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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

1.业务简介

个人贷款会计核算部分是指对发放除个人质押贷款外的所有个人住房、汽车、消费、生产经营、下岗失业、法人按揭等贷款提供的会计核算服务。

按照借款时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提供等本递减、等额本息、等额递增/递减、等比递增/递减、利随本清、定期结息、还本付息九种还款方式。

2.相关规定

2.1.利率类别方式:

2.1.1.固定利率。

指发放贷款时确定的固定利率值,不随国家的牌价利率变动。

2.1.2.分段利率。

指利率值随国家的牌价利率变动。

使用分段计息利率时,计息应从该利率变动之日起以新利率值分段计算。

2.1.3.浮动利率。

指在同一周期内遇利率变动仍按原利率计息,利率保持不变,其下一个周期的利率按上周期期满日前最新公布的利率执行。

浮动利率主要用于外币贷款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可以按一个月浮动、按三个月浮动、按六个月浮动、按年浮动。

2.1.4.分期特定利率。

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其利率类别应采用分期特定利率。

分期特定利率是指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调整日前发放的贷款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2.2.还款顺序

2.2.1.正常、逾期贷款还款顺序。

个人贷款还款顺序均遵循“扣本必先扣息”的原则。

还款顺序为:

从最早期次开始,期次顺序由远及近扣收;在同一期次内按照正常息、罚息、本金、复利的顺序还款。

分期贷款的正常贷款单期不得部分还款,超期贷款多期还款只能按期还款,超期贷款单期可以部分扣款。

2.2.2.非应计贷款还款顺序。

2.2.2.1.对非分期还款的贷款,贷款转入非应计后,收到还款先冲减已到期贷款本金,已到期贷款本金无余额后,冲减贷款表外应收利息,确认为表外利息收入。

2.2.2.2.对分期还款的贷款,依据贷款期次的先后顺序,先到期的先归还,同一期次贷款的还款顺序比照非分期还款贷款处理。

2.3.首期还款额

为防止放款差错,在发放个人贷款时必须输入首期还款额。

定期结息的首期还款额=贷款本金+首月利息;利随本清、还本付息的首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到期付息额;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的首期还款额=贷款本金+首月利息×(1-贴息比);其他分期还款的首期还款额为计划表的整期第一期还款额。

2.4.个人贷款提前还款方式

全部提前还款时,必须还清所有超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部分提前还款时,分期贷款必须还清所有未还贷款本息,定期结息贷款必须还清所有应收未收利息,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贷款和等本递增的贷款在归还本金时必须同时归还对应的利息。

2.4.1.对于部分提前还款后的个人贷款,可采用以下三种还款计划变更方式:

2.4.1.1.“每期还款额不变、期限缩短”指的是缩短还款期限,但不改变原计划每期还款额,每期本、息额进行重新计算,以整期数倒推到期日,利率为新期限档次对应的利率。

以后各期的还息额按新利率计息,每期还息剩余部分还本,直到当期全部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为止的日期为新的到期日,生成新的还款计划表。

新利率产生规则:

利率首先使用原利率试算,如果倒推的到期日与系统静态表设置的利率相符,用原利率;如果倒推的到期日与系统静态表设置的利率不相符,用原贷款利率公布日所对应的下一档贷款利率试算,重新倒推新的到期日,直到使用利率与到期日期限匹配相符的利率为正式确认的新利率。

2.4.1.2.“期限不变、每期还款额减少”指降低每期还款金额,但不改变到期日和利率;一次性还款方式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只能采用“期限不变、每期还款额减少”。

2.4.1.3.“缩短期限并调整每期还款额”指选缩短期限调整金额,但重新指定到期日,利率为新期限档次的对应利率。

2.4.2.改变还款方式,以调整日的贷款余额为本金,其调整日所在期期初日开始的剩余贷款期限为期限,系统自动从调整日所在期生成新的还款计划表。

系统不改变还款日、还款期次。

2.4.3.还款周期由短变长,在变更日以原计划本期期初金额为本金,从原计划期初日开始,到贷款到期日止计算剩余期次,按新的还款周期,在原期次后的新期次生成还款计划表。

