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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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版
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
广告主:
发布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广告主(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住所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1.1媒体概况
1.1.1媒体类型:
户外LED屏;
1.1.2媒体位置:
武汉市新华路取水楼中国民生银行大厦北裙楼;
1.1.3尺寸大小:
333.304㎡(27.321*12.2m);
1.1.4媒体规格:
文件光盘格式AVI、MPG、WMV、JPG;
1.1.5开屏时间:
7:
30—23:
00;
1.2广告概况
1.2.1广告内容:
;
1.2.2中途是否换刊:
⃞是;⃞否;若中途需换刊,所换刊广告亦应同于合同第1.2.1项约定广告内容(范围),且应按合同约定程序报乙方批准。
1.2.3发布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广告发布时间,则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发布期限自实际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1.2.4发布要求:
每天播放次数次,秒/次,即秒/每天,共计播放广告秒。
第二条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
2.1广告费用
2.1.1广告发布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元/秒(大写:
),广告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该广告费含上刊安装费、媒体发布费、审批费、电费、日常维护及后续拆卸费用、税费,但不含广告设计制作费);
2.2.2其他:
;
2.2支付方式
2.2.1广告费按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具体如下: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广告服务费用。
(2)分期支付,广告费共分期支付,具体如下: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3)其他:
;
2.2.2广告费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完毕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发票类型:
);
第三条广告审批、换刊、播放
3.1广告审批
3.1.1甲方须在实际播放前对广告播放资料进行确认,且负责提请工商局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审批部门”)审批或备案工作(但广告发布地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或备案的除外)。
3.1.2甲方须于广告播放日(即发布起始日)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用以播出的广告原始播放资料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一切合法、有效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以下统称为“广告播放资料”)以及《广告上刊通知书》(具体详见附件一),并交由乙方进行投放前的广告发布审批、制作、剪辑和更换等工作。
3.1.3如审批部门或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要求甲方作相应修改;如审批部门或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广告播放材料不齐全的,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补充提供。
甲方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或乙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后在审批部门或乙方要求时间内提供给乙方进行审核及提交审批。
由此造成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甲方广告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广告换刊
甲方需中途换刊的,须至少于换刊日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广告换刊通知书》(明确新上刊广告内容、播放时间、换刊原因等)(详见附件二)及相应播放资料,交由乙方进行投放前的广告发布审批、制作、剪辑和更换等工作。
3.3广告播放
乙方完成前述审批工作后应按时保质播放广告。
3.4如因甲方延误修改、提供相关广告播放文件,或未及时应乙方要求确认最终播放的广告播放带而导致乙方无法如期开始发布的,乙方将不承担任何发布时间和广告费用的赔偿。
第四条广告内容要求
4.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作品由甲方负责提供,并保证该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含有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4.2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作品不得包含私人用品、医疗等以及乙方认为有损中国民生银行大厦形象的广告,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播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3甲方广告作品如有违反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乙方将保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拒绝发布或提前终止发布甲方广告的权利。
第五条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应负责提请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广告播放前的审批备案工作;甲方应将需要发布的广告播放资料及时提供给乙方进行投放前的广告发布审批、制作、剪辑和更换,并对所提供的广告播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如因甲方提供的广告播放资料失实或涉及版权、商标权等问题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5.1.2及时对乙方提供的制作完成的广告播放带、验收报告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5.1.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确保第一条约定的广告投放媒体系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户外LED屏幕媒体。
5.2.2.乙方应确保广告发布的质与量,如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广告发布出现了播放次数不足以及播放时间不足问题,乙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进行修复,若修复时间超过2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顺延广告发布时间。
5.2.3乙方须确保广告媒体在播放过程中的安全性,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或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5.2.4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更改或遮挡甲方广告的任何部份。
第六条不可抗力及其他特别情况
6.1不可抗力
6.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火山、台风、战争、政府禁令等。
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
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广告发布时间不计算在发布期间,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
6.1.2以上不可抗力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及时提供书面原因说明,并在取得到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时,及时向另一方提供。
6.2其他特殊情况
6.2.1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间,如因非乙方可控、可避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因国家、政府活动或任何其它原因需暂时搬走或遮盖广告媒体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或要求暂时停止广告播出而占用甲方播放时间、政府征用、政府强制、区域性或媒体所在大厦停电或其他非乙方可控、可避免的原因),乙方须暂时停止播出甲方广告的,甲方广告发布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广告发布期内,待上述事由消除之日起,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
6.2.2在广告投放期间,若遇场租方()活动需要发布场租方自身广告,或因广告媒体维护维修事宜,乙方须暂时停止播出甲方广告的,甲方广告发布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广告发布期内,待上述事由消除之日起,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
6.2.3因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广告媒体的安装地点须发生变动的,由乙方负责在其他类似地点继续发布广告,但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因此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发布期间。
6.2.4乙方应于上述特殊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及时提供书面原因说明,甲方应予配合。
6.2.5若乙方广告发布屏幕发生偶然性黑屏等问题,乙方需及时对屏幕进行修整,并对由此影响广告发布的次数和时间予以补足。
6.3因本合同第6.1款、第6.2款约定致甲方广告播放时间延误或发布地点更换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于配合。
6.4若因本合同第6.1款、第6.2款约定原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告费据实结算。
甲方未支付的广告费,甲方应于合同解除日次日支付乙方;甲方已支付但未相应播放广告的广告费,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日次日退还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广告费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乙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除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因外,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发布甲方广告的或错误发布甲方广告的,乙方应按“漏一补一,错一补二”的原则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无故迟延发布广告或漏发广告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广告费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甲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甲方广告作品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含有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和违背社会公德内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广告费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乙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因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提前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应赔偿合同总金额的20%给对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该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5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因一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公证费、专家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合同履行地即广告播放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合同约定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9.3本合同如有未尽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补充合同。
9.4经双方确认的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9.5若甲乙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委托其他人(法人)行使相关权责的,应由甲方或乙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并经对方当事人认可,上述文件、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9.6甲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上述联系方式为双方来往函件或沟通联系的有效联系方式,若乙方需对上述联系方式予以变更,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予以告知,否则,应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若双方需对合同约定作出变更或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等,仅以书面(即电子邮件、快递、书面信函)方式进行。
9.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