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欧战时期北洋政府对于日人贩运制钱的态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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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欧战时期北洋政府对于日人贩运制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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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奉天:

你来我往,沉着应对

  自日俄战争后,日本接管了俄国在大连湾及旅顺口的权益,此后日本在辽东半岛占有据点,再加上接收了从长春至旅顺的铁路及相关支路,交通相对方便,因而贩运事件率先从这里展开。

面对日人的贩运情况,奉天府逐步紧跟,限制及惩罚措施也逐步升级,两方对垒,表现出你出招、我还击的胶着状态。

  较早提出应注意外人贩运制钱事情的,是锦县知事朱佩兰。

1915年6月,日人田中角治和星夜真次郎来到锦县,“明以采买羊毛为辞,实则专为贩运铜钱”(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合编:

《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制钱不准运往外国,虽然是条约所限,但北洋政府并没有明令禁止贩运制钱,所以当锦县知事朱佩兰发现他们的企图后,也只是严为注意。

7月初,日人佐伯次郎惠从天津贩运制钱,经过锦县被查,连人带货一并被扣,由奉天都督府核办(同上,第184页)。

由于没有明文限制,此类事情也无前案援引,因而奉天都督府请示北洋政府该如何处置,政事堂作了如下批复:

“中国铜钱向来不准运往外国……沿至民国,继续履行,自宜永远遵守……如遇有收买制钱私运出口者,一经拿获,立予重惩,以符约章,而维圜法。

”(同上,第189~190页)由于佐伯次郎惠案发生在明令禁止前,所以奉天当局给予变通处理,令该商出具文书,保证以后不再贩运,即将所贩制钱变价偿还其成本,以此“维持禁令之中兼寓体恤外商之意”[《日人佐伯次郎惠贩运制钱一案查明尚无私毁牟利情事已饬将成本洋如数发还由》(1915年8月28日),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下文档案材料均出自该馆,注略),档号:

03-18-081-05-001]。

  然而日人贩运之事并未停歇,为此,北洋政府出台规定:

“遇有未持护照,私运制钱情事,立予扣留,查明确数详情,转咨本部核办,并咨复商人准带制钱数目以一万枚为限,护照专以本部(财政部)及各省巡按使所发者为限”[《日商私运制钱已悉数扣留充公应将办理经过情形咨行查照由》(1916年2月5日),档号:

03-18-083-04-005],令各省严查在案。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钱既然管制较严,但铜是允许出口的,因而在贩运制钱的同时,熔钱为铜的案件日渐增多。

7月中旬,日商大信洋行在锦县购买有制钱痕迹的铜块四万多斤被查[《函陈办理外商熔化铜钱外运各案情形乞示遵由》(1915年7月21日),档号:

03-18-081-03-004]。

7月下旬,安东地区“有奸商沿街以现洋兑换铜制钱……系私自卖与日本人运至他埠熔化卖铜”。

1916年1月,吉长路局发现日商贸易公司偷运制钱七十万枚,且没有护照,遂向外交部请示该如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1辑(1912~1927),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7页],外交部批示“所有扣留之前项制钱,应即照约充公”[《日商贸易公司私运制钱应照约充公由》(1916年2月4日),档号:

03-18-083-04-003]。

由此可见,制钱贩运的势头在北洋政府明令禁止后,奉天非但没有遏制的迹象,反而有扩大的态势。

鉴于此,北洋政府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对违犯者处以刑罚,1916年2月规定,除官厅收买外,“有销毁前清制钱数在十千以上或虽未及十千而销毁不只一次者,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其将前清制钱剪边图利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效果并不明显,“数月以来私贩私熔等事仍所在多有”。

二是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凡商民报运铜斤,即无制钱痕迹,亦须持有售铜铺店发单”,否则一律扣留。

三是鼓励执法者严查。

本着谁查获、谁受益的方针,“熔化制钱之铜块亦应估价照提二成给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1辑(1912~1927),第1204~1205页]。

  即便如此,贩运事件依然不断,并逐渐向其他地区扩展。

据不完全统计,1915年11月,“日商在内地收买制钱熔成青铜,运由青岛、烟台、龙口、天津、营口、汉口、九江、南京、上海等处出口,统计每日在三百吨上下”(同上,第1203页)。

1916年3月,京兆警备队在万庄车站查获制钱熔铜事件,据当事人交代是为日人购买(同上,第1209页)。

同时,“数月以来,津关监督、津浦路局先后报获前项铜块”(同上,第1211页)为数不少。

其中较有影响的是吉长路局案,1916年3月初,日商丸重洋行等在吉林报运铜块被吉长路局扣留,其中有百分之八九有制钱痕迹。

虽然其他各处也有此类事情,然而由于日领一再争执,所以各处都没有办结,吉林特派员以“此节初无成案可稽,实有未便擅专之处,且事关各省共同禁例,尤须中央规定划一办法,方足以昭慎重而免借口”[《日人私运制钱化铜案》(1916年4月5日),档号:

03-18-084-01-001]为由向北洋政府请示办法,北洋政府认为“私毁制钱,即显干例禁”,因而“应将所运之货一律充公,以防狡执而重禁令”[《吉林交涉员详报日商贩运制钱镕化铜块一案咨行通饬各关严查由》(1916年4月17日),档号:

03-18-084-01-002]。

奉天的制钱贩运事件,促使北洋政府有关禁令的出台,北洋政府对贩运制钱的惩罚措施也在不断完善。

由于日人势力在各地程度不一,禁令所发挥的效果也因地而异,总体上说,在日人势力较强的区域,日人罔顾法律,肆意贩运。

而在其势力较弱的地区,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干涉,这两种情形,在山东和河南表现较为突出。

  二 在山东:

妥协退让,稳定第一

  日人在山东贩运制钱,始于1915年6、7月间,适时日人已派兵占据胶济铁路及沿线重要城镇,因而自日人贩运制钱始,虽然有明令禁止,但由于日本领事态度强硬,双方遂达成妥协:

由日领事出示条文,禁止以运输出口为目的的贩运,内地贩运扣留者则一概发还银本[《日人在鲁截抢私运制钱案》(1917年3月14日),档号:

03-18-086-02-015]。

吉长路局案发生后,各省严禁贩运制钱。

1916年5月,周潍事变爆发,日人横行无忌,在山东东部各县,日人“相率赴县强迫发还,甚至有咆哮衙署、鸣枪相对”的行为,为防止发生意外,该省交涉员呈请外交部“将扣留之钱即行易银给还,仍向日本领事声明,此系暂予通融办法……是否可行”[《扣留日商制钱将酿变患拟易银给还是否可行由》(1916年5月25日),档号:

03-18-082-01-009]。

为稳定大局,外交部批示“应准暂予通融”[《制钱案应准予通融由》(1916年5月25日),档号:

03-18-082-01-010]。

通融就意味着妥协、退让,随着日人侨居山东的数量越来越多,从事贩运制钱的人也逐渐增多。

1916年5月,据日本驻青岛守备军司令官大谷喜久藏的调查,贩运制钱一事已关系到侨居日人的生计,“万一贩运的事不能实现,山东全线数千日侨将失去生存的活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1辑(1912~1927),第1222页],因而请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深切关注此事。

事实上,日本政府也从贩运中获益不少,所以“不仅正在保护其侨民在中国不受到违法的惩处,而且实际上它还是一个同谋者”(同上,第1223页)。

所以即使发生再多的案件、有再多的交涉,日本方面都概不承认。

  随着山东局势的恶化,各县虽有查获贩运事情,然“各县知事多被胁迫,不敢严厉实行,权变发还在所多有”。

1916年10月外交部严令禁阻,“日领执意袒护,不稍退让”[《日人在鲁截抢私运制钱案》(1917年3月14日),档号:

03-18-086-02-015]。

日领事的强硬态度,助长了日人的贩运之风,以致于后来对于通融办法及地方官的制裁一概予以否认,几经交涉,“只允许不带护照者由我扣留制钱,发还银元,其有护照者,非将原钱放行不可”[《日人贩运制钱请速会商向日使交涉议定切实办法事》(1917年1月30日),档号:

03-18-086-02-001]。

这样一来,“日人有恃无恐,私贩愈多”,地方政府不得不向外交部请求,“似此蔑视约章,殊违郑重邦交之旨”,应照会日本领事,请其“严切禁阻”[《请转禁阻日人在鲁省贩运制钱由》(1917年2月5日),档号:

03-18-086-02-002]。

外交部虽然态度坚定,“如再有日人在鲁省各处私贩制钱,应不论其有无执持游历护照,照章一律扣留充公”[《日人在鲁私贩制钱日领如不禁阻应据约严驳照章充公抄录致日使照会咨复查照由》(1917年2月20日),档号:

03-18-086-02-005],然而久成积习,想改已为时过晚。

  1917年3月初,荏平县扣留制钱十八车、日人二名,派警兵十人将其押解送省。

行至商埠处,不仅制钱被日人劫走,而且押送警兵也被拘去拷打并枪伤数位警兵[《荏平县扣解制钱日人聚众抢掠伤警兵请与日使严重交涉由》(1917年3月10日),档号:

03-18-086-02-006]。

事情发生后,日使竟恶人先告状,称“此次日商与华警冲突,实因取缔过严而起”[《日人在鲁省私运制钱事》(1917年3月12日),档号:

03-18-086-02-008]。

虽然有外交部的严重交涉,“似此行为,亦非贵国法律所能宽假”,应“将此次滋事之日人,严行惩办,以儆效尤”[《日人在鲁省私运制钱并截抢伤警请饬禁并严办由》(1917年3月12日),档号:

03-18-086-02-009]。

国务院也较为关注此事,“请与日使严重交涉为要”[《山东荏平县拿获日人私运制钱案》(1917年3月14日),档号:

03-18-086-02-010],但日使仍借词袒护,为此山东省省长张怀芝极为不满,电告国务院“应请再向日使严重诘议”“勿再借词纵容”[《日人私贩制钱事日领借词袒护请再向日使严重诘议事》(1917年3月19日),档号:

03-18-086-02-016]。

3月中旬,济南吉泽洋行的数万制钱被山东地方官扣留,驻济南日使借机向北洋政府发难,“各县知事多于扣留日本人所运制钱之时,至为甚酷,或于扣留之时并不给予数量之证书”[《济南吉泽洋行运制钱十万斤被扣情形》(1917年3月17日),档号:

03-18-086-02-014],使得日人的财产得不到保证,这种行为应严行取缔。

为此北洋政府给山东函电“地方官查获私运制钱,如果犯禁之人并无强暴举动,办理自不必过事激烈,致转滋事端”。

面对一纸电文,张怀芝左右为难,一方面中央令行查禁办理,另一方面日人蛮横无端,借口找事,山东方面还不能过事激烈,那么面对日人的骄横,山东现在扣留的制钱已达数十万斤,若日人强行抢劫,酿出祸患,又该如何办理?

面对两难境地,张怀芝请示外交部,“贵部若能负完全交涉之责任,有确实把握,不至有始无终,本省即将此项制钱全数充公”[《日人私贩制钱扣留储存各县约有数十万斤究应如何办理希见复》(1917年3月30日),档号:

03-18-086-03-007],若无交涉把握,请告知该如何处理,以免发生事端。

考虑到山东的特殊情况,外交部最终决定仍持和平解决的方针,遂电告张怀芝“不必操之过急”,“请暂取从前态度,俟会商解决办法”[《山东省长电告日人在鲁贩运制钱交涉事》(1917年4月16日),档号:

03-18-086-03-015]。

张怀芝同日使最终在京磋商,在北洋当局的指示下,“怀芝仰体钧院慎重邦交至意,不得不略事变通,已允展限两月,暂照从前惯例办理”[《日人私运制钱应再向日使积极交涉并陈补救之方事》(1917年4月12日),档号:

03-18-086-03-012]。

  三 在河南:

遵照部文,严格执行

  日人大规模开始在河南贩运制钱,始于小柴定次郎。

1916年11月,日人小柴定次郎贩运制钱在兰封河口被查,声称“订定二十万斤,约三万二千串到东销毁,为制造枪壳之用”[《查获日人私运制钱事》(1916年12月8日),档号:

03-18-085-04-001]。

因为有吉长路局的先例,河南当局即援引前案,悉数扣留充公,并电告驻汉日本领事馆,以后不允许到河南贩运制钱。

驻汉日领事则以条约及治外法权为由抗议,“约章所载,铜钱不准运出外国,并无不准运送铜钱之规定”,小柴持照运送铜钱,“如违禁令,应将人员一并解送本署处分,希立饬放行”[《日领抗议甚力应如何办理请迅赐核复》(1916年12月10日),档号:

03-18-085-04-002]。

日领事既然借口条约问题向河南政府交涉,河南政府自然不好擅自办理,遂提请北洋政府处理。

  河南地处内陆,日人势力较弱,既然就条约问题纠缠,北洋政府亦借条约问题与之回复:

“日领言约章并无不准运送之规定,应以照约不准外运,只可由通商此口运至彼口,况持游历护照入内地贩运铜钱,尤为不合,驳复该领,仍当照章充公”[《兰封县扣留日商贩运制钱案应据约驳复日领仍当照章充公》(1916年12月14日),档号:

03-18-085-04-003]。

中央既有指示,地方政府自然照办。

1917年4月,驻汉日总领事又照会北洋政府,请其“严饬河南省长,将前项扣留货物,滋速放行”[《日商在河南搬运制钱被扣留充公请转饬从速放行由》(1917年4月12日),档号:

03-18-085-01-001]。

外交部认为“私贩多数铜钱,是与约章不合”,且该商买制钱“以斤两计算,显系作为商货私运”[《日商小柴定次郎在河南贩运制钱案地方官照约办理并无不合由》(1917年4月13日),档号:

03-18-085-01-002],故地方官按章办事,自然无可厚非。

小柴案还未了结,5月,考城县查获制钱小车三十九辆,押运人有日人田岛逸造。

6月,商丘县拿获县属东兴煤厂私买制钱一万零十八串八百八十八文,经询问是为日人购买。

9月,兰封县吴楼地方查获日人田中佐太郎私运制钱,共重六千九百四十零半斤。

汜水县在黄河盘获私运制钱一千一百串,计重五千八百九十九斤[《日人小柴私运制钱事》(1917年10月12日),档号:

03-18-111-01-016]。

因为有小柴案的先例,所以河南当局对其一概充公办理。

由此一来,小柴案如何解决,关系着后来所有案件的走向,因而日本方面不得不就小柴案继续下功夫,仅中日双方会晤就有三次。

  第一次是1917年9月14日,日本船津参赞会晤北洋政府高次长。

船津提出:

(1)小柴带有护照,所购制钱属于日人,内地贩运制钱条约无规定;

(2)可否援照山东办法解决;(3)市场铜价较好,制钱开放对两国都有益处。

高次长针锋相对:

(1)外人采办货物,当在通商口岸,内地无三联单采办货物即为非法;

(2)山东办法属于投机行为,不应该推广;(3)章程未改办前,照章办理[《日人小柴贩运制钱事》(1917年9月14日),档号:

03-18-085-01-003]。

面对中方的据理力争,日方不得不有所退步,时隔两周,第二次会晤继续。

  “船津云 如不能将制钱缴还或将原价送给日人,亦可商议。

  次长云 如系通商口岸,尚易办理,该处况为内地,又无贵国领事,颇不易商议。

  船津云 将案卷及制钱等交由汉口交涉员与日领商议如何。

  次长云 恐河南地方官不允为此办理。

  船津云 贵部可发训令。

  次长云 容向地方官查问。

”[《日人小柴购运制钱事》(1917年9月27日),档号:

03-18-085-01-004]此次会晤,日方并未就条约及相关问题纠缠,而是就此案究竟如何办理提出商榷办法,虽然日人态度有所转变,次长也有配合的意向,然而事后并未如日人所愿。

两次会晤的结果,非但没有起到协商解决的作用,反而坐实了日人私运制钱的事实,因而北洋政府对于日方所请“训令地方官再将其原价发还一节,实属歉难照办”。

不过考虑到两国邦交,也留有余地,“此事如由贵国领事,自行与地方官仅就此案商允通融办理,本部尚可听便,不加阻止”[《河南扣留日商小柴定次郎私运制钱案》(1917年10月3日),档号:

03-18-085-01-005],然而日人当时并未就此事提出解决办法。

沉寂半年之后,日使馆就河南有关制钱问题再一次向中方提出抗议,打的还是条约牌及治外法权,要求北洋政府“训令河南该管官宪,速将扣留物件发还”[《河南商丘汜水陈留等县扣留各日商贩运制钱请饬速发还由》(1918年5月6日),档号:

03-18-085-01-006;《河南新郑杞县考城等处扣留日商东亚公司所购制钱请饬速发还由》(1918年5月6日),档号:

03-18-085-01-007],面对日人的无理取闹,北洋政府不予理睬。

为了早日解决有关事宜,日方于1918年5月第三次同北洋政府会晤,由于船津此次仍就条约问题纠缠,所以并无实质性的进展[《河南禁运制钱事》(1918年5月15日),档号:

03-18-085-01-008]。

日使仍不罢休,多次向北洋政府发电催询,为避免日方的无谓纠缠,北洋政府就河南有关制钱各案向日方做了一个总结,小柴案“地方官照章扣留充公,原无不合,应免再议”,其他有关各案“办理均无不合,况多系案结经年,概应免议”[《河南扣留日商制钱案》(1918年6月28日),档号:

03-18-085-01-011]。

  综上所述,日人贩运制钱经历了由沿海到内地的延伸过程,大致说来,主要就是围绕其势力所在地由近及远地展开。

旅顺口及大连湾是日本较早在中国大陆占有的据点,因而制钱贩运事件率先从这里开始,并不断向京津地区延伸。

贩运案件不仅促使北洋政府有关禁令的出台,其有关案件处理情形也为其他各地所援引。

只不过日人势力在各地情形不一,所取得的效果也因地而异。

在日人势力较强之地,如山东,日本当局通常是放任纵容,“彼于事前则持放纵主义,事后则加无理争执”[《咨送东省交涉节略》(1917年3月30日),档号:

03-18-086-03-008],即使有北洋政府的严正交涉,日方对涉案人员也只是轻罚了事甚或借词袒护。

而在其势力较弱之地,如河南,对于政府扣留事件,日人往往只能借口条约事项进行抗议、交涉。

面对日方的交涉,北洋政府在日人势力较强之地山东,采取妥协、退让的方针,以图稳定大局。

而在内地日人影响较弱之地河南,采取严格执行、维护圜法的政策,虽然对日人贩运事情有所遏制,但由于北洋政府的妥协退让,使得制钱仍源源不断地流往海外,直接造成了20世纪20年代某些省份一定程度上的钱荒,也间接造成了30年代农村金融枯竭、经济破产,这些都是北洋当局所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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