2.5.提前还款停还

2.5.1.提前还款停还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停还若干期的处理方式。

此处理方式仅适用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本递减。

对分期还款方式为等额递增/递减、等比递增/递减等的贷款,须先将还款方式改为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再进行处理。

停还期数须是小于“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期应还本息和”及小于“12个月(期数折换成月)”的整数。

2.5.2.提前还款停还仅适用于等额本息、等本递减,对分期还款方式为等额递增/递减、等比递增/递减的必须先将还款方式改为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再进行处理。

2.5.3.当日发现个人贷款撤销停还错误的,通过“抹账”交易进行抹账,系统自动恢复,并将利息记录恢复到原状态。

当日通过“恢复停还”交易恢复停还,利息不能恢复。

若隔日发现错账,可通过“撤销停还”交易,恢复原停还状态,但对已处理利息及已分期还款的不作恢复。

2.6.助学贷款

2.6.1.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发放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前一年的年末,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2.6.2.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

借款人毕业前到期的,按季结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在借款人毕业后到期的,借款人在校期间应按季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第一年开始按月还本付息。

2.6.3.借款人毕业前发生的助学贷款应收利息,不计收复利;毕业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计收复利。

2.6.4.助学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展期。

2.6.5.每月末,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扶贫、助学贷款利差补贴政策,计算应计提利差收入,将贷款利差补贴收入计入助学贷款利差收入,收到相关利差补贴时,转销应收利息。

2.7.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允许现金放款。

2.8.对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贷款购买与所购住房相配套的车库(位)、且车库(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2.9.汽车消费贷款除质押担保方式外借款人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经办网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经办网点按规定保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未还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2.10.贷款形态转移按照“正常-逾期”或“正常、逾期-非应计”顺序结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只有正常形态、逾期形态,贷款逾期后不作科目结转,只进行形态变更登记,利息通过表外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账户核算,并登记相应登记簿。

2.11.贷款账务的差错主要是本金和利息差错。

本金冲正时已到期的期次必须已全部收回。

本金调整后,从调整日所在期次开始按调整后生成新的还款计划,利息金额的调整不对还款计划造成影响。

2.11.1.本金冲正规则

增加(减少)借款人贷款本金的冲正。

以原贷款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以冲正后的贷款余额,从冲正期起生成新的还款计划。

2.11.2.利息冲正规则

跨年蓝字冲正,本年红字冲正,利息冲正不改变已生成并到期的还款计划。

2.12.个人贷款欠息调整,只能调整卡片的欠息记录,不产生账务。

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贴息利息,只记载贷款贴息登记簿,不对卡片主挡的利息进行任何处理。

如果补登记错误,柜员可以登记负数贴息金额进行冲减,登记的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为该笔利息产生日期。

2.13.对于存量贷款(20050911以前的)到期日期确定,为了解决老系统数据中定日还款的移植和助学贷款还款方式自动转换的需要,除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外其余还款方式都必须是整期贷款日的对应日的前一天。

2.14.增量分期贷款不再提供等本递增还款方式,但系统支持存量贷款等本递增还款方式核算。

2.15.贷款的还款日,定日还款还款日“20日”;对日还款还款日确定为贷款日的对应日,还款月无对应日的取月末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除利随本清方式的贷款外,其余还款方式的贷款,输入的到期日必须以贷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对应日,对于无对应日的,取到期日所在月的月末日为对应日。

2.16.贷款展期时必须结清所有不良形态的本息,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的贷款展期后合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展期后输入执行利率,系统自动根据原贷款日至新的到期日确定新的浮动率,从展期日所在期次起执行新利率,生成新的还款计划表。

2.17.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时,贷款本金从逾期科目由系统自动转入非应计科目。

同时对贷款对应的表内应收利息自动冲减至表外应收利息。

2.18.表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系统自动将表内应收利息冲减至表外应收利息,同时贷款本金形态转非应计。

