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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典贮藏项下规定阴凉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1.药典贮藏项下规定阴凉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

2.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

3.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

4.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

5.药品贮藏于凉暗处系指不超过20℃。

(×)

6.注射液项下,如为“1ml:

20mg”,系指1ml中含有药品成分20mg。

(×)

7.药品的物理常数测定结果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

8.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

9.国家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药品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

(×)

10.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

11.液体的滴,系在25℃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

12.实验室测试样品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实验结果有明显影响的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

13.《中国药典》中的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而且,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

14.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15.药典所用药筛中“一号筛”比“九号筛”的筛孔内径和目数大。

(×)

16.药典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的指导性规定。

(√)

17.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即使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也不应采用而减少动物试验。

(×)

18.溶解度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是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于室温一定容量的溶剂中,不断强力振摇,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

(×)

19.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

20.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应准确至所取体积的千分之一。

(×)

21.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

(√)

22.在含量测定试验中,为达到“精密称定”的要求,对照品称量应使用万分之一精度的天平称量在10mg以上。

(×)

23.《中国药典》规定乙醇未标明浓度时是指无水乙醇。

(×)

24.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是指上限和下限中间的数值,而不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

(×)

25.“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

26.“凡例”是解释和正确地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

(√)

27.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

28.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

(√)

29.百分比浓度%(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g。

(√)

30.药典正文及附录规定的内容在试验时必须遵照执行,凡例中规定的内容是作为试验时参考用。

(×)

31.供试品需按干燥品计算含量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干燥品进行实验。

(√)

32.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及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2.0%。

(×)

33.凡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系指常温,常温系指0~30℃。

(×)

34.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

35.《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

36.试验的温度。

未注明时是指在室温下进行,除另有规定外,应为25℃±2℃。

(×)

37.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

(√)

38.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

39.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

40.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指示剂时,均系指用pH试纸。

(×)

41.在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减去空白试验所耗滴定液的量(ml)进行计算。

(×)

42.原料药的含量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

(√)

43.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

44.鉴别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

45.鉴别项下规定的实验方法,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性质的特征,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认。

(×)

46.酊剂、注射剂贮存时室温在10~20℃。

(√)

47.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片剂或胶囊剂,必须进行重(装)量差异限度检查。

(×)

48.标示片重或平均片重0.30克以下的片剂,其重量差异限度应为±5%。

(×)

49.糖衣片的片心应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项。

(√)

50.凡是片剂均应检查崩解时限。

(×)

51.除另有规定外,口腔贴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和外用口溶片等局部用片剂应做微生物限度检查。

(√)

52.凡规定检查溶出度、释放度或融变时限的片剂以及咀嚼片,不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

53.控释片系指在水中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片剂。

(×)

54.《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规定,阴道片、含片、咀嚼片均不检查崩解时限。

(×)

55.糖衣片与肠溶衣片、包衣片均不再检查重量差异。

(×)

56.做橡皮塞铝盖玻璃瓶装粉针时,需稍稍打开橡皮内塞使瓶内外气压平衡再盖紧后称重,否则平均装量将偏低。

(√)

57.装量检查中注射器的容量不包括注射针头。

(×)

58.注射剂的装量检查中,平均装量不低于标示量即可。

(×)

59.酊剂久置产生沉淀时,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情况下,可滤过除去沉淀。

(√)

60.栓剂在夏天容易受热软化,所以要保存在冰箱中,而抗生素不受影响,只需一般存放。

(×)

61.洗涤软胶囊壳应用与水不混溶又易挥发的有机溶剂,其中以乙醚最好。

挥散溶剂时,应在通风处使自然挥散,不得加热或长时间置于干燥处,以免囊壳失水。

(√)

62.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中,遇有超出允许装量范围并处于边缘者,应再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计算出该粒装量差异的百分比,再根据规定的装量差异限度作为判断的依据(避免在计算允许装量范围时受数值修约的影响)。

(√)

63.混悬型滴眼剂的粒度检查中规定,不得检出大于100μm的粒子。

(×)

