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2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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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20题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20题)

1.根据《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5.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

6.煤矿有(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8.煤矿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布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9.煤矿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忆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分配职工上网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12.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13.煤矿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14.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

(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离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15.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17.煤矿企业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18.在安全培训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19.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的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

2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23.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24.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5.应当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的包括: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7.安全资格培训应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

28.(强制性安全培训)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29.《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后、伪造、故意破坏现场的,给予警告、可能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3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后,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3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32.煤矿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3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摘自投入生产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3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摘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37.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38.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生产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施工。

39.每个矿井至少有

(二)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0.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业务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41.煤矿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42.煤矿隐瞒在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4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通过确立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来实现的。

44.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45.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46.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

其中(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

47.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4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49.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50.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核实审查工作。

51.煤矿企业虽然没有输延续手续,但实际上已经主动停止了生产,则(不应当)受到处罚。

52.如果煤矿企业已经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手续,但由于颁发管理机关的原因,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还没有作出是否延长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此时(不能)对企业予以处罚。

53.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所设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这三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之间是(并处)关系。

5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积极予以配合,这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5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应当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56.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煤矿企业必须保持持续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59.《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60.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6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62.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

6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65.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67.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下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68.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9.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71.煤矿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2.煤矿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3.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6.煤矿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77.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0.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1.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82.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83.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84.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8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86.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7.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8.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重要内容。

89.员工集体宿舍不得与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9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91.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9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6.《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97.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9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0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02.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03.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有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104.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煤炭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105.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与其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106.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没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7.未经煤矿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108.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109.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不得上岗工作。

110.煤炭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111.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护费。

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2.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11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1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6.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

(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119.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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