2.19.非应计贷款核销包括本金和利息核销两部分,本金、利息均可以部分核销。

2.20.逾期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应相应上调。

2.21.业务办理流程规定

2.21.1.贷款发放。

客户部门提交借款凭证等资料,会计主管审批签章并经柜员审核无误后,选择交易码发放贷款,将回单联交客户并告知相关贷款信息,将信贷管理联交回客户部门。

2.21.2.贷款收回。

客户部门或客户提交还款凭证及支付凭证等资料,柜员审核无误后,试算还款金额,选择还款交易码还款,将回单联交客户并告知相关贷款还款计划变更情况。

对抵(质)押贷款还清时,还需进行抵(质)押物的处理。

2.21.3.贷款调整。

客户部门提交贷款要素或贷款计划调整通知书,会计主管审批签章并经柜员审核无误后,核对贷款基本信息进行贷款调整,业务成功后,再次进行贷款基本信息核对,并告知客户贷款要素变化情况。

3.操作流程

3.1.贷款发放

3.1.1.柜员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个人借款凭证》和《个人(法人按揭)放款通知单》(一式二联)进行审查:

3.1.1.1.借款凭证是否为信贷管理系统输出打印的凭证,《个人借款凭证》和《个人(法人按揭)放款通知单》内容是否一致。

3.1.1.2.借款凭证上的借款人、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CMS凭证号、合同编号要素是否齐全。

3.1.1.3.借款凭证上是否加盖有合同专用章(盖在银行审核意见栏),是否经贷款有权签字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信贷经办员(信贷放款岗)审批并签章,借款人签章(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齐全。

3.1.1.4.个人(法人按揭)贷款发放通知单上的ABIS行号、借款人、借款凭证编号、贷款类别、币种、钞汇标志、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结息周期、正常利率类别、利率浮动周期、正常利率浮动方式、正常执行利率、逾期利率类别、逾期利率执行方式、逾期执行利率、自动扣收本金标志、利息扣收方式、自动扣收起点金额、还款结算账号、转入结算账号等要素填列是否齐全,并与借款凭证核对是否一致。

3.1.1.5.检查个人(法人按揭)贷款发放通知单上“还款结息账号”、“转入结算账号”是否符合要求(个人为本省市中心借记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单位为本省市中心的单位借记卡,还款结算账号不得为单折子系统的联名账户)。

3.1.1.6.会计主管是否审批,并在债权凭证上盖章。

对现金放款,应按照大额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贷款日期非当前会计日的以及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均不能使用现金放款交易,借款凭证和贷款发放通知单中已约定转入结算账号的,不得使用现金放款。

3.1.2.放款

3.1.2.1.经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性质确定放款科目。

3.1.2.2.柜员选择“现金放款”或“转账放款(贷记过渡)”或“放款转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储蓄户”交易。

3.1.2.3.在“借据凭证号码处”正确输入借款凭证编号,ABIS系统会自动从DIS中提取放款的电子凭证信息,经办人员应以纸质凭证为依据,全面细致地核对界面中自动提取的相关字段值是否与纸质凭证提供的数据一致。

对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信息不一致的,将《个人借款凭证》和《个人(法人按揭)放款通知单》予以退回。

3.1.2.4.经核对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信息一致的,经办人员根据纸质凭证核对和录入必要的放款字段。

对交易提交不成功的,经办人员应根据错误提示信息分别进行处理,对“不显示/复核”字段信息错误的,将《个人借款凭证》和《个人(法人按揭)放款通知单》予以退回;对于“显示/不复核”字段,根据会计核算要求与CMS提供的要素有出入的,可对该字段进行修改,按照正确的会计要素放款成功后,必须在放款通知单的“会计结算部门意见”一栏上注明并签字确认。

3.1.2.5.对交易提交成功的,打印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第一、三、四、五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放款通知单》由经办人员和行长(副行长)或操作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①现金放款。

借款凭证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银行贷款债权凭证)按不同科目、借款到期日的顺序专夹保管,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注销附记账凭证后,第五联连同一份《放款通知单》交客户部门,另一份《放款通知单》做借方凭证附件。

