的比例难以确定。

(四)选择税

1.选择税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在税则中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较高的一种计征的征收方法。

2.选择税有很大的灵活性,一般情况下选择税额较高的方法征收,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进口货物的税收负担,削弱其竞争能力。

但是如果属于国家鼓励进口的货物,就可以选择税额低的方法征收。

(五)滑准税

滑准税是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种特殊的从价关税。

它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

一般来说,价格较高时税率较低,价格较低时税率较高,主要目的是稳定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

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实行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而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关税的征收依据

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

(一)海关税则的概念

1.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2.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为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另一部分为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号、商品分类目录及税率三部分。

3.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利用海关税则可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和实行差别待遇的目的。

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把两者结合起来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越来越细,这不仅仅是由于商品日益增多而产生技术上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各国开始利用海关税则更有针对性地限制有关商品的进口和更有效地进行贸易谈判,将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

(二)海关税则的分类

海关税则中的同一商品,可以用一种税率征税,也可以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征税。

1.根据关税税率栏目的多少,海关税则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

(1)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

即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以同一税率征税,没有差别待遇。

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是指同一税目下设有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率。

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实行差别待遇。

其中,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特惠税率是最低税率,在两者之间,还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等。

这种税则有两栏、三栏、四栏不等。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我国目前采用两栏税则,美国、加拿大等国实行三栏税则,而欧盟等国实行四栏税则。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复式税则。

2.根据海关税则中税率制定的不同,海关税则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种

(1)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2)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则,一般适用于有协定的商品。

协定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固定税则以外,通过与他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而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因此要比固定税率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实施复式税则,对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此外,依据进出口商品流向的不同,还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

(三)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

由于各国海关在商品名称、定义、分类标准及税号的编排方法上存在差异,使得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的税则上所属的类别和号列互不相同,因而给国际贸易活动和经济分析带来很多困难。

为了减少各国海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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