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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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在2010年考试中为13分,2011年考试的分值大概在15分左右,本章在2011年中新教材中无变化。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㈠实行分类征收

㈡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㈢费用扣除额较宽

㈣计算简便

㈤采取科源制与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解释】“在境内居住满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的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D:

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

(2)选项C:

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

A.外籍个人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B.外籍个人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C.外籍个人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D.外籍个人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B:

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

(2)选项CD:

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㈡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⑴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⑵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㈠工资、薪酬所得

1.工资、薪酬的界定: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酬所得课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

(2008年)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2.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

⑴扣除标准

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在2000元扣除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⑵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

⑶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

1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某经理为中国公民,2008年的下半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

计算该经理下半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⑴每月应纳税额=(5000-2000)×15%-125=325元

⑵下半年应纳税额=325×6=1950元

若该经理是外国人

下半年应纳税额=(5000-4800)×6=60元

②特殊规定

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中国公民张某2010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

(1)当月工资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

(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4375(元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补偿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算。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1200元:

(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元[4400-(2000-12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5%;

(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5%=180(元)。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

王某2010年12月取得半年奖3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

(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

(2)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4000-2000)×15%-125=625(元)。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P144)

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⑵计征方法:

按年计征

⑶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⑷税率

⑸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市大华酒家系个体工商户,帐证比较健全,2008年12月取得营业额为120000元,购进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料费为60000元,交纳电费、水费、房租、煤气费等为15000元,交纳其他税费合计6600元。

当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共计4800元,业主个人费用为2000元。

要求:

计算该个体工商户12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⑴12月分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600-15000-60000-4800-2000=31600元

⑵12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31600×30%-4250=5230元

⑹特殊规定

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例】假设某酒店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全年的营业额为150万元,2010年发生广告费20万元,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

⑴150×15%=22.5万元

⑵允许税前扣除为20万元

若2010年发生的广告费为30万元

则允许税前扣除为22.5万元。

7.5万元允许下年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执行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假设某酒店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全年的营业额为150万元,2010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⑴150×5‰=0.75万元5×60%=3万

⑵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0.75万元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例】假设某酒店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从外部借入款项10万元,全年支付利息费用8000元。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

计算该酒店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

⑴10×5%=0.5万元实际支付利息0.8万元。

⑵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0.5万元。

㈢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A企业已扣投资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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