64.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的滴眼剂应以无菌手续配制或用适宜方法进行灭菌,保证无菌,必要时可加抑菌剂等附加剂。

(×)

65.糖浆剂含蔗糖量应不低于45%(g/ml)。

(√)

66.除另有规定外,膜剂应进行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检查。

(×)

67.颗粒剂的粒度检查,实验环境的相对湿度对测定结果有影响,宜在相对湿度为60%±10%的实验环境下进行。

(√)

68.含糖颗粒应在105℃测干燥失重。

(×)

69.除另有规定外,贴剂应进行重量差异、微生物限度检查。

(×)

70.单色光辐射穿过被测物质溶液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被该物质吸收的量与该物质的浓度和液层的厚度(光路长度)成正比。

(√)

71.一般鉴别试验中列有几项试验方法时,可以任选其中一项进行就能作为证实依据。

(×)

72.一般鉴别试验只能证实是某一类药物,而不能证实是哪一种药物。

(√)

73.溴化银在氨试液中微溶,在硝酸中几乎不溶(√)

74.《中国药典》采用氧瓶燃烧后比色法鉴别有机氟化物,其氧瓶燃烧的吸收液为0.01mol/L盐酸溶液。

(×)

75.紫外分光光度法中溶液透光率与待测物质的浓度成正比。

(×)

76.紫外分光光度法中的,即在指定波长时,光路长度为1cm,试样浓度换算为1%(g/ml)时的透光率值。

(×)

77.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时,除另有规定外,吸收峰波长应在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波长±2nm以内。

(√)

78.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供试品溶液的吸光度读数以在0.2~0.8之间的误差较小。

(×)

79.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其应用波长范围为200~400nm。

(×)

80.紫外测定中,选用仪器的狭缝波带宽度应小于供试品吸收带半宽度的十分之一,否则测得的吸光度值会偏低。

(√)

81.用比色法测定时,当吸收度和浓度关系不呈线性时,应以吸收度与相应的浓度绘制标准曲线,再根据供试品的吸收度在标准曲线上求出其含量。

(√)

82.红外实验室的室温应控制在15~30℃,相对湿度应小于80%。

(×)

83.红外分光光度法压片所用的供试品应尽量研细。

(×)

84.某种含氮的药品,如用红外光谱判断它是否为腈类物质时主要依据的谱带范围为2400~2100cm-1。

(√)

85.红外分光光度法中,波数与波长的换算关系如下:

波数(cm-1)=104/波长(um)(√)

86.进行红外分光光度法检查时,供试品的光谱需与标准光谱完全一致才行。

(×)

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光源常用卤元素作为阴极的空心阴极灯。

(×)

88.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测量对象是呈原子状态的部分金属元素和非金属元素。

(×)

89.荧光是指某些物质受紫外光或可见光照射激发后能发射出比激发光波长较短的光。

(×)

90.正文中规定的“澄清”,系指供试品溶液的澄清度相同于所用溶剂,或未超过1号浊度标准液。

(×)

91.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使用前须经不大于0.45μm的微孔滤膜滤过。

(×)

92.不溶性微粒检查以显微计数法的测定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

93.光阻法检查不溶性微粒时,仪器应一年校正一次。

(×)

94.可见异物检查中无色供试品溶液,光照度应为1000~1500Lx;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有色供试品溶液,光照度应为2000~2500Lx;混悬型供试品为便于观察,光照度为3000Lx。

(×)

95.混悬型滴眼剂的可见异物检查,光照度应为3000Lx,仅检查色块、纤毛等可见异物。

(×)

96.《中国药典》2005年版可见异物检查法中规定,检查人员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应为4.9或4.9以上(矫正后视力应为5.0或5.0以上)。

(√)

97.质谱法是在高真空状态下将被测物质离子化,按离子的质荷比(m/z)大小分离而实现物质的成分和结构分析的分析方法。

(√)

98.在质谱中,分子离子是样品分子失去或得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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