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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一般销售条款B

合同编号:

 

ICC一般销售条款(B)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ICC一般销售条款(B)

 

第1条概述

 

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

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

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

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

以下称gigs)管辖;及

 

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

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 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

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 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

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

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 支付条件

 

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

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

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

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

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

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

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

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7条 所有权的估留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

或按其他约定。

 

第8条 合同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

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

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条形码货物不符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

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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