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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最新.docx

供热合同最新

  关于供热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甲方的供暖质量,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热源事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连续(供暖期内)的热源,保证甲方对热能的需要。

  二、技术要求及责任划分

  1、本合同所指热源,应达到原供热系统设计要求的供热能力,供水压力控制在0.3MPa-0.5MPa之间,供热温度在50℃-60℃之间。

具体参数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节,但要确保甲方的供暖温度。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调整供热负荷。

室内温度:

建设部规定温度为18℃±2℃,经甲乙双方协商,室内温度最低不低于18℃,并确保供热温度合格率为98%以上。

  3、乙方自x年x月x日起接入甲方管网,方圆2#路以东去消防站支线由甲方投资施工,接入点以前为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接入点以后为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管理。

  4、合同期内乙方供热时间为当年的月日至次年月日,共180天。

实际供热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x年,自x年起至x年。

  四、合同金额

  甲方现有建筑供热面积为0.5万平方米。

供热价格为24元/平方米(执行东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

年费用为12万元(大写:

壹拾贰万元整)。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每年1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热源费用。

  合同期内甲方如增加供热面积,按增加的面积和本合同标准向乙方增加费用,如果供暖期延长,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期供暖增加天数的费用。

计算公式:

当期增加的供暖费=当年总供暖费/180天×增加供暖的天数。

  五、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供热参数,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有权利自行决定供热时间,并提前36小时向乙方下达书面供热通知。

  3、负责自接入点起甲方资产的维护、管理。

  4、有权对乙方供热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罚。

  5、有权对乙方热源水质进行检查。

  6、按时结算合同费用。

  7、乙方严重影响甲方供暖质量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乙方热源。

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提供连续的供暖热源,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按甲方实际运行要求调整运行参数,甲方应给予配合。

  2、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热,接到甲方供热书面通知36小时内达到供热要求。

  3、乙方有权对供热设备按期进行保养,自行对供热负荷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甲方供热效果。

  4、供暖期间系统出现异常,在30分钟内报告甲方,并在4小时内出具书面材料。

  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热源。

但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合同费用。

每推迟一天,乙方应收取甲方年费用3%的滞纳金。

  2、乙方不按甲方通知的起、停时间供暖或供暖期间中断供暖,每出现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扣除乙方0.1元/m2费用。

  3、不执行甲方下达的整改指令,出现一次扣除乙方年费用的3%。

  八、不可抗力

  因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造成停电、停水等引起的供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

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结算全部费用后失效。

  2、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

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供热地点、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

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巷____________号

  

(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

______平方米。

  其中:

住宅交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交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供热期限

  供热期限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翌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止。

  第四条供热标准

  

(一)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

  1、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______℃(含______℃)以上为合格,低于______℃为不合格。

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______℃。

  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______℃执行。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__℃。

  第五条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

  

(一)热费价格:

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

  住宅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元。

非住宅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元。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热费结算时间:

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

  第六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有权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用热方超量、超范围用热;

  (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热;

  (六)负责维修用热方室内供热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属于供热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应当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热。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中断供热除外;

  (八)供热方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

如用热方未及时改正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供热方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用热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第七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热方出具收费文件及对确定的热价、计量表具等申请复核;

  

(二)监督供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热;

  (三)对供热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申请仲裁和提出上诉;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交纳热费;

  (五)用热方增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六)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户名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

  (七)维护供热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并配合供热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方的违约责

  1、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每日热费退还用热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不超过累计日热费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2、因供热方责任,给用热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热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

  1、用热方逾期交热费

  的,应当支付每日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制其用热或停止供热。

  2、用热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供热方支付热费总额不超过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方擅自对供热设施进行施工,用热方应当赔偿供热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年,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合同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条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取得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确认,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已经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按照以下第方式处理: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供热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用热方:

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北京市xx小区(街)x号x楼x单元x层x室。

  甲方联络人xx,联系电话xx,手机xx。

  2、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x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

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

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x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

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

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xx。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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