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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与新中国税制演变

陈云与新中国税制演变

陈云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收调整

  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良好的税制一方面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能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

新中国的新税制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和清理旧中国税制的基础上得以建立,作为新中国财经工作的主要领导人,陈云推动了新中国税收的统一与调整。

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作为中财委主任,陈云看到了这种趋势并在工作中进行了安排。

  1949年7月27日至8月15日,由陈云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五个地区的财经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

陈云在会议上指出:

“目前最要紧的有两件事:

一是公粮要征得好,二是税收要整顿好。

……我们应该逐渐增加税收的比重。

”这充分体现了陈云对税收工作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陈云更是大力推进新税制的建立。

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简化税制、增加税收的方针,拟订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根据国家财政形势的需要,决定对全国各地税种、税则、税率迅速加以调整,以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12月8日,陈云在会议上指出:

“我说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增加税收。

这是最好的办法,不但解决了财政需要,而且在与农民的合理负担上需要这样做,同时税收可以经常回笼货币。

因此,关于增加税收的提案,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一致通过。

一九五○年度财政概算中,公粮收入占百分之四十点四,税收占百分之三十八点九,两项几乎接近平衡,其他企业利润收入,贸易收入,那是很少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就是过去不被重视的税收收入,今天已提高到第二位,仅次于公粮收入,而且二者相差的距离很小,这是应当的。

不但这样,我们还要求在一九五一年内二者取得平衡,并要税收超过公粮收入。

”他进一步指出:

1950年度的财政概算中税收任务的完成,“不仅是一个财政任务与经济任务,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

……各地党政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税收的领导来完成这一任务。

今后应该把财政工作放在主要议事日程内,特别是税收”。

  对于税制不统一的现状,1950年1月6日,陈云同薄一波在联名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就全国财税情况作了说明,并指出,全国财政上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继续决定:

税收法令不统一,农业负担办法全国有30余种,征免范围、税率高低也各不相同,工商业税法是一个大城市一个样子;负担不平衡,农业税西北较重,工商税东南较轻;财务行政不统一,制度很不健全,收支无确数;开源节流已引起各级领导注意,但轻税思想和开支浪费现象仍很严重。

这为实行进一步的财经工作的统一作了准备。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

此外,还有各地自行征收的一些税种,如农业税、牧业税等。

后来在具体执行中,对一些税种又作了一些调整。

例如,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

M行为税并入文化娱乐税(新增)和营业税,增加契税和船舶吨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农业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

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1950年3月1日,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和全国政协常委座谈会上的报告中指出:

“解放前,把税叫作苛捐杂税,税收人员被人看成‘灰腾腾’的。

现在要改变这种思想,同时再派得力干部做税收工作。

一个县里最重要的是那么两个人,一个是县长,一个是税务局长。

”对税务干部工作的重要性予以强调。

  此后国家加快了统一财经的节奏。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由陈云起草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出: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68〕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69〕、工商税〔70〕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如在2月底尚未建立国库者,统限于3月中建立好,并代理地方库业务。

3月起所有税款逐日入库。

离库较远之镇市,则由各地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时间按期入库,禁止延期缴库及挪借行为。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

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陈云当时为《人民日报》就统一财经问题写的社论指出:

“这些统一在今天已经必不可少。

如果国家收入不作统一使用,如果国家支出不按统一制度并遵守节省原则,如果现有资金不加集中使用,则后果必然是浪费财力,加剧通货膨胀。

  1950年10月1日,陈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题为《过去一年财政和经济工作的状况》的文章。

文章指出:

“税收工作,更加缺少经验。

1950年初所规定的税务章则,在统一税务方面是前进了一步,但有不少方面既不便于工商,也不利于国家收入,经过政府与工商界合力修改,才纳入正轨。

”对于新中国成立一年来的税收工作作了初步总结。

陈云与1953年的税制修正

  经过3年恢复时期的努力,中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但从工商税收情况分析,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工商税收的绝对数,虽然在3年中是大幅度增长的,但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1950年工商税收为23.6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6.2%;1951年为47.5亿元,下降到35.7%;1952年为61.5亿元,又降低到33.5%。

国家经济在发展,而工商税收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下降,这引起了财经工作领导的注意。

  由于公私关系和经营方式改变引起的税源变化,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计划的完成。

税务总局在《1952年全国税务工作报告》中指出,1952年的工商税收,从数字上看,勉强完成了任务,收入为计划的100.75%,但占全国税收约70%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地区,都没有完成计划。

从税种上看,货物税、棉纱统销税、私营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利息所得税未完成计划。

其中货物税完成92.2%,私营营业税只完成82.4%。

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因素,除物价下降和货物税中有些商品未能完成生产计划外,主要是私营企业的营业税与营业额没有得到同步增长。

这就影响了税收计划的完成,出现了商品流通扩大,税收相对减少,税制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

