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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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5-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
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想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道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玫公
用设施
用地
U
绿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
办公
C1C2
科教
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3
C1
C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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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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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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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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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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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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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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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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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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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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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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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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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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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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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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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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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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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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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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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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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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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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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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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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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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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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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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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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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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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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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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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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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储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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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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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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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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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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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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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公司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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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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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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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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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