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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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模板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1
责任区域内发生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整洁有序的行为,责任人不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首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M=500元
个人:
50元
M=50元
再次
发生
单位:
500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500元<M≤5000元
个人:
5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50元<M≤200元
2
责任区域内发生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责任人不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首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M=500元
个人:
50元
M=50元
再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500元<M≤5000元
个人:
5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50元<M≤200元
3
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未保持其整洁完好,责任
人不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首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M=500元
个人:
50元
M=50元
再次
发生
单位:
500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500元<M≤5000元
个人:
5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50元<M≤200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4
主要街道、重点地区临街一侧设置隔离设施未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隔离设施未保持整洁、美观。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设置隔离设施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长度在4米以内
500元
1
每增加4米,系数增加0.2(0.5)
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不整洁美观。
1处
500
1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0.5
收储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未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
围墙等外观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长度在4米以内
500
1
每增加4米,系数增加0.2(0.5)
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不符合规范标准
高度低于2米
500
1
每低于0.5米,系数增加0.5
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外观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1处
500
1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0.2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裁量等次(处)
罚款金额:
M(元)
5
市政公用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保持整洁、完好、正位的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1
M=500元
2
M=600元
3
M=700元
4
M=800元
5
M=900元
6
M=1000元
6
市政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及时清洗、维修、正位、拆除或者更换的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1
M=1000元
2
M=1500元
3
M=2000元
4
M=2500元
5
M=3000元
备注: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20%,但下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下限金额;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高于上限金额。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被处
罚人
变量处罚标准
7
擅自在道路上空以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架空管线的。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上空以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限期改正
单位或个人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单位
1.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10米以下罚款500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2.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20米以下罚款200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个人
1.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10米以下罚款20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2.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20米以下罚款5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8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经营的,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5平方米以内
50元
1
每增加5平方米,
系数增加0.5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的,
1天
50元
1
每增加1天,
系数增加1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经营的,
1种
50元
1
每增加1种,
系数增加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严重影响群众生活
拒不改正
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严重影响群众交通通行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下浮1档处罚: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整改的;
(2)非主观故意因举办公益活动的;
(3)具有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上浮1档处罚:
(1)市民反应强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
(2)以盈利为目的的;
(3)屡教不改的;
(4)具有其它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9
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悬挂广告横幅,设置跨街型户外广告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1-4(块)条
500元
每增加1(块)条,罚款数额增加300元
M=500+300*(X-1)
1≧X≦4
5(块)条
1500元
1500
5(块)条以上
2000元
每增加1(块)条,罚款数额增加500元
M=1500+500*(X-5)
X>5
10
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刻画、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责令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背街小巷
50
处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恢复原状
次要道路
100
处100元罚款并恢复原状
城市主要道路或公园广场
200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恢复原状
刻画、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11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不即时清除所饲养动物排放的粪便;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0元
M=50元
12
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污染面积<10㎡
100元
M=100元
污染面积=10㎡
150
M=150元
污染面积>10㎡
200
M=200元
13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
过火面积≤10㎡
500元
M=500元
过火面积>10㎡
500元
过火面积每超出10㎡,罚款增加500元,不足10㎡按10㎡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500元<M≤2000元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过火面积≤10㎡
单位:
1万元
M=1万元
个人:
500元
M=500元
过火面积>10㎡
单位:
1万元
过火面积每超出10㎡,罚款增加1万元,不足10㎡按10㎡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万元<M≤10万元
个人:
500元
过火面积每超出10㎡,罚款增加500元,不足10㎡按10㎡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500元<M≤2000元
备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金额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残障人士实施违法行为的;
3、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4、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裁量等次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14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卫生设施配备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设置统一标识的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非经营性单位
5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元
500元<M≤3000元
经营性单位
10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10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元
1000元<M≤3000元
15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非经营性单位
5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500元<M≤1000元
经营性单位
10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10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元
1000元<M≤3000元
备注: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20%,但下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下限金额;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高于上限金额。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被处
罚人
变量处罚标准
16
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组织者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举办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组织者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者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清理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限期改正
组织者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组织者
1.未按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罚款500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且市民反映强烈的,罚款5000元。
2.活动结束当天未及时清除垃圾、拆除设置的设施的,罚款500元,每增加一天,根据当事人配合程度上浮10%-5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高于5000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17
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的整洁、美观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5平方米以内
100元
1
每增加5平方米,
系数增加1
损毁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
1种
100元
1
每增加1种,
系数增加1
3株
树木价值的1倍
1
每增加3株,
系数增加1
擅自改变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的用途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绿化物品
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的,
不赔偿,可代履行,当事人承担整改费用;
损坏区域
限期不整改,
对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下浮1档处罚: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非主观故意因举办公益活动的;
(3)具有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上浮1档处罚:
(1)市民反应强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
(2)以盈利为目的的;
(3)破坏后短期内难以恢复到原状的;
(4)具有其它应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