②组合转账放款。

借款凭证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银行贷款债权凭证)按不同科目、借款到期日的顺序专夹保管,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附记账凭证后,第五联连同一份《放款通知单》交客户部门,另一份《放款通知单》做借方凭证附件。

③过渡转账。

借款凭证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银行贷款债权凭证)按不同科目、借款到期日的顺序专夹保管,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五联连同一份《放款通知单》交客户部门,另一份《放款通知单》做借方凭证附件。

若跨柜员过渡的,还需打印两联过渡记账凭证,随个人借款凭证第四联一并交接收柜员。

3.1.3.由于因某些特殊因素,需要在系统中补放款,柜员选择“转账补放款(贷记过渡)”交易,发放非正常形态科目的贷款时,必须输入对应的正常形态科目号,系统根据正常形态科目和贷款形态自动匹配到对应的当前核算科目,其他操作同转账放款。

3.2.贷款收回(含提前还款)

3.2.1.批量

每日日终系统根据贷款到期日或扣款日、定期结息日自动扣收贷款本息,柜员根据客户需要选择“还款明细查询打印”交易,打印分期还款自动扣款回单,加盖业务处理讫章交客户。

3.2.2.联机

客户归还贷款,选择“还款”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个人还款凭证。

个人还款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若现金还款的,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注销附记账凭证后,第一联交客户,第四联交客户部门,第五联交委托人。

若转账还款的,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款记账凭证,第一联交客户,第四联交客户部门,第五联交委托人。

3.2.3.目前ABIS控制个人贷款在还款时要遵守正常息、罚息、本金、复利的还款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如遇有需要先还本金的特殊情况时,如:

保险公司赔付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批复,可通过如下方法操作:

首先确认该笔贷款为超期贷款,然后根据还款方式选择“现金还款”、“转账还款”或“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储蓄户还款”相应的交易,进入交易界面以后,还款类型选择“03-超期任意还款”,还款标志选择“2-超期还本”即可。

3.2.4.属抵押办理贷款的,应办理抵质押物的归还手续。

3.3.形态转移

3.3.1.批量

3.3.1.1.正常转逾期。

由系统根据贷款到期日期进行形态转移,贷款到期日的次日日终(分期还款单期转逾期的,单期贷款到期日的日终),系统对未收回贷款本金从正常科目转逾期科目。

3.3.1.2.分期还款贷款整笔转非应计。

分期还款贷款单期逾期满330天,柜员选择“贷款整笔转非应计拟定”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满360天日终系统自动将相应贷款本金转入非应计,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到表外应收利息。

3.3.1.3.贷款转非应计。

贷款到期日的次日日终系统自动将相应贷款本金转入非应计,相应表内应收利息自动冲减到表外应收利息,以后期间计提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利息收入,而直接纳入表外核算。

转入非应计贷款后,如果贷款未到期,则仍按原合同利率计息,利率代码和上下浮比均不变。

转入非应计贷款后,如贷款到期,在系统日终批处理时自动更改执行利率为逾期利率。

3.3.2联机

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未办理延期或还款手续的,柜员逐笔填制“贷款形态调整通知书”,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形态转移”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贷款形态调整通知书”一联附原个人借款凭证(债权凭证)后,并在原个人借款凭证上批注“×年×月×日转××贷款”字样,一联交客户部门存查,一联交借款人。

3.4.贷款核销

柜员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贷款核销通知书填制两联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核销”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与“贷款核销通知书”一并专夹保管,同时登记《账销案存损失款项登记簿》。

3.5.错账冲正

3.5.1.本金冲正

次日及以后发现的放款、还款等错账,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冲正”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5.2.利息冲正

个人贷款的利息计算收取错误而形成的在损益和存款账户间的错账,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冲正”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6.欠息调整

个人贷款还款或其他计息要素错误,造成计算利息错误的,调增或调减贷款卡片上欠息金额。

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欠息调整”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7.贴息登记簿调整

补充登记助学贷款贴息利息,选择“贴息登记簿调整”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8.贷款要素调整

