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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资料

题型:

一、单选(10*1′)

二、简答(3—5个)

三、案例分析(2个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法条)

四、材料或文本分析(法条分析)(1—2个)

五、论述(1—2个)

(一)受教育者的义务、权利(后面整理的法条里有涉及到,考试时大家根据具体的题目要求多论述论述)

(二)依法执教(之前大家都做过作业,资料里就没涉及到这个问题)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1.教育政策定义(p17)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2.教育政策的基本构成要素(材料分析题)(p19)

(1)教育政策主体。

(教育政策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教育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团体、组织或个人。

一般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权力机关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政策体现教育主体的意志,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2)教育政策客体。

(教育政策客体是指教育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和所要处理的教育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教育政策客体有赖于教育政策主体的认定,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3)教育政策的目标。

(目标是教育政策的出发点,也是教育政策评估的标准。

教育政策的目标为教育政策主体和教育政策客体的共同行动指明了方向。

(4)一系列教育行动准则与规范。

(它规定着教育政策的主客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或鼓励他们做什么,或限制与禁止相关的教育行为。

(5)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

(教育政策是一种动态的行动过程,内含着政策制定、执行、评估与监控等一系列有序的活动。

3.关于教育法规(应当会辨别教育法规的几种基本类型)(p19)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分为以下基本类型:

(1)教育法律:

指国家立法机构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着重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成文法。

(2)教育条例: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是为调整特定教育活动中的关系所作的规定。

(3)教育规章: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为执行《宪法》、法律,根据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教育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也可以是针对已经颁行的教育法律制定补充性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4.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p24)

  我们将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概括为:

保障性功能、规范性功能、激励性功能、制约性功能和管理性功能。

(1)保障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维护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

首先,制定教育政策、法规是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

其次,实施教育政策法规是为了保障教育事业能够按照政策法规所确立的目标并沿着政策法规所指引的路径向前发展。

保障性功能是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功能。

(2)规范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某种标准与范式,起着某种规定性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它的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

(3)激励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一种激励、鼓舞、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作用。

首先表现在它在能广泛的层面上得到大众的认同与响应;另外能激发人们对于教育政策法规实施的积极参与。

(4)制约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有着限制或禁止某种教育行为的作用。

首先表现在它以明令禁止的方式限制某种不被允许的教育行为;同时表现为立法制约。

(5)管理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具有管理的作用。

首先,管理性功能体现在通过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进行规划与部署,以保证教育活动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同时也保证教育活动合法地进行;其次体现在通过政策法规对教育活动实施有效的控制;再次体现在通过教育政策法规协调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保证教育活动和谐地进行。

第二章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与特征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应当会辨别)(p30)

  所谓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是指教育政策以怎样的文本样式出现。

我国现行的教育政策通常以如下形式予以表现:

(1)党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省、市、县地方委员会发布的各种纲领、决议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以及就教育工作作出的决定、通知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的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对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3)国家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注意该条)

2.教育政策基本特征(p37)

(1)利益倾向这是由教育政策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制定政策的主体自身利益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政策的创立、实施必然带有明确的利益倾向,即服务与政策主体的利益。

(2)目标倾向所有政策都有一个明确的待实现的目标;所有政策的执行都是要直接促进目标的实现。

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目标取向,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避免政策执行的盲目性。

教育政策亦无例外。

(3)合法性与权威性所谓政策的合法性,是指作为对社会、团体、个人行为的规范与指导,政策必须得到所涉对象的认可、接受,不管自愿与否,否则就失去约束力。

教育政策的权威性来源于政策的合法性。

且某些教育政策的权威性还体现在政策条文中含有某些约束性、惩罚性措施的制定。

(4)功能多样性既有政策制定者、推行者所期望出现的正功能,也有负功能。

要正确认识多样性,并充分发挥正功能而避免或减少负功能。

(5)价值相关性政策制定者持有不同价值观,就有不同的行动目标提现在政策条文上。

教育政策制定者的价值目标还会影响到对教育政策问题的确认,以及针对同一政策问题,为了同一目标,在不同时期对教育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

(6)过程及阶段性从动态角度看,教育政策是由政策议题确定、政策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一系列环节阶段构成并相互作用的活动过程。

3.教育法规基本特征(p38)

(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在教育法规中确立的有关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基本制度和原则等必须符合教育内在规律;同时我国教育法规又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原则,并且及时吸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成功的经验。

(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从法理学上讲,作为一个完整、成熟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们首先要有并且快搞教育立法,这就是独立性。

