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8营销代理商及合作伙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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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8营销代理商及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代理商及合作伙伴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公司2015年营销策略,使公司产品的渠道体系面对市场的发展趋于合理化,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渠道更加畅通,公司展开营销代理商及合作伙伴的销售模式。

针对代理商及合作伙伴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

第二条、管理及期限

营销公司主管各市场区域代理商及合作伙伴,财务、技术、行政、生产等部门予以协助。

对选定的代理商及合作伙伴,公司定期与之签订营销合作协议。

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互惠条件。

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为一年,期间可根据代理商政策和管理

制度相应调整,一年后甲乙双方再行商议延长或终止授权。

第三条、代理商的条件

公司对代理商及合作伙伴的选择主要考虑代理商的经营规模、销售网络、组织管理状况、资金实力、财政(信用)状况、银行信誉等级等状况。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资质,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或合作伙伴。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和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四条、定义及职责

营销代理商是在公司授权下,严格依照协议规定和公司要求,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销售、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代理商协管员是公司为重要代理商及合作伙伴配备的协助人员。

负责代理商与公司间部门信息传递、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的售前、售中、售后的方案、招投标、合同、协助回款等工作。

协管员应于每月25日前填制《代理协管情况工作汇报》报营销公司总经理和营销公司办公室邮箱。

第五条、代理商的义务与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跨区域销售须经公司同意。

3、代理商发展的代理人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定期向公司董事汇报客户发展情况。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7、严格遵守公司各项代理商管理规定。

8、代理商不得随意退出或取消代理。

第六条、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与承诺

1、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产品宣传资料。

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推广和培训支持。

4、协助代理商开展产品推广活动。

5、售前、售中、售后的支持工作由公司为代理商配备的协管员负责。

6、为代理商发展客户到公司及项目所在地考察提供接待支持。

第七条、销售价格

由公司主持设计完成的成套模块化水厂系统基准价格为每万吨400万元,代理商及合作伙伴可高于基准价格销售产品,如低于基准价格销售必须经公司批准。

第八条、货款回收

产品销售合同应以公司名义签订,货款必须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代理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回货款,到期应回货款未按时收回的部分,由代理商按照年利率10%承担财务费用。

第九条、营销费用

1、营销费用的提取

(1)如果由公司设计院主持设计完成的成套模块化水厂系统基准价格为公司预算价的2倍,代理商提取基准价10%作为营销费用。

(2)如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则超过部分代理商按照70%的比例提取营销费用。

(3)如低于基准价销售,须获得公司批准。

代理商按照销售价格5%的比例提取营销费用。

2、营销费用的拨付

(1)公司拨付给代理商营销费用时,代理商应提供正式发票。

(2)当销售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按照下表列示拨付:

回款比例

拨付金额

<基准价格*50%

当次回款的10%

≥基准价格*50%<销售价格

当次回款的5%

=销售价格

剩余部分

(3)当销售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按照下表列示拨付:

回款比例

拨付金额

<基准价格*50%

当次回款的10%

≥基准价格*50%<基准价格

当次回款的5%

=基准价格

低于基准价格10%的部分。

>基准价格

当次回款的70%

3、营销费用的范围

(1)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的公关费用。

(2)代理商带客户到公司及公司项目所在地考察的费用,包括代理商支付的费用、公司为此垫付的费用、陪同人员用于代理商项目的差旅费、礼品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公关费、销售费等;

(3)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费用。

(4)公司提供培训的费用。

4、营销费用的审批方式

营销费用采取专款专用方式申请,因代理项目发生由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如业务出差、客户接待、投标等),代理商协管员应协助代理商做费用预算申请,详细填写预计发生费用的时间、事项及单项明细。

OA审批流程:

协管员申请—代理商审批—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执行人:

