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的使用安全规程及相应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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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的使用安全规程及相应法规

1乙炔、氧气的使用

   1.1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

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

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假设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

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

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

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

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

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不管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别存放,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米;两者之间的平行距离距明火的火源点要在10米以上,气瓶不可露天暴晒;不得在高压线下建库;库房距有明火的火源点10米以上,还必须考虑常年风向,应建在火源点的上风向;室内保持通风,当室内气温高于35度时要进行机械通风〔采用防爆电器〕;室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氧化剂。

气瓶下面不需放置绝缘垫之类的物品,可以气瓶外表的残余静电释放。

露天存放气瓶时要用遮阳物遮盖防止暴晒使气瓶温度升高引起气体升压,乙炔气瓶放置时必须竖立放置,最好用固定支架支撑,防止倾倒后瓶内丙酮流出而发生燃爆事故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

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

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

、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

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

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

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

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

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外外表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

色标记》的规定。

  【章名】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

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

------------------------|劳动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

章||----------------------|

|劳锅局审字第××号||-------

---------------||年月日

|------------------------

  第七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

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

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

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

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

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

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

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

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

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

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

,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

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

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十一条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

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

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

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

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

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

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章名】第三章制造

  第十五条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

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

书。

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

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

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

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

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

》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

,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

积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

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

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

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

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

用钢。

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

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规定进行复验。

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

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

,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

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

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钢印标记的

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炔瓶外外表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

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

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

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章名】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八条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

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

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瓶阀应满足以下要求:

  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

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

  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三十一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以下要求:

  1.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

  2.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3.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三十二条瓶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

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

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

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

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防震圈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

重量允差不超过5%;

  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

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以下要求:

  1.铝或铝合金制;

  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章名】第五章充装

  第三十五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

记证。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

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

员;

  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

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

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

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2.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

,充装记录等;

  3.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

,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

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完全的乙炔瓶;

  5.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三十八条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

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

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三十九条乙炔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第四十条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外表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疑心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

的;

  7.经外机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

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

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

  3应小于0.015m/h·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

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四十三条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

规定;

  2.不得有泄露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

括:

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

、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

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

乙炔瓶充装记录应至少保存12个月

  第四十五条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外表颜色标

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

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电脑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

装记录。

  第四十八条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

查的重点是:

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

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九条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

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

任。

  【章名】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

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

炔瓶定期检查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

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证。

  第五十一条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

  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乙炔瓶的外表除锈和涂敷;

  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二条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

库存或停用周期

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

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疑心;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外表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第五十四条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

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

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

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

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的涂检验色标。

  第五十五条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

检验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

  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

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

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

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

制造单位回用。

  第五十六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

、《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

采用电脑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

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第五十七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

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

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章名】第七章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

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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