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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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docx

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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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开(复)工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指导,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及时有效处置疫情,现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防控应急小组,建立保障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和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每个建筑施工现场设立疫情防控管理岗位,安排专人接受培训,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的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项目部。

  三、各方主体疫情防控职责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负首要责任,明确专职人员和岗位职责;负责牵头组织、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建筑工地进行全面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负责组织项目开、复工申请工作。

  

(二)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防控管理体系,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

总包企业负责分包单位、劳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负监督责任,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项目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预案启动

  

(一)发现异常。

按照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应急处置,并于1个小时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形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市住建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见附件2)。

市住建局联系电话8698581。

正式报告待医疗机构(见附表3)确诊后2日内报送至市住建局安监机构,后续情况按照市住建局要求报送。

  1、在施工现场外集体宿舍或个人居所居住的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疫情防控管理员应嘱其戴上口罩留在房间;同宿舍或同屋人员应同时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房间内,保持房间通风,且与其必须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2、施工现场内部集体宿舍居住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疫情防控管理员应嘱其戴上口罩,并送至场内临时医学观察点;同宿舍居住人员应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集体宿舍房间内。

  3、在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区域、作业场地、集体饭堂或其他公共区域,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疫情防控专员应嘱其停工,戴上口罩,送场内临时医学观察点;同车间、同办公室或其他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以内的),应戴上口罩,送施工现场临时医学观察点暂时留置。

  4、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疫情防控管理员应嘱其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单独临时安置;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以内的),应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暂时留置。

周边人群应立即疏散,防止人员围观或集聚。

  

(二)送院就诊。

  当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并按照相关规范立即到就近的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二医院)等三家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市疾控中心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市疾控中心5501920。

  (三)跟踪随访。

建筑施工企业应全程随访员工就诊信息,并按以下两类情况进行处置

  1、如能够排除新冠肺炎,则解除对相关人员的暂时留置;

  2、如发现不能排除新冠肺炎,应配合疫情防控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所有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

  (四)疑似病人。

施工企业收到就诊医院的疑似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做好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及时调取疑似发病员工行为轨迹和接触人、物、区域的信息记录,划定风险范围,隔离频繁接触人员和物品,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应急措施。

  (五)确诊病人。

施工企业接到市疾控部门或就诊医院的确诊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排查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员工,搜索密切接触者。

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按国家、省疫情防控指南进行消毒作业,重点做好病例所在宿舍(公寓)、作业场地等疫点、公共场所、电梯(扶梯)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原则上,确诊患者发病前2天至隔离治疗前到过的场所,以及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均应列为疫点。

疫点原则上以一个或若干个工作场所、办公室、同一楼道、同一栋楼为单位。

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涉及到的场所须经终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要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

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办公室、食堂、宿舍、会议室、厕所等公共场所及垃圾桶进行消毒;各施工作业场所和食堂入口要配备含酒精成分的手消毒液,厕所配备洗手液,指导和督促员工做好手卫生。

  (六)停工和开(复)工。

  经就诊医院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施工工地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市疾控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项目的开(复)工需要先经市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再向市住建局申请复工。

  (七)人员隔离。

  经疾控调查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交由市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在未实施前,应就地减少流动;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告知施工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员。

  (八)加强宣传。

施工企业要做好宣传和员工心理疏导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冠防控知识。

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五、预案终止

  

(一)符合预案启动第三款第一条描述的,当可疑病例送至当地发热门诊就诊后,能够排除新冠肺炎,施工企业可终止响应。

  

(二)符合预案启动第七款描述的,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评估,由市疾控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六、预案管理及实施

  施工企业落实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每日监测员工体温和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员工健康异常情况,落实隔离、报告等工作;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本预案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

  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防控疫情的指导,有效预防、及时遏止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蔓延,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疫情给建筑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结合全省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建机构

  凡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立即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其他有关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以及设置工地内临时医学观察点、防疫物资配置等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保障机制。

组织编制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设立健康管理员岗位,安排专人接受培训,负责收集建筑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二、应急处置

  

(一)发现异常。

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时,要立即向防控领导小组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按照以下四类情况开展工作

  在建筑工地外居住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并留在房间;同宿舍或同屋人员应同时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房间内,保持房间通风,并与其必须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在建筑工地内宿舍居住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送工地内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同宿舍居住人员应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宿舍房间内。

  在施工作业区、办公区、食堂或其他公共区域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同施工作业区域、同办公室或其他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内的),应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暂时留置。

在处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乘坐施工升降机,避免靠近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在建筑工地出入口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单独临时安置,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内的),应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暂时留置。

周边人群应立即疏散,防止人员围观或聚集。

  上述情形的其他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

  

(二)初步排查。

出现可疑病例后,健康管理员要立即向建筑工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协助询问了解出现疑似症状人员近14天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例接触史等,开展初步排查工作。

  (三)送院就诊。

按照以下两类情况开展工作

  如无流行病学史,要求其戴上口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车送至当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如有流行病学史,要求其戴上口罩,立即联系当地指定医院,由医院安排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治疗。

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四)跟踪随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程跟踪随访从业人员就诊信息,并按以下两类情况进行

  如能够排除新冠肺炎的,则解除对相关人员的暂时留置;

  如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应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所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

  三、分类处理

  

(一)按病人类型处置

  疑似病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疾控机构的疑似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做好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及时调取疑似发病从业人员的行为轨迹和接触人、物、区域的信息记录,划定风险范围,隔离频繁接触人员和物品,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应急措施。

  确诊病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疾控机构的确诊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排查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员工,搜索密切接触者。

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防疫规定和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居所)、施工作业区、公共场所、施工升降机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原则上,确诊患者发病前2天至隔离治疗前到过的场所,以及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均应列为疫点。

疫点原则上以一个或若干个施工作业区、办公室、会议室、同一楼道、同一栋楼为单位。

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涉及到的场所须经终末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要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员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办公室、食堂、宿舍、会议室、施工作业区、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

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

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二)按聚集性程度处置

  发生疑似病例,或者1例病人,或者发生1起因建筑工地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生建筑工地内传播的,实施分区管理,对出入建筑工地的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最大限度减少从业人员聚集,分散防护,并按照疾控机构要求,视情况采取轮休或部分停工措施。

  发生2例以上散发病例,或发生2起互不关联的因建筑工地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或发生1起因建筑工地内部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应由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建筑工地实施硬隔离。

建筑工地是否因疫情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调查研究决定。

  四、后续管护

  

(一)严格隔离。

原则上,密切接触者为与病人共同居住、工作(如办公室、施工作业区、班组等),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同施工升降机、同走廊、同公共卫生间等;一同乘坐交通车的,如全封闭空调客车的所有人员;通风普通客车的前后3排座位乘客和驾乘人员,以及经现场调查评估认定符合密切接触条件的人员。

除密切接触者外,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

  经疾控机构调查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交由当地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未实施前,应就地减少流动;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告知,要求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告知健康管理员。

  

(二)加强宣传。

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宣传和建筑从业人员心理疏导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

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建筑从业人员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五、预案终止

  

(一)当可疑病例送至当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后,能够排除新冠肺炎的,可终止预案响应。

  

(二)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评估,由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

  本预案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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