  增加税收是“修正税制”的根本目的,而降低征税成本、缓和“五反”后与私营工商业的矛盾,则是“修正税制”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同时,1952年底中共中央所决定的调整商业,也显然带有扶持私营工商业恢复活力、活跃市场的目的,“修正税制”自然要反映中央政府的这个意图。

  经济发展引起税源变化的状况,不仅财政、税务部门感到需要调整税制结构,有关部门也要求修改税法。

当时,商业部和合作总社就一再反映,商品流转环节多、税负重,还影响到订货、包销业务的开展和对私营企业的领导问题。

在1952年6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联筹备委员会代表会议的提案中,也提出了减少纳税手续、简化税制的建议。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批准《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所作说明中说,税制修正方案,首先,是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拟订的,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工商业税现行条例作若干修正,并重点试办商品流通税。

其次,是把其他各税裁并税种、调整税率,并开征轻微的个人所得税。

会议决定,两个文件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批准到施行,只有不到10天的时间,对一次涉及面如此之广的税制改革,这个时间是不够的。

  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时间又比较紧张,税制修正中有些具体条文修改得并不是很适当。

因此,在新税制公布后的很短时间里曾引起过一些混乱。

周恩来在讨论吴波作的关于税制的若干修正问题的说明时,主要从合作社税收问题上予以肯定税制修正,他指出:

这次税制基本上没有变,总的说来还是税制的修正。

修正后的税制取消了对合作社的优待,这是考虑到合作社的发展,不能单靠优待,主要应靠改善经营。

不仅合作社,国家商业部门也有依靠国家贷款、收购等优待而不注意经营的情况。

取消优待后,将会促使合作社“打破其供给制观点,加强经济核算制,努力改善经营方式,扩大推销面,加快资金周转,这对合作社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因此,这种修正是必要的”。

  由于准备不足,沟通不?

颍?

新税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定的混乱,这引起了毛泽东的重视。

1953年1月,毛泽东就新税制问题在给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的信中,指出:

“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猝发表,毫无准备。

此事似已在全国引起波动,不但上海、北京两处而已,究应如何处理,请你们研究告我。

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无怪向明等人不大懂。

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各如何?

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

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

”修正税制引起的强烈反响和毛泽东的信使得这次税制改革成为全国党政工作矛盾焦点。

1953年6月11日,毛泽东在中南海西楼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进一步指出:

新税制违背了二中全会的路线和《共同纲领》的路线,写了社论一篇,说它完全平等,资产阶级马上热烈拥护,共产党至少也得热烈拥护。

税制报告没有批准,应作大的修改。

这里,毛泽东把税制修正问题提到了违反党的路线的高度,大大提高了税制修正问题的严重性。

  1953年6月14日,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着重检查了财税工作中背离总路线的错误,指出修订后的新税制变更纳税环节,把批发营业税移到工厂缴纳,给私人批发商免了税,人民日报社为宣传新税制而写的社论中,又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这些都违背了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规定,实际上有利于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

  8月6日,陈云在全国财经会议领导小组会上发言指出:

在几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国家,税制改革影响到各个阶级、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相互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必须十分慎重。

他对由于工作思路不同而上升为路线问题的做法给予了回应:

“工作中个别不同意见是有的,但不能说中财委内部有两条路线的问题。

  陈云讲话之后,周恩来和毛泽东先后讲话。

8月11日,周恩来在会上作结论讲话,指出:

近四年来的财经工作成绩是显著的。

近半年多,在财政、商业、金融部门领导上的错误很突出,但未构成一个系统,所以还不应该说是路线错误。

8月12日,毛泽东在全国财经会议上讲话,指出:

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周总理的结论也作得好。

过渡时期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而不是过渡到资本主义。

新税制的错误在于它有利于资本主义,而不利于社会主义。

这个错误与张子善的问题不同,它是思想问题,是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

他同时指出:

“在批判薄一波的错误中间,周恩来、陈云都说要负责任,我说我也要负责任,各有各的账。

”这就大大减轻了税制修正参与者的压力。

  9月8日,陈云在全国政协一届常委会第49次扩大会议上作报告,就修正税制问题作了总结说明:

“修正税制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要修正税制呢?

去年九月财经会议时,看到了一种趋势,即国内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的数量增加了,而加工订货的税收与进货跟出货的税收不同。

加工订货只按销货额收百分之几的税,进货与出货是把税加在一起收,这样进出货收税多,加工订货收税少。

因此,加工订货增多了,税收方面反倒出现了减少的趋势。

看出这种趋势是必要的、正确的,提出办法来补救也是对的。

但是,究竟采取什么办法,应该认真考虑。

当时有两个办法供选择:

一个是采取修正税制的办法,另外一个办法是在卖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国营商业机关的上缴利润。

应该采取第二个办法,但是却采取了第一个办法,即国营商业加工订货,要按一般的买卖关系多纳一道批发营业税。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当时把这叫作‘公私一律’,口号就是这样来的。

由此推论下去,加工订货,产销见面,就可以走掉一道批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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