财务部及相关人员。

已开支的费用在OA审批范围内,未超出预算的,可直接报销;如实际发生费用超出预算时,协管员应及时告知代理商或追加费用申请,报销时由代理商签字认可进行报销。

5、营销费用的结算方式

费用发生后协管员应及时将实际发生费用汇总由代理商签字或经OA审批通过后及时到财务部报账。

营销费用经代理商确认后计入代理商销售费用账户。

第八条、保密义务

代理商和公司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包括文件中的一切约定及销售政策、价格体系、产品、产品发展战略和公司发展方向等均属于保密范围;未能尽义务保密一方,需承担相应损失;代理商放弃或解除代理权一年后,双方仍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否则,任何一方利益因秘密泄漏而导致的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泄露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公司有权按照代理商依据合作协议所获营销费用总和的两倍向代理商提出索赔并追究代理商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营销代理商及合作伙伴合作协议书》(见下页)

 

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营销代理商及合作伙伴

 

合作协议书

 

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相互考察、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的合作事宜,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充分了解并承认乙方在的巨大影响力,愿意就模块化水厂技术及成套装备的推广及营销等问题与乙方开展合作。

乙方充分了解并承认甲方在模块化水厂系统技术在行业内的领导地位及市场影响力,愿意就模块化水厂技术及成套装备在推广及营销等问题与甲方开展合作。

二、甲方授权乙方为省的区域销售代理,并允许乙方在省以甲方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同时允许乙方以办事处的名义开展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后甲乙双方再行商议延长或终止授权。

三、乙方负责模块化水厂的宣传,甲方积极配合并派技术人员参加产品推介活动(会),代表甲方模块化水厂成套装备的营销合同签订及款项回收,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合同均须以甲方名义签署。

甲方负责模块水厂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培训及工程移交和售后服务。

四、乙方联系完成的项目费用获取按下面标准进行:

(1)由甲方主持设计完成的成套模块化水厂系统基准价格为每万吨400万元,而如果由甲方设计院主持设计完成的成套模块化水厂系统基准价格为公司预算价的2倍,乙方提取基准价10%作为营销费用;

(2)如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则超过部分按照70%的比例提取营销费用;(3)如低于基准价销售,须获得甲方批准。

乙方按照销售价格5%的比例提取营销费用。

五、营销费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在的公关费用;

2、乙方带队到甲方及甲方项目所在地考察的费用,包括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为此垫付的费用、乙方及甲方陪同人员用于乙方项目的差旅费、礼品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公关费、销售费等费用,该费用经乙方确认后计入乙方销售费用账户。

3、甲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费用。

六、营销费用的拨付进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当销售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按照下表列示进行

回款比例

拨付金额

<基准价格*50%

当次回款的10%

≥基准价格*50%<销售价格

当次回款的5%

=销售价格

剩余部分

2、当销售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按照下表列示进行

回款比例

拨付金额

<基准价格*50%

当次回款的10%

≥基准价格*50%<基准价格

当次回款的5%

=基准价格

低于基准价格10%的部分。

>基准价格

当次回款的70%

七、甲方拨付给乙方营销费用时,乙方需要提供正式发票。

八、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应回款未按时收回的部分,由乙方按照年利率10%承担财务费用。

九、在省乙方允许甲方或第三方销售甲方产品,但对于每一个项目,须向乙方通报,并获乙方批准。

十、除省外,甲方允许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但对于每一个项目,须向甲方通报,并获甲方批准。

费用的支付仍按本协议第四、五款执行。

十一、甲乙双方必须精诚合作,乙方一旦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则必须在合同期及合同期满一年内不得与其他同类厂家合作,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款所获营销费用总和的两倍向乙方提出索赔。

十二、甲乙双方必须坦诚相待,在省,甲方一旦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则必须在合同期及合同期满一年内不得授权其他单位为甲方在本区域的代理,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如甲方违约,甲方按照按本协议第四款的规定支付给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乙方也有权获得同样数额的补偿。

十三、乙方工作人员以甲方的名义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在业务尤其是在回款过程中自觉接受该甲方在该区域大区经理的领导。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山东省青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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