我国现有教育的单行法规,后才有教育母法,这就是系统性与独立性的结合运用。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由于我国的教育改革是一场革命,由于教育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于中国是个情况复杂的大国,为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教育改革和稳步前进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教育法规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我国已经制定的教育法规是立足于现实、指向具体行为的,并且越来越要求有很强的针对性;法律条文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可以作为规范来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

(5)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对我国现行教育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并且注意学习借鉴别国的教育立法经验及其成果,是教育法制建设方面一向十分迫切的任务;当然这种借鉴是有条件有选择的,要有自主性,既符合中国实际,又表现出较高的国际水准。

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p41)

(1)基本属性不同前者是通过国家的政权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后者是通过正当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前者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其层级的不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后者是由党的领导机关指定,只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对党外群众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要使党的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必须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层面的法规。

(3)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后者是通过党的领导机关会议等形式,在充分展开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形成的。

(4)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制定以后,通常以条文形式出现,它作为法律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对法规的使用条件和具体情况、具体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者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确切的表述。

在语言表达方式上,法规条文一般都是直接陈述句,且主谓分明,语意清晰。

后者通常以党组织机关的组织决议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其文体格式多样,内容大多较为原则性,突出指导性,富有号召力。

(5)实施方式不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必须做并且是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的行为,否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者的贯彻执行,更多地靠宣传教育,靠思想政治工作,靠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其强制力是有一定限度的。

(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前者一般是在总结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执行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广泛集中了群众智慧和意见之后确定下来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宜随意变动,一般是就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加以约束、规范,其调整的范围比教育政策调整的面要小一些。

后者则随着教育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而需要适时做出调整、修订,使之完善。

而且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导向作用。

(7)公布的范围不同前者已经审议通过,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全社会公布,让全体公民知晓,以便大家遵守,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后者不完全在全体公民中公布,有的政策旨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1.我国现阶段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p46)

(1)以人为本

(2)科学发展(3)公共性(4)正义

2.“以人为本”的内涵(p46)

(1)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

“以人为本”是对“以物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矫正。

“以人为本”确立了人在人和物的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发展中主体地位和作用的肯定。

(2)“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总体意义上的人,是社会全体成员。

强调“以人为本”,是强调真正把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这其中蕴含着要对社会处境不利的人群和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怀。

(3)“以人为本”是一种价值取向。

以人的主体行为本,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精神自由成长为本,是构建一个和谐而有活力、人民生活安康幸福的社会服务的。

3.“以人为本”的教育的特征(p47)

(1)“以人为本”的教育应该定位在以受教育者为本。

以受教育者为本的教育是以促进其全面与和谐发展作为教育事业发展之本,而不应以受教育者的考试分数为本,不应以教育规模的增长为本,不应以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为本。

(2)“以人为本”的教育是面向所有受教育者的教育,强调在教育过程中以所有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为本,摒弃在教育过程中对受教育者的任何“歧视”。

(3)“以人为本”的教育事业应该为受教育者的发展提供一种有质量的教育。

应当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受教育者的终身发展奠基,使其享受教育带来的幸福。

4.“以人为本”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要求(p48)

应该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根基。

(1)教育政策、法规在处理教育系统内外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时,应将教育系统与外部的利益和受教育者的利益需求放在首位。

教育政策法规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应将受教育者的发展放在首位,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作为教育发展的不懈追求。

(2)教育政策、法规建设要致力于为满足受教育者的利益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受教育者的发展服务。

教育政策法规要为教育的发展制定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标准。

(3)教育政策、法规建设要创新机制,提高教育质量,为受教育者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受教育者发展主要体现在知识、技能和实践智慧的发展,态度、情感、价值观的变化,反思、批判意识和自由民主精神的成长上。

5.教育正义是什么?

(p53)

(1)教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世界上每个人无论年龄性别国际肤色信仰如何,也无论其家庭背景或所处的社会状况如何,其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和实现。

接受基本教育的教育机会平等,也就是人人享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这是教育正义的首要要求与体现。

(2)教育过程的正义。

这是指在教育起点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教育资源的机会分配应该依据“持有正义”的原则,为相同能力的人提供相同的教育和发展机会,并使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机会上达到适度平衡。

(3)在教育结果的获得方面,正义的教育保障每个才能相似的人取得大致相同的教育成就,并给予弱者以最优惠的待遇。

我们要对弱势群体执行“补偿原则”,这有利于提升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弥合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

6.教育正义的政策、法规保障(p54)

(1)保障受教育者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满足受教育者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需要。

