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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屯溪区交通管理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屯溪区交通管理所

单位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

法规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地方性

法规

1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

常委会

1996.10.1

 

部门

 

规章

 

部门

规章

1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1.1

2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10.1

3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

2005.1.1

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

5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7.1

6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1

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9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1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1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11.20

12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交通部

财政部

1986.10.1

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

交通部

2006.4.1

1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交通部

2005.3.1

15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

1998.4.1

16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6.2.1

17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拆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1.1

18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6.3.1

19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7.1.1

20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88.8.1

21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2000.1.1

22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部

1997.8.22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本区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本区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处罚(共14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有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件》第五十条。

2、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有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5、客运、危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6、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7、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8、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9、道路运输站(场)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及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10、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功能,不公布道路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1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1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道路运输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2、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立即制止;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公路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及其他税、费。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汽车检测站的管理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63号发)。

2、道路营运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3、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及其他税、费。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汽车检测站的管理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文件。

(五)行政裁决(共1项)

客运班车发车时间裁定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六)行政确认(共4项)

1、客运车辆审验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货运车辆审验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动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4、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七)行政给付(共2项)

1、公路运输管理费使用

法律依据: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

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四、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不着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的服务设施);

五、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支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七、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

以上属经费开支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地以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用。

2、驾培行业管理费使用

法律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四条驾培行业管理费实行比例分配。

省、地(市)按6:

4的比例分配使用。

地(市)和相关县(市)的分配比例,由各地(市)在自己分配总额内自定。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22项)

1、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报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货运经营者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3、通报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使记录仪的货运经营者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4、对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5、对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6、对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7、对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8、对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11、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人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13、机动车维修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1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合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1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通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18、记录、抄告客运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9、责令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限期投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21、进行机动车维修行业监检查可采取相关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2、责令限期改正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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