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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来主要房地产政策

历年房地产政策

2005年

3月26日出台:

旧“国八条”: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四、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总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

五、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预期

六、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

七、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

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

八、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5年5月9日出台:

新“国八条”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06年

5月24日出台:

“国六条”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2007年

8月7日出台“国五条”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3、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5、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2、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3、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4、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

2、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3、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2、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3、健全工作机制。

4、落实工作责任。

5、加强监督检查。

6、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2008年

12月20日出台:

新“国六条”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1、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2、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3、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1、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2、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1、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3、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1、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2、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1、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2、加强监督检查。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2010年

1月7日出台:

“国十一条”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1、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2、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1、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2、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1、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2、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3、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

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4、加强市场监测。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2010年4月17日出台:

新“国十条”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1、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2、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1、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2、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1、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1、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3、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10年以来中国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表

2011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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