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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甲方(供水人):

乙方(用水人):

 

供水人(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基本情况

1、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乙方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2、用水性质:

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3、用水量:

约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4、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5、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2、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3、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甲方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1、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IC卡计量表;□其他: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

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乙方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不同性质用水未实施分装而共用一具水表时,甲方:

□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3)用水计量装置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等由甲方完成,乙方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提供工作方便。

该计量装置产权属甲方,双方都有保护用水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烧毁或丢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4)双方有理由认为用水计量装置失准,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校验期间,水费以故障前日的平均用水量作为结算依据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

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双方同意在日内提交机构校验,计量以该校验结论为准,其费用负担和水费预交仍遵循上述原则。

2、供水价格:

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标准收取水费。

目前用水价为即人民币元/立方米。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水费结算

(1)甲方于每月日抄表,乙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抄表行为予以配合。

(2)甲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和计量装置记录的水量计算乙方当月电费;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水量预先结算水费。

(3)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缴费上期水费。

4、缴费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到甲方营业厅以现金形式缴费,也可以授权甲方指定银行代扣代缴水费,或向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或缴费终端进行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甲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

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

无外阀门的为距建筑物外墙米处。

2、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乙方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对乙方不符合约定的用水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3、按约定收取水费。

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未缴水费的%。

3、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4、因乙方表井占压、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前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乙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小时通知乙方。

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6、应不断改善供水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水次数及每次停水持续时间。

7、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

8、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9、乙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

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的表停、表坏,或计量不准的,甲方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乙方前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10、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11、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水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12、应履行停水通知送达义务。

送达乙方的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递交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

(地址:

□短信息(手机:

□公告

甲方可选以上乙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其送达停电通知书;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

13、乙方窃水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窃水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电话号码为:

,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

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2、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乙方供水,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3、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5、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因甲方(或甲方其他用户)原因中断供水,有权要求甲方迅速恢复供水并提供断水原因说明。

7、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费。

8、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9、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乙方消火栓)。

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甲方派人启封。

发生火灾时,乙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重新铅封。

10、不得私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11、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连续个月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甲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乙方承担工料费;当乙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12、乙方申请改变用水性质、新装分类水表、移动表位、迁移用水地址、临时用水、增减用水量、变更户名、过户和终止用水等,均应事先提出申请,结清所欠水费,然后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合同未变更或终止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乙方供水的,应当支付乙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及时抢修,恢复供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甲方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的违约金。

(4)甲方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等的,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交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水费外,还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支付滞纳金。

超过规定交费日期日仍不缴纳水费的,甲方有权中止供水。

当乙方于日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甲方应当于小时内恢复供水。

中止供水超过日,乙方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乙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方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的违约金。

(3)乙方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私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乙方消火栓)、绕表用水,或有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行为的,按窃水行为处理,乙方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水费。

(5)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大用水量用水引起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6)因乙方用水行为或设施不当或维护管理不当引起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供用水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用水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2)任何一方由其他违约行为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

(2)。

(3)。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用水且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展期年,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须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本合同废止。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或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

②。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相互冲突,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客户咨询电话:

应急联系人:

报修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律师提示】:

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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