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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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

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

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

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的民用或其它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加油站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减少50%。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m)

  

  注:

①站房包括:

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油罐

  第3.4.1条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第3.4.2条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

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

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

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五节管线

  第3.5.1条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

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

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

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

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3.6.1条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

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台设置。

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一只。

  第3.6.3条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给水排水

  第3.7.1条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

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应设沉泥段。

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清洗油罐的含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3.8.1条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

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

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

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敷设。

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第3.8.6条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加油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8.8条加油站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

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3.8.9的规定。

  

  图3.8.9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采暖通风

  第3.9.1条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的规定。

  表3.9.1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第3.9.2条加油站的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热水锅炉。

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3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

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的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与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四、锅炉宜选用具有消烟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10-4kJ/h.

  注:

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的路径或烟囱出口的距离可减少25%。

  第3.9.4条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用自然循环采暖系统。

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3.9.6条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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