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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主从合同工作范文

如何认定主从合同

  篇一: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而认定主从犯,又是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人的前提

  一、主从犯认定的一般理论

  

(一)区分主从犯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

但我们知道,分工与作用并非没有关系。

在一定情况下,分工情况反映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以组织犯为例,他在犯罪集团中的分工是组织、领导,这种分工就表明他在共同犯罪中必然起着主要作用。

因此,我国刑法将组织犯归入主犯,纳入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是完全正确的。

所以,虽然《刑法》第26条涵括了按分工分类的组织犯,但它仍然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衡量的结果。

  结合第26条和2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但这些均只是衡量作用大小的具体表现,其本身并不是区分主从犯的标准。

  

(二)主犯的认定

  对主犯的认定,分为首要分子的认定和其他主犯的认定。

对于首要分子这种特殊主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首要分子的内涵明确,外延确定,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

因此,对首要分子这种主犯的认定只需根据这些规定进行认定就可以了,应当没有什么争论。

但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如何认定,就有一定难度了。

这时我们应当紧紧围绕“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这一衡量标准来考察行为人的主客观的各方面表现。

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

对共同犯罪,认定主犯时首先要看犯意是由谁发起的。

一般来说,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例如,被告人甲指使被告人乙、丙、丁在其暂住处非法制造爆炸物,在该案中,甲是犯意的提出者,且指使、安排其他同案犯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

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例如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在公司车间内发生争执而怀恨在心,遂打电话纠集其老乡丙、丁等人至该车间内,用木棒将被害人乙打成轻伤。

在现场被告人甲有指认被害人的行为但没有实施殴打行为。

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甲认定为主犯,虽然他是犯罪的纠集者,但没有实行行为,他所起的作用并不比实行犯的作用大。

  3、犯罪的指挥者。

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

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

  应当认定为主犯。

  (三)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

对次要作用的判断,不能片面强调行为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要根据其参与整个犯罪的情况,如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综合判断。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从广义上讲,帮助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

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上述第一类从犯行为的区别不在于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认定主从犯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能够区分主从关系的,都应当划分主从犯,以便准确量刑。

但确实难以区分主从关系时,不必勉强划分,可以根据各共犯人所犯的具体罪行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在量刑上适当体现因各被告人所起作用不同而应有的刑罚区别。

  第二,主从犯的认定要综合、灵活地进行。

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犯罪中作用不一定相同。

比如,明知他人要实施盗窃而帮助运输犯罪人到达目的地,这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而在飞车抢夺的犯罪中,一人驾驶摩托车搭乘另一人经过行人时,由搭车者迅速抢走他人的财物,然后开车迅速逃跑。

在这种犯罪中,开车者与出手抢夺者属于紧密配合不可分开的关系,开车者作用相当大,往往与出手抢包者同为主犯。

  第三,主次作用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得出的结论,不能把作案次数多少视为判断标准。

在实施同一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某些犯罪分子可能参与的次数多,但未必在每一起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所以这时我们一定要把该犯罪分子的作用放在具体每一次犯罪事实中来衡量,不能以次数多少作为认定主从犯的依据任

  篇二:

合同的定义及分类

  合同的定义及分类

  一、合同的定义

  按照《合同法》的定义来看: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俗的说法:

当事人就某项事项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学理上分类方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分为: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以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7)其他分类

  2、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分为15类:

  

(1)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

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

  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

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

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

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

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

  同。

  (13)委托合同。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

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

  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

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附注:

一些常见的合同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装修合同

  承揽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承揽合同(简3)

  买卖合同

  店面转让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食品购销合同

  车辆买卖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设备买卖合同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

  质量保证协议/索赔协议价格协议

  销售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公司员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临时工合同

  劳动解约合同

  安全生产责任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务协议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协议

  租车协议

  土地租赁合同

  店铺租赁合同

  厂房(仓库)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商品房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服务合同

  家庭装修合同

  解除合同协议书

  咨询服务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

  委托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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