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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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板.docx

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板

**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1项)

第一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对于实行属地管理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本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卫生计生相关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镇人口计生和卫生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区级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卫生计生相关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征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征收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和承接机关的后续监督

本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镇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股室及承接行政职能的镇级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承接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承接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承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三项: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许可资格: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现场监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计划抽查;

(三)举报投诉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经常性监督检查:

随日常监督检查一起对许可的内容逐一梳理,查看是否有变更。

(二)计划抽查:

按照年度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举报投诉处理:

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督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应依据相关处罚条款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项:

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

2、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镇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已批准的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进行随访,抽查面不少于80%,如发现延期或违法情况的,报卫计局进行撤销处理。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镇人口计生办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受理的和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镇人口计生办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发现医院机构违反规定,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第五项:

对再生育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月不少于1次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10件。

2、每月巡查:

镇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镇人口计生办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镇;

(三)镇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六项:

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2、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再生育(收养)、户口农转非、死亡等原因致不符扶助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

每年组织1次,核查面50%,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

由镇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于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信息核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对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再生育(收养)、户口农转非、死亡等原因进行核查。

每年4月15日后进行核查;

(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镇人口计生办、村(社区)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镇人口计生办;

(五)镇人口计生办、村(社区)派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有再生育(收养)、户口农转非等现象的,立即停止奖扶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第七项:

对规范案件查处事项监管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辖,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二、查处流程

1、立案。

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调查。

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谈话或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以外的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

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审批。

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5、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6、决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

7、送达。

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和盖章。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8、执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铁山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9、结案归档。

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

立案归档要求做到:

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计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

 

第八项:

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其证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许可资格: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现场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二)计划抽查;

(三)举报投诉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随日常监督检查一起对许可的内容逐一梳理,查看是否有变更。

(二)计划抽查:

按照年度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举报投诉处理:

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应依据相关处罚条款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项:

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是否根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

(三)现场监督:

《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二)计划抽查;

(三)举报投诉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随日常监督检查一起对许可的内容逐一梳理,查看是否有变更。

(二)计划抽查:

按照年度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举报投诉处理:

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应依据相关处罚条款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项: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许可资格: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现场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资质、执业许可证变更与校验、诊疗科目、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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