(2)正义的教育政策、法规应该改善教育管理和评价的机制,尽量的为每个人提供适应其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条件。

(3)教育政策、法规要引导资源的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

第四章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

1.教育政策方案设计的原则(了解即可)(p61)

(1)系统性原则是指在教育政策方案设计时,要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进行综合分析。

(2)科学性原则是指要以科学的精神、态度、方法并遵循科学的程序进行教育政策方案设计。

(3)民主参与原则是指教育政策方案设计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吸取多方力量参与设计过程。

(4)创新性原则是指教育政策方案的设计要紧紧把握教育发展的时代脉搏,体现新颖性的特征。

(5)刚性与弹性相济的原则是指政策方案的设计既要考虑到确定严格的具有权威性的政策规范,同时又要给政策留有余地,使之具有适当的可以调节的弹性。

2.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记大条即可)(p68)

(1)提出教育立法草案

(2)讨论教育法律草案

(3)通过教育法律(4)公布教育法律

第五章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

1.教育政策执行在教育政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p74)

(1)教育政策执行是实现教育政策目标的决定性环节制定教育政策总是指向特定的教育目标,而政策目标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政策的执行。

在整个教育政策的生命过程中,教育政策的执行是一种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2)教育政策执行是对教育政策实行检验的根本途径制定的教育政策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一项教育政策正确与否,质量水平如何,可接受性如何,这一切依赖于实践的检验。

一项教育政策通过执行,如果能有效的解决政策问题并能顺利实现政策目标,从而促进了教育和社会的发展,那就是好政策,反之则是不好的政策。

(3)教育政策执行也是教育政策生命过程中的中介环节需要通过教育政策执行,得到执行效果的信息反馈,或通过执行掌握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从而反思政策的修订与完善。

教育政策的执行在整个教育政策生命过程中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链条作用,是中介环节。

2.教育执行过程的基本环节(记大条即可)(p75)

(1)教育政策宣传

(2)指定执行计划

(3)政策实施(4)政策执行的协调(5)政策执行总结

3.教育政策执行中问题的表现(应当会辨别)(p79)

(1)教育政策执行的偏离是指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偏离政策目标,违背政策原有的精神与内容,自行其是,其结果导致政策执行的严重“变味”与“走样”。

也表现在当执行机关和部门所执行的教育政策于己不利时,执行者就制定与上级政策看似一直实则不一致的执行的方案,使上级教育政策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教育政策执行的残损是指政策执行时不是完全按照政策的指示和要求办事,而是禁止性政策中的部分内容或某些内容,其余则予以搁置或遗弃。

(3)教育政策执行的表面化是指某种特定的教育政策颁行之后,当进入执行阶段时仅被宣传一同,而未被进一步转化为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4)教育政策执行的泛化是指将仅适宜于某一时段,某一区域或某一教育领域、部门的教育政策推及到更广泛的时空中实施,其结果是是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力度、目标超越政策原定的要求。

(5)教育政策执行的附加刑是指在执行教育政策过程中,执行者附加了一些原政策目标所没有的内容,即增添了一些“土政策”,并将此纳入政策执行方案中,使原政策执行融入了一些并不合适的附加条件与成分。

4.教育政策执行问题的成因(简答)(p80)

(1)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制约与阻碍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教育观念必然会对新的教育政策的实施带来影响,造成一定的制约与障碍。

例如在推行素质教育时,总是受到“应试教育”的顽强抵制。

(2)社会行政风气的某些不良因素也是导致教育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教育政策执行是行政的一部分,检视政策执行中“表面化”“附加性”“偏离”“缺损”等现象的存在,实则与我国社会存在的某些行政风气不良现象有关。

(3)教育政策执行所需资源的不足会导致执行问题的产生教育政策执行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需要有相应的资源保障,如果实施政策所需的资源不足与缺乏,或者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必然会使执行过程出现问题、出现困难。

(4)教育政策的利益要求与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要求产生冲突时会导致执行问题的产生新制定的教育政策往往带有“限制性”政策,必然对目标群体的原有利益带来影响,构成“利益冲突”;或者有些政策的实施,需要目标群体为获得某种教育利益而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些冲突都会导致教育政策执行发生问题与困难。

(5)教育政策本身的缺陷是导致教育政策执行产生问题的另一重要原因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其一,有些政策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完整性,政策之间不配套;其二是政策多变。

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重点)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该条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原则;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这些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教育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重点)中户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食性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时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基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国义务教育的特征

(1)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统一性与公平性新法中删除了原法中有关授权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义务教育进入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发展阶段。

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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