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贷款要素调整”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9.贷款计划调整

对贷款到期日(展期和缩期)、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结息周期、结息日、利率确定方式、正常执行利率、等比等额变动的间隔期次、等比等额调整金额或调整比例等与还款计划有关的信息修改,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贷款计划调整”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0.贷款停还、撤销停还、恢复停还(只适用于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本递减)

3.10.1.提前还款停还

客户提前归还贷款,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贷款停还”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个人还款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若现金还款的,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注销附记账凭证后,第一联交客户,第四联交客户部门,第五联交委托人。

若转账还款的,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款记账凭证,第一联交客户,第四联交客户部门,第五联交委托人。

3.10.2.撤销停还

借款人要求撤销停还,必须先将已停还期间的利息归还,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撤销停还”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个人还款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若现金还款的,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注销附记账凭证后,第一联交客户,第四联交客户部门,第五联交委托人。

若转账还款的,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款记账凭证,第一联交客户,第四联交客户部门,第五联交委托人。

3.10.3.恢复停还

次日发现账务差错,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恢复停还”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客户回执(记账凭证代),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1.公积金委托贷款环境设置

公积金委托资金和委托资金放款的管理机构为公积金委托贷款主办行;其他指定可以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机构为代理行,代理行只能在主办行完成相应的环境设置后,才能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

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先对公积金委托贷款环境进行设置。

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品种分为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公积金贷款两类。

公积金中心编号为4位,取值范围0001-9999,在同一数据中心内公积金中心编号不得重复。

3.11.1.运行中心设置

同一个营业机构可以代理多个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为实现委托贷款分不同公积金中心进行额度管理,运行中心应根据营业机构申请,由总行相关部门分配不同业务品种代码来管理公积金委托贷款,如不需要分别进行额度控制的,可使用同一业务品种代码。

3.11.2.主办行设置

3.11.2.1.公积金主办行使用以下专用账户。

放款资金专户——存放委托贷款的放款资金;

收款资金专户——存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专户——存放公积金委托贷款收回的利息;

罚息专户——存放公积金委托贷款收回的罚息;

复利专户——存放公积金委托贷款收回的复利。

3.11.2.2.公积金中心资料增加

公积金主办行柜员选择“公积金中心资料增加”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1.2.3.公积金中心资料修改/删除

公积金主办行修改或删除公积金中心机构资料,选择“公积金中心资料修改/删除”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3.11.2.4.公积金委托贷款代理机构维护

公积金主办行确定本中心的营业机构为其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才能发放该中心下的公积金委托贷款。

选择“公积金委托贷款代理机构维护”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

4.风险提示

4.1.未按规定保管代保管抵(质)押担保物,代保管抵(质)押担保物被提前抽走或变更,形成抵押物不足或无效抵押。

4.2.记账串户、错账业务冲正、凭证的补打、科目的调整、非应计的核销等非常规业务处理。

4.3.贷款账户(小额质押、分期还款、个人消费贷款除外)未于月(季)后15日内向开户单位签发“余额对账单”,未采取有效措施于一个月内全部收回。

4.4.贷款余额对账单不允许手工签发。

因特殊情况在“通用核算子系统”开立的贷款账户(小额质押、分期还款、个人消费贷款除外)未纳入银企对账范围,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维护。

4.5.未及时输出账户满页账页并将对账联交借款人对账。

4.6.发放贷款时,未正确输入贷款的利率、利率代码、利率类别、贷款起止日期、结息方式、利率浮动比等要素。

5.文件依据

5.1.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银函[2001]425号)

5.2.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农银发[2002]104号)

5.3.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农银发[2002]74号)

5.4.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农银鲁发[2003]210号)

5.5.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3]23号)

5.6.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农银鲁发[2003]11号)

5.7.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3]523号)

5.8.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7]819号)

5.9.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农银发[2007]286号)

5.10.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CMS与ABIS实时数据交换系统(DIS)推广方案》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7]143号)

5.11.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鲁发[2008]202号)

5.12.关于开展会计核算清理工作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8]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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