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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一揽子旅游指令

[90/314号指令]**

欧共体理事会,根据《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第100条a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与欧洲议会合作,参考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1)考虑到欧共体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完善内部市场,而旅游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2)考虑到成员国关于一揽子旅游(packagetravel,packageholidayandpackagetours)的国内立法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实践也有许多明显的差别,这给自由提供一揽子旅游服务设置了障碍,并扭曲了不同成员国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3)考虑到制定关于一揽子旅游的共同规则将有助于消除这些障碍并由此建立共同服务市场,这使得某一成员国的经营者能够在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还使得共同体的消费者在任何成员国购买一揽子旅游服务时能够从不同的服务条件中受益;

(4)考虑到理事会1981年5月19日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政策的第二套方案的决议之附录第36款(b)项邀请委员会尤其对旅游业进行研究,并在时机成熟并充分考虑到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成员国有关共同市场正常运行的立法的差异产生的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建议;

(5)考虑到在1984年4月10日有关共同体旅游政策的决议中,理事会对委员会以实际行动重视旅游业表示欢迎,并注意到委员会有关旅游政策的最初方针;

(6)考虑到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的题目为‘消费者保护的新动力’并由理事会1986年5月6日6决议通过后纳入第37款的文件,该文件是委员会提出的协调一揽子旅游立法的建议之一;

(7)考虑到旅游业对成员国的经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考虑到一揽子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在共同体范围内制定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会促进成员国的一揽子旅游业在速度和效率上有更大的提高;考虑到这不仅会使购买根据这些规则提供的一揽子旅游服务的成员国居民受益,而且还会吸引共同体外想受益于有保障的一揽子旅游服务的游客;

(8)考虑到不同成员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存在的差异会阻碍某一成员国的消费者在其他成员国购买一揽子旅游服务;

(9)考虑到与其他服务相比,一揽子旅游服务通常需要提前支付大笔费用且服务由消费者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提供,这些特色决定了不同成员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存在的差异更容易阻碍消费者在其他成员国购买一揽子旅游服务;

(10)考虑到消费者不管是否是直接缔约当事人、受让人还是其他人缔结一揽子旅游服务合同所代表的团体的成员,都应当受益于本指令所提供的保护;

(11)考虑到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有义务保证他们分别组织或销售的服务有关的描述性信息应当不具有误导性,并且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宣传小册子的内容应当真实且便于理解;

(12)考虑到消费者需要对适用于一揽子旅游服务的合同条款做出记载;考虑到达到上述目标的有效方法是要求所有合同条款以消费者便于理解和接近的书面形式拟定并送交消费者一份;

(13)考虑到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把其预订的一揽子旅游服务自由转让给第三人;

(14)考虑到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不能修改,除非合同对上调性修改或下调性修改的可能性有明确约定;考虑到价格修改的可能性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15)考虑到消费者在旅游出发之前可以退出(withdraw)一揽子旅游服务合同;

(16)考虑到应当对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在约定的出发日之前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

(17)考虑到消费者出发后,如果消费者订立合同购买的服务出现重大履行不能(significantfailureofperformance)或者组织者认为其将不能够提供大部分服务,则组织者应当对消费者负有一定义务;

(18)考虑到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有义务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考虑到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还应当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improperperformance)合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履行的瑕疵(defects)既不可归责于组织者和/或零售商的过错,也不可归责于旅游服务的其他提供者的过错;

(19)考虑到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时,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有关此类服务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限制,特别是《1929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华沙公约》、《1961年铁路货物运输伯尔尼公约》、《1974年海上货物运输雅典公约》、《1962年旅店经营者的责任巴黎公约》;考虑到还应当允许非人身损害赔偿(damageotherthanpersonalinjury)受到一揽子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限额的限制,但是,该限制不应当具有不合理性;

(20)考虑到应当对消费者的信息和投诉事宜做出一定安排;

(21)考虑到如果要求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在资不抵债(insolvency)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sufficientevidenceofsecurity),则消费者和一揽子旅游业都会从中受益;

(22)考虑到成员国可以通过或保留与一揽子旅游有关的更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

特通过本指令如下:

第1条目的**

本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有关在共同体境内销售或者提供销售(soldorofferedforsale)一揽子旅游服务的法律、条例以及行政规定。

第2条定义

为本指令之目的:

1.‘一揽子’(package)是指在服务期间超过24小时或者包括夜间住宿且以总价格(inclusiveprice)销售的情况下,下列各项不少于两项的事先组合:

(a)交通;

(b)住宿;

(c)与交通或住宿无辅助关系且构成一揽子旅游服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其他旅游服务。

对同一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不同组成部分进行单独结算(separatebilling)并不能免除组织者或零售商根据本指令应承担的义务;

2.‘组织者’(organiser)是指专门组织并销售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人,而不管是直接销售还是通过零售商销售;

3.‘零售商’(retailer)是指销售由组织者组织的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人;

4.‘消费者’(consumer)是指接受或同意接受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人(‘主缔约人’/theprincipalcontractor),或者主缔约人同意购买一揽子旅游服务所代表的人(‘其他受益人’/otherbeneficiaries),或者接受主缔约人或其他受益人让与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人(‘受让人’/thetransferee);

5.‘合同’(contract)是指把消费者和组织者和/或零售商联系起来的协议。

第3条信息要求

1.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关于一揽子旅游服务的描述性事项、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件均不得含有任何误导性信息。

2.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向消费者发送的宣传小册子应当以合法、易懂、真实的方式提供价格和下列信息:

(a)目的地以及交通的方式、特色和档次(category);

(b)住宿的类型(type)、地点、档次(category)、舒适程度、主要特色以及有关东道主成员国的规定对其所作的旅游许可(approval);

(c)用餐计划;

(d)旅行路线;

(e)成员国或有关国家国民办理护照和签证需要提供的一般信息以及与旅行和停留需要办理的健康手续有关的信息;

(f)需要预付(onaccount)的价款的货币数额或百分比,以及结算(balance)的支付时间安排;

(g)一揽子旅游是否有最低人数要求,如果有,撤销合同时通知消费者的最后期限。

宣传小册子中包含的信息对组织者或零售商有约束力,除非:

——对上述信息的修改在缔结合同前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且在该情况下,宣传小册子应当对此做出明确说明,

——后来当事人通过协议对合同做出了修改。

第4条信息告知、合同内容、履行及变更

1.(a)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应当在缔结合同前以书面或其他合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成员国或有关国家国民办理护照和签证需要提供的一般信息,特别是取得护照和签证的期限,还要提供与旅行和停留需要办理的健康手续有关的信息;

(b)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应当在旅行出发前以书面或其他合理形式及早向消费者提供下列信息:

(i)中转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游客乘坐空间的详细情况,例如,轮船上的船舱或卧铺,火车上的卧铺隔间;

(ii)组织者和/或零售商的当地代表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没有当地代表人,则能够帮助遇到困难的消费者与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取得联系的当地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电话号码;

如果既没有代表人也没有代理人,则无论如何都要向消费者提供应急电话号码或其他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能够与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取得联系;

(iii)在未成年人在国外旅行或停留的情况下,能够使组织者和/或零售商与该未成年人或在未成年人停留地对其负责的人取得直接联系的信息;

(iv)为消费者撤销合同的费用或在遇到事故或疾病时救助包括遣送消费者的费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信息。

2.成员国应当保证合同符合下列原则:

(a)根据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特殊性,此类合同至少应当具备附录所列举的条款;

(b)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应当以书面或其他便于消费者理解和接近的形式拟定,并在缔结合同前告知消费者;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当送交消费者一份;

(c)(b)项之规定不应当妨碍在最后时刻预订一揽子旅游服务或缔结合同。

3.如果消费者不能够参加一揽子旅游,则可以在出发之前以合理的方式首次告知组织者或零售商其转让意图后把其所预订的一揽子旅游服务转让给愿意接受该一揽子旅游服务所有条件的第三人。

一揽子旅游服务的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对到期的款项和因转让而增加的费用向组织者或零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和独立的责任(bejointlyandseverallyliable)。

4.(a)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不应当修改,除非合同对上调性修改或下调性修改的可能性和计算修改价格的方法有明确规定,且只允许对下列事项进行修改:

——交通费,包括燃料费,

——向某些服务收取的费、税,例如港口和机场登陆税或上船费、登机费或下船费、下机费,

——适用于某特定一揽子旅游服务的汇率。

(b)在约定的出发日前20天内,合同约定的价格不应当上涨。

5.如果组织者认为出发之前必须对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价格条款作出重大修改,则应当及早通知消费者以便其做出合理的决定,尤其是:

——或者退出合同但不用承担惩罚性责任(withoutpenalty),

——或者接受明确规定了修改情况以及修改对价格有何影响的合同附加条款(rider)。

消费者应当及早把其决定告知组织者或零售商。

6.如果消费者根据第5款退出合同,或者组织者在约定的出发日之前以消费者有过错以外的任何原因撤销合同,则消费者应当有权:

(a)或者在组织者和/或零售商能够提供替代性一揽子旅游服务的情况下接受相同质量或更高质量的替代性服务。

如果替代性服务的质量低于应当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则组织者应当向消费者退还差价;

(b)或者要求及早退还其根据合同已支付的所有价款。

在该情况下,不管有关成员国的法律是否要求,消费者都应当有权要求组织者或零售商对不履行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i)撤销合同是原因消费者人数低于最低人数要求,且已在一揽子旅游服务说明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消费者;或者

(ii)撤销合同,包括订位超员是因为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即以此抗辩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且即使尽了一切合理注意义务(duecare)其后果仍不能避免的异常情况。

7.如果组织者在消费者出发后没有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或者组织者认为其将不能够提供本应当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则组织者应当作出合理的替代性安排,即继续向消费者提供一揽子旅游服务但不收取额外费用,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因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应当提供的服务存在差别而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如果不可能作出替代性安排,或者虽然作出了替代性安排但消费者有合理理由拒绝接受,则组织者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返回出发地或者消费者同意的其他返回地点的相同的交通服务但不收取额外费用,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第5条零售商(分包商)

1.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对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而不管这些义务应当由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履行还是由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履行,但不得影响该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向服务的其他提供者追偿(pursue)的权利。

2.关于因合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对此承担责任,除非合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既不可归责于组织者和/或零售商的过错,也不可归责于旅游服务的其他提供者的过错,因为:

——合同履行时出现的不能可归责于消费者,

——合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可归责于与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第三人,且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

——合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是因为第4条第6款第(ii)项定义的不可抗力,或者是因为组织者和/或零售商或旅游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即使尽了一切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的事件。

在第2小项和第3小项所规定的情况下,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应当向遇到困难的消费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关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一揽子旅游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成员国可以允许赔偿额受到有关此类服务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限制。

关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一揽子旅游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成员国可以允许赔偿额受到合同约定限额的限制。

该限制不应当具有不合理性。

3.在不影响第2款第4段有关规定适用的情况下,不得以合同条款的方式排除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

4.消费者如果当场认为不能履行合同,则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或其他合理的方式告知有关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组织者和/或零售商。

该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6条纠纷解决

如果遇到投诉,则组织者和/或零售商或其当地代表人必须及早尽力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

第7条担保

一揽子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或零售商应当在资不抵债时对退还多支付的价款和遣送消费者提供足够的担保。

第8条成员国余地

成员国保护消费者可以通过或保留与本指令调整领域有关的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9条转化

1.成员国应当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本指令作出相关规定。

成员国应当把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委员会。

2.成员国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其在本指令调整的领域内通过的国内法主要条款。

委员会应当将其通知其他成员国。

第10条对象

本指令的对象为成员国。

附录:

一揽子旅游服务合同的必要条款

(a)旅游目的地,如果涉及停留期限,则有关的期限;

(b)交通方式、特色和种类、,以及出发和返回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c)如果一揽子旅游服务包括住宿,则住宿地点、住宿类别或舒适程度、主要特色、对有关东道主成员国的规定的遵守以及用餐计划;

(d)如果一揽子旅游有最低人数要求,则在撤销合同时通知消费者的最后期限;

(e)旅行路线;

(f)一揽子旅游服务约定的总价格所包括的参观、短途旅行或其他服务;

(g)组织者、零售商以及在有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h)一揽子旅游服务的价格、根据第4条第4款修改价格的可能性以及向某些服务收取的但没有包含在一揽子旅游服务总价格中的费、税(港口和机场登陆税或上船费、登机费或下船费、下机费、旅游税);

(i)支付时间安排和支付方式;

(j)消费者在预订服务时向组织者或零售商提出的并被接受的特殊要求;

(k)消费者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进行投诉的期限。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3条:

1、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

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

2、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3、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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