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铺贴备案用.docx
《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铺贴备案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铺贴备案用.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铺贴备案用.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16/c4fa8422-61c6-417c-85da-cc045664cc7d/c4fa8422-61c6-417c-85da-cc045664cc7d1.gif)
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铺贴备案用
石材铺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郑州通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东岸曦城景观水系及大门口石材铺贴等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东岸曦城景观水系及大门口石材铺贴工程
工程地点:
中牟县白沙镇
工程内容:
该分项工程定额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包料2、包质量3、包工期4、包安全5、包施工措施费6、包辅材、工具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8、包垃圾清运9、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10、包验收
三、合同工期
3.1、19#楼总日历天数为30日历天,(自2013年11月10日到2013年12月9日);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工期完成,否则,每逾越一天罚2000元。
3.2、其它分项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完工,逾期按3.1条处罚。
四、质量技术标准及工作内容
工程范围、质量及材质要求要求:
1.按照设计效果图、技术交底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
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2.本工程为一次性包死工程,发包方负责检查验收、施工协调、按合同约定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等工作;承包方负责完成定额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
3.工程范围:
景观水池池底、池壁(马赛克)压顶为中国黑,景观广场及之大门出入口为虾红花岗岩火烧板、水系护栏为仿汉白玉石柱加镀锌铁索、主出入口挡车石墩为直径500大理石球墩。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节点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陆拾壹万整(¥61.00万元)。
如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变更单价。
2.合同价款包括所有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设备材料保管费、验收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及自有工人的工伤保险等一切费用。
3.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正;
承包人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以上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4.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57.95万元),余5%(3.05万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双方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曹存良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路勤礼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工程部章。
八、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安排工人宿舍、提供电源及生活用水源;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向发包人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同时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5)按规定办理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10)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九、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4)不可抗力;
(5)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
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十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三、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
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用电教育后方可上岗,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禁止脚手架上抛扔物品。
乙方生产人员所造成的他人或本人工伤事故,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关于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
十四、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开工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因承包人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五、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相应项目的固定单价计算
的款额,经发包方相关代表签字后两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
度款)。
十六、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的约定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限不予顺延。
对于任何变更、增加项目,承包人须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不得以任何等待工程变更文件或签证确认为由延迟施工。
十七、变更价款
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变更合同单价。
十八、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应共同作出竣工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书。
十九、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十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施工图、排版图、计量清单等),双方按照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