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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手册

第一章基本财务类制度

第一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各分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条各分公司财务经理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各分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岗位分工要形成一定的内部牵制制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主管、财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财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第五条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应收款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七条各分公司财务经理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一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一十二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分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副经理交接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十三条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第一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移交清册上注明:

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一十五条各分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一十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第一十七条各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向公司总部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一十八条各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一十九条各分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条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

对于每月不超过100张凭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二十一条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第二十三条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必须根据每一张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单据填制收款、付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记帐凭证的摘要应用简明扼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记帐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一致。

并注明附件张数。

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应设专人加强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记帐凭证当月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第二十六条已结帐如发现记帐凭证错误,应先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如果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的金额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

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

第二十七条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第二十八条次年3月底前必须将前年的会计帐薄打印,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现金、银行日记帐。

打印的帐薄必须连继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经理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打印的记帐凭证的内容、金额应同明细帐的记录一致。

第三十条各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定期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好记帐凭证,审核记帐。

第三十一条各分公司对外财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按财务管理中心的规定,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日期上报。

第三十二条各分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财务经理对上报的各类报表负责。

第三十三条各分公司财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全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分公司应当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财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从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具体核算规定详见《会计核算细则》

第二节赠送礼金券的要求和账务处理

一、税法要求

以赠送100元礼金券为例

开高发票价,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100÷1.17×0.17)×1.1155=16.21元

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00÷(1-20%)]×20%=25元

赠送礼金券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税后列支,计缴所得税125×33%=41.25元

合计:

赠送100元礼金券后,公司还需缴纳税金82.46元

二、公司利润要求

按每1000元赠送100元礼金券计算,所列支成本为182.46÷1000=18.25%

按公司目前平均费用率6%计算,商品保本毛利率必须达到25%以上方可赠送。

三、操作规定

1、代厂方赠送的礼金券,而且礼金券为厂方提供和相关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属此要求范围内。

2、凡需赠送礼金券的商品毛利率必须达到25%以上,否则不得赠送。

3、赠送礼金券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及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举行,未经审核通过不得发布广告、张贴宣传。

4、财务部对赠送的礼金券必须提取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礼金券额和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5、凡营销部需赠送礼金券的,必须列出赠送计划,注明商品毛利率。

6、财务部返利结算员审核毛利率填写的真实性,财务部副经理(核算)提出操作要求和账务处理规定,通知门店按规定执行。

四、赠送礼金券活动审批流程

1、业务员填写《礼金券赠送计划审批表》;

2、营销部经理签字确认;

3、返利结算员审核;

4、财务部副经理(核算)签字,并拟定赠送礼金券操作通知书;

5、分公司经理审批;

6、业务员通知市场部门进行广告策划;

7、低于规定毛利率的,一般不允许赠送,经总裁特批的除外。

五、考核制度

1、各分公司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按此要求进行操作和帐务处理,违规操作者一律除名。

2、未经审核赠送礼金券的,所赠礼金券和相关税费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罚款100元。

3、因虚报毛利率,使赠送礼金券的商品毛利率低于25%的(经特批的除外),差额部分由业务员全额赔偿,罚款200元。

财务部返利结算员负审核责任罚款300元。

第三节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摘自永2004财(通)字第0109号

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按税法要求规范促销活动中的涉税行为,现对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如下规定。

一、税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奖销售活动中取得的奖金或赠品应按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操作规定

1、在促销活动中,无论赠送商品(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赠品,如ERP系统中不反映的赠品)还是赠送礼金券或是送现金都必须代扣个人所得税(注:

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发票低开低收的,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按所赠商品价格或所送金额的20%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额。

所赠金额在3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所赠金额在3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由消费者承担。

2、市场管理部门在制作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资料和制定促销活动细则时,应将所送金额和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说明清楚,让消费者明白所获赠品或奖金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金额。

3、业务部门在《促销活动通知书》中写明所送金额,以便门店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按规范操作。

另外,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对赠品价格定位要适当,如果价格定得偏高,一是增加增值税金额,提高了促销活动的成本,缩小了所销商品的利润空间;二是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4、财务部门在《促销活动通知书》“财务流程”栏中应注明:

该次促销活动中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由门店财务向消费者开具代扣个人所得税收据。

5、门店在举行促销活动时,应按赠品金额或礼金券金额的20%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开具XX专用收据。

收据联交给消费者,记账联交财务部。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节消费者补差操作规范

第一项江浙沪地区消费者补差操作规范

摘自《永2003财(规)字第0023号》

一.定义及产生原因

定义: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和厂方通知对库存商品的售价进行调整,从而发生售价的降低;或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低于我公司的售价。

我公司承诺自消费者购买我公司商品15日内,如有上述情况XX将凭DM广告单和在XX购买商品的发票将此笔差额补给消费者。

产生原因:

产生这种价格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厂方价格调整引起的售价变动、公司内部清理滞销商品等原因而引起的价格变动、竞争对手由于某种原因而降低售价而引起的价格差异。

二.规范消费者操作流程的目的

目的:

正确确认企业的应收款项及时向供应商收回,避免企业资产的流失;及时统计企业负担的补差额以加强对补差的管控。

三.消费者补差的性质

1.供应商承担:

此笔补差由供应商原因产生,或供应已承诺承担,属应收款项,为企业资产。

2.公司承担:

此笔补差由我公司原因产生,或无法向供应商收回的,应冲减收入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四.操作流程

(一)门店

1.消费者凭XX或市场同类商品的DM广告单以及在XX购买商品的发票到XX商场要求补差,填写XX统一印发的销售让利单(将顾客带来的补差依据粘贴在后:

购置商品发票复印件及DM或报纸广告),由该商品所在柜柜长签字确认后门店经理审核,交收银台由收银员开具与原发票一致的红字发票后,根据降价后的金额开立新的发票,在新开发票的客户联后加盖的消费者补差专用章中录入原发票日期、原销售单ID、原发票金额、已补差金额等,其中原发票日期为第一张发票日期,差价补贴时限以第一张发票日期为准。

消费者补差专用章样式:

消费者补差专用章

原发票日期:

原销售单ID:

原发票金额:

补差金额:

补差日期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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