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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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章程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章程
(核准稿)
序言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创建于1951年,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空军气象干部训练大队;1956年移交地方并转设为成都气象学校,1978年改设为成都气象学院;2000年由中国气象局划转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更名为成都信息工程学院;2001年四川统计学校并入;2015年更名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学校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秉承“成于大气,信达天下”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实施“以人为本,融合开放,服务行业,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贯彻“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为国家培养具有健康心智体魄、良好人文素质、系统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开放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信息工程大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更好地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简称“成信大”。
英文全称为ChengduUniversityofInformation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UIT”。
第三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起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气象局共建,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办学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一段24号。
学校有航空港、龙泉、天府三个校区,并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更改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2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六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依法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学校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机构,并配备人员;
(四)依法依规聘任、管理教职工;
(五)依法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
(八)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分配收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校以信息学科和大气学科为重点,以学科交叉为特色,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多学科协调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国际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开展国内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可依法与外界签署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第4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党政职能、保障服务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分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机构。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位管理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学生工作、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本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设置本院机构;
(五)负责院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院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开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播活动;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院长一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讨论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院可下设系、教研室、研究所等机构。
第5章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
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积极服务社会;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健全教职工专业技术(技能)职务晋升、专业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内部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复议委员会。
凡教职工认为本人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6章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各种资助、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按期完成学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明。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校友是指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包括学校所有历史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教生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包括学校所有历史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以及获得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7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科技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利。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8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学校校标由学校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和地球图案组成,是校训生动化、形象化的体现,寓意“胸怀世界,信达天下”。
第六十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印有学校校标及中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一条校歌是《成信之歌》。
第六十二条校训是“成于大气,信达天下”。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六十四条学校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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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全文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本